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青年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支持博士后人才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5日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单位(上述单位统称为设站单位),以及在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二)工作站是指在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三)分站是指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全国博管会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下设在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四)创新基地是指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依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五)依托本部招收单位是指市外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设在本市,经市政府批准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条 博士后资助应当立足人才强市战略,围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全方位打造创新之城的工作部署,落实“三个更加”政策,在强化设站单位的经费投入主体责任基础上,突出财政资金的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市博士后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博士后财政资金预算并审核发放;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开展绩效评价。
(三)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制度,对有关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申报设立流动站、工作站,负责分站、创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五)指导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和省的博士后资助。
(七)为设站单位搭建招聘、合作、交流平台,支持博士后人员创新创业,促进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转化。
第六条 设站单位承担并履行对博士后人员培养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博士后培养管理和经费投入使用制度,保障博士后人员享受设站单位员工待遇,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科研条件。
(二)建立或明确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管理、日常考核、财政资金申请及发放、政策咨询、奖励惩处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管理本单位博士后财政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博士后工作信息收集和成果统计,包括基金资助、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内部研究报告、参加国际会议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并按要求上报。
第七条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或评估,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流程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基地的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发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合伙企业,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部门。具备基本的基础设施和研究条件,已取得1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三)注重科研投入。连续两年每年研发投入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研发型事业单位具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含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以上的研发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其中,研发型事业单位在10人以上。
(五)具有产学研合作基础。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已在项目申报、成果转化、课题研究或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了合作。
第九条 符合创新基地设立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分站:
(二)设立创新基地2年以上,且近2年累计已有2名以上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出站的。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需要,择优设立分站、创新基地,集中开展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信息服务平台提出设立站点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补齐后受理。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已受理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拔条件进行集中审核,审核时限为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四)评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评审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方式确定推荐单位。
(五)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评审推荐的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布。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依托本部招收单位,应当由市外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设在本市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 国际一流领军人才或国内顶尖人才所在单位申请设立分站或创新基地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直接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分站、创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单位每年年终提交年度报告,将本单位博士后科研投入、培养管理和产学研合作等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经核查,分站、创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撤销其设站资格:
(一)所在单位因注销、并购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的;
(五)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经书面提醒后,仍不提交或不予以整改的;
(六)设站单位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规定撤销分站或创新基地,被撤销的分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全国博管会备案。依托本部招收单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市政府申请撤销。被撤销的分站、创新基地或依托本部招收单位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向全国博管会推荐博士后培养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站、分站,争取获批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权限。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先支持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基地对博士后人员的需求,从博士后招收、培养、产出等环节进行全流程质量控制,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建立财政资助规模的动态调整机制,突出重点、强化绩效,以更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一)择优招收。重点支持设站单位招收毕业于境内外排名前列高校或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的优秀博士毕业生从事博士后研究。
(二)强化在站考核。规范博士后考核流程,制定考核操作指引,督促设站单位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
(三)开展质量评价。建立以博士后培养质量和科研产出成果为核心的质量评价体系,对博士后设站单位定期开展质量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或临床医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第十七条 支持设站单位招收国(境)外博士来深从事博士后研究,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国(境)外博士后来深工作,支持博士后在深期间申请国家、省有关资助,并按规定享受国家、省相关人才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鼓励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设站单位与全球排名前100名的港澳高校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充分利用港澳高校科研资源,促进境内外博士后制度衔接。联合招收培养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应当对申请者的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重点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择优招收,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应当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并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在站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具备独立招收权限的设站单位应当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设站单位应当根据全国博管会或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及时为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出站或退站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当建立博士后合作导师制度,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作用。
流动站、依托本部招收单位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当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职称,工作站、分站、创新基地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 设站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对不能通过中期考核、期满考核的,设站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研究成果的归属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的职称申报、住房保障、入户随迁、子女入学等按国家、广东省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设站单位搭建交流平台,举办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发布本市博士后优秀科研成果。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博士后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支持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建立博士后科研成果展示交易平台和博士后揭榜领题交流对接平台等。
第二十九条 鼓励深圳市博士后发展促进会等社会组织以及企业、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博士后工作,组织开展博士后宣传推介、学术论坛、择业指导、创新创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三十条 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按以下情况给予在站生活补助之一:
(一)符合广东省海外博士后人才支持项目,来本市从事博士后工作的,给予每人60万元在站生活补贴;
(二)符合省在站博士后每人总额30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条件的,市财政给予每人12万元在站生活补助;
(三)其他人员,市财政给予每人36万元在站生活补助。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6个月内留(来)深全职工作且与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每人36万元出站留(来)深生活补助;
对于全球排名前100名的国(境)外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不少于2年、博士后研究结束3年内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境外博士后,来深全职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每人36万元出站来深生活补助。
第三十二条 对本市在站期间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且出站后6个月内与本市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再按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本市博士后人员获得全国或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且出站后6个月内与本市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再按国家和省奖励金额给予1:1创新创业奖励,高于上述奖项的,参照金奖执行,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在站生活补助分三期平均发放。博士后人员进站后,经开题考核合格且在站满3个月、经中期考核合格且在站满1年、经期满考核合格且在站满2年的,应当于考核合格后的6个月内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当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出站留(来)深生活补助、优秀博士后留深资助、创新创业留深奖励分三期平均发放或按照3:3:4的比例发放,境内博士后期满出站后或海外博士后回国来深工作满6个月、18个月、30个月时可申请。逾期1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当期资助。
(三)申请在站生活补助需提供单位办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和《深圳市博士后人员(开题、中期、期满)考核表》;
(四)申请出站留(来)深生活补助需提供单位办理的《博士后证书》或经单位审核确认的海外博士后经历材料;
(五)申请优秀博士后资助的需提供经单位审核确认的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名单;
(六)申请创新创业奖励的需提供经单位审核确认的获奖证书。
第三十七条 申请在站生活补助、出站留(来)深生活补助、优秀博士后留深资助、创新创业留深奖励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根据个人所交材料,经审核后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补齐后受理。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按照本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博士后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指定账户。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查后将结果反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及时发放给博士后人员。
1.进站后仍与原企事业单位保留劳动(聘用)关系的;
2.已入职设站单位的博士或与原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不足一年,回原单位(集团)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二)不予资助出站留(来)深生活补助、优秀博士后留深资助、创新创业留深奖励的情形:
1.本市在职人员与原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后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不足一年回原单位(集团)继续工作的;
3.在本市从事在站博士后研究,但符合上述不予资助在站生活补助条款的;
4.在本市工作期间同时在其他城市从事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到本市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已获得国家、省非竞争类资助的,除另有规定,不再享受本市本级同类资助;其中,低于本市资助标准的予以补差。本规定资助项目与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实施。每名博士后人员仅能享受一次本规定资助项目。
第四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通过随机检查、调研走访等方式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和博士后人员,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受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及其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积极配合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停止资助或撤销设站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助,相关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根据法律、法规等进行信用惩戒。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全球高校排名,是指博士后获得博士学位当年,其毕业院校以泰晤士报、软科、QS或U.S.News任一世界大学排名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之前,符合《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8〕2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中设站单位资助和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申请条件并于本规定实施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已进站的博士后(进站时间以《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落款时间为准)申请在站生活补助的,仍按原《办法》执行;符合广东省海外博士后人才支持项目的在深博士后申请在站生活补助的,按本规定执行。2023年12月24日后出站的博士后(出站时间以《博士后证书》的博士后出站时间为准)申请留(来)深生活补助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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