2021年度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湖南省引进项目申报工作启动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博管办《关于开展 2021 年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21〕6 号)精神,提升我省博士后国际化水平和创新能力,助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办批准,同意我省从 2021 年起实施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湖南省引进项目(下简称“湖南省博士  后国际交流项目”)。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湖南省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资助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且在湖南省内博士后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优秀博士(包括中国籍和外籍)。全国博管办、省人社厅、博士后设站单位分别按照每人每年 10 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承担资助经费,连续资助2年,合计资助 60 万元。资助经费用途包括在华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个人生活开支、住房补助、社会保险及来华往返国际旅费等。

二、申请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思想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须近 3 年内(2018 年 5 月 1 日以后)在国(境) 外获得博士学位。

(三)申请人博士毕业学校一般应为世界排名前 150 名的高

校,或者其博士学位所属学科世界排名前 150 名(以当年度最新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 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QS 世界大学排名 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U.S.News 世界大学排名 U.S.News & World Report 等为参考)。对与我省有项目合作关系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申请人,博士毕业学校一般为本国排名前 5 的高校。

(四)申请人自主联系湖南省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

幵获博士后设站单位正式推荐。

(五)申请人能够保证在华从事博士后研究不少于 20 个月, 申请人受本项目资助期间须在设站单位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申请人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创新能力。

(七)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中(或英)文听、说、读、写能 力。

(八)国内在职人员不能申报本项目。

(九)申请人此前未获得过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或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十)符合上述条款的,在本次申报截止日期前,新进站未 满 6 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可申请本项目。各博士后设站高校

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 2 名,其中推荐 2 名申

报人选的须含 1 名外籍博士后。

三、申报及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按照《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湖南省引进项目申请表》

(附件 1,简称《申请表》)要求,如实填写信息,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扫描件报本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证明材料包括: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英文水平证明;2.博士学位证书,应届博士毕业生如还未进行答辩,可先进行申报,在办理进站手续时提供博士学位证书;3.《申请表》中列出的主要科研工作及学术成果证明件; 4.博士毕业学校或博士学位所属学科世界排名等材料。

(二)博士后设站单位审核和推荐

博士后设站单位初核申请材料,在《申请表》中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幵盖公章,于 6 月 30 日前将《申报汇总表》(附件 2)、《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龙涛,联系电话:0731—84900076)。逾期不再受理。

(三)遴选方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全国博士 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纸质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及主要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A4 幅面,加封面、目录,胶装成册。

(二)获资助人员须在获选通知印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办理进站手续,幵按相关规定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获资助人员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博管办〔2013〕77 号)有关规定管理。

(四)资助经费应全部用于获资助人员的日常生活费用(含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及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等),由单位承担的社保缴费部分不得从资助经费中列支。设站单位不得提取项目 管理费。

(五)申报时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获资助人员,进站时设 站单位应查验其学位证书。如无学位证书,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办公室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其获选资格,不得办理进站 手续。

(六)如获资助人员放弃资助或退站,设站单位须将剩余经 费按资助比例退回拨款账户。

(七)推荐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选情况的审核把关,以严肃 负责的态度组织推荐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和该单位 相关省级项目申报资格,幵按有关诚信建设规定予以处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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