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选派人员!2024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实施办法公布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支持,配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促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24年在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以下简称西部地方项目)中全面实施地方创新子项目。不再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条  本项目采取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统筹设计、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专业与规模等;再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的方式实施。
第三条  本项目面向西部地方项目参加单位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办法
第四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须结合国家战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布局、“双一流”建设等对本地区提出的人才培养规划,统筹研究确定申报项目。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五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等材料。
第五条  所申报项目应体现服务国家战略、聚焦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特点,有省级及以上部门出台的针对性政策文件为依托。此外,还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结合区域特点及特色学科优势,反映本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及加强教育对外开放方面的思路、举措;2.突出学术团队开展科研合作或人才培养的特色;3.能够对地区内相关专业的国际化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重点支持紧密结合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区域社会经济建设急需,以及具有前瞻性的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建设;重点支持职业院校的学科建设。所申报项目涵盖的一级学科专业应不超过5个。
第六条  国外合作单位须为国际公认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在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良好合作基础的。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并考虑关联性。
第七条  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具体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
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非框架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的留学身份、双方权责等具体内容。合作协议的生效不得以获得项目资助为前提。
对于全部来自非教育系统单位参与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合作协议要求。
第八条 如合作协议中明确收取学费或高额注册费,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外方免除费用,并在申报项目时应详细说明国内外经费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申报书一并提交审核。所有费用不得由留学人员个人承担。
第九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需把项目人员纳入本地区人才和师资队伍发展总体规划,做到派出前有要求、在外期间有任务、回国后有考核、发挥作用有方案,明确回国后发展路径、目标,并为其回国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单位推荐公函及《项目申请书》邮寄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所依托的政策文件电子版、双方合作协议中/外文扫描版、项目管理办法、《项目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以项目为单位逐项分类整理,整合为一个压缩包统一发送至xbdf@csc.edu.cn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于年底前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获批项目。项目获批后的选派计划自2025年起纳入各地区西部地方项目当年度整体选派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暂定三年(2024-2026年)。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须在每年年底前组织对获批项目进行年度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评估后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资助。
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执行计划等。
如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将终止项目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须组织对获批项目进行项目终期总结,并于当年年底前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项目终期总结应包括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初步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下一期执行计划等。
通过评审的项目,如需要可继续执行三年;未通过评审或未按时提交项目总结的项目不再执行。
第四章  选派类别及资助内容
第十四条  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
第十五条  高级研究学者资助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资助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资助期限为6-24个月。具体要求为:
(一)高级研究学者聚焦选派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须为国内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3)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能够组织带领团队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并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优先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一般应担任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访问学者聚焦选派优秀教学科研人才和管理人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须为国内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申请人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3)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三)博士后聚焦选派青年科研人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须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
第十六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五章  人员选拔及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须严格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选拔办法,包括人选条件、评审标准与办法、工作流程等,并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人员选拔。所有被推荐人员的确定须通过专家评审。选派办法及选拔结果均须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被推荐人员经公示后方可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八条  被推荐人员应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德才兼备,业务精良,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等。
申请时须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须指导推选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综合素质、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并在单位推荐意见表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
第二十条  被推荐人员需于6月22日-6月28日期间登录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录取结果将于8月底前公布。
第二十二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次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擅自放弃留学资格者,五年内不再接受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第二十四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派出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推选单位对本单位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留学人员录取后,应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派出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对留学人员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留学效益,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对留学人员所提交的研修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协助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项目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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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1.地方创新子项目必须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统筹申请吗?
答:是的。地方创新子项目须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统筹,按要求统一进行项目申报。以学校或其他单位名义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2.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地方创新子项目中承担的角色是什么?
答: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须结合国家战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布局、“双一流”建设等对本地区提出的人才培养规划,统筹研究确定所申报项目,并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上报。所申报项目应体现服务国家战略、聚焦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特点,有省级及以上部门出台的针对性政策文件为依托。此外,还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结合区域特点及特色学科优势,反映本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及加强教育对外开放方面的思路、举措;2.突出学术团队开展科研合作或人才培养的特色;3.能够对地区内相关专业的国际化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3.项目申报时间是什么?
答:2024年地方创新子项目申报时间为7月31日前。
4.项目设计中选派身份是什么?
答:2024年地方创新子项目的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
5.所申报项目的重点支持领域及专业数量是否有限制? 
答:重点支持紧密结合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区域社会经济建设急需,以及具有前瞻性的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建设;重点支持职业院校的学科建设。所申报项目涵盖的一级学科专业应不超过5个。
6. 所申报项目的外方合作单位数量是否有限制?
答:没有限制,但要求与各外方合作单位应有一定前期合作与交流基础,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原则上应就项目申报协商达成一致。请务必注意:合作协议应为非框架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的留学身份、双方权责等具体内容,不包含开展合作需另行签署协议等意思表示。合作协议的生效不得以获得项目资助为前提。
7.提交项目申报后,还需要经过哪些流程才能确定是否获批立项?
答:收到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后,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组织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一般为答辩评审),确定立项资助项目。具体答辩评审工作将另行通知。
8.执行中项目是否可以调整立项内容?
答:获批项目的留学专业、选派规模原则上不予调整,留学国别和留学单位如需调整,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9. 执行中项目年度报告和执行满三年项目执行期总结报告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执行计划等。如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将终止项目执行。
项目终期总结应包括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初步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下一期执行计划等。通过评审的项目,如需要可继续执行三年;未通过评审或未按时提交项目总结的项目不再执行。
10.执行中项目如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会有什么后果?
答:执行中项目必须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将无法进行后续人员申报。
执行满三年项目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期项目总结的,将无法申请项目继续执行。

人员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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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1. 2024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是否只有地方创新子项目一种选派方式?
答:是的,从2024年起,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仅面向已获批的地方创新子项目进行人员申报。不再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选派人员。
2.地方创新子项目人员申报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地方创新子项目仅针对已获批项目中列明的留学专业、留学国别及留学院校进行人员申报,请先行与所属教育厅确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如具备申请资格,联系国外院校过程中请注意写清本人联系地址、电话、E-mail、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便顺利取得外方邀请信等有关材料,并注意保留对外联系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3.邀请信应具备哪些内容
正式邀请信一般应由外方教授/邀请单位签发,并使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
邀请信应明确如下内容:
①基本信息:姓名、国内单位等;
②留学身份: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
③留学期限:明确到起止年月;
④留学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
⑤工作语言、是否符合接受方外语水平要求;
⑥资金资助情况;
⑦外方负责人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注:邀请函内容中申请人姓名、留学身份、留学期限、专业方向及外方签字缺一不可,否则将视为无效邀请函,将导致申请失败。
录取结果将于2024年8月底公布。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5年12月31日。建议与国外留学单位联系时合理安排时间,充分预留办理手续时间,邀请时间不得早于录取结果公布时间不得晚于留学资格有效期截止时间。
4.外方邀请函中的留学期限可否超过现行规定?
答:不可以。须按选派办法中规定期限申报,外方邀请函中明确的留学期限须与申请表上填写的留学期限一致。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不能低于3个月或超过6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不能低于3个月或超过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不能低于6个月或超过24个月。
5.2024年是否可以提交非正式邀请信?
    答:不可以非正式邀请信是指:来往邮件(截图)、邀请信上无外方负责人(教授)签字、非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等情况。上述属非正式邀请信的情况,在材料审核时将作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按不通过资格审核处理
6.留学单位可否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
答:不可以。
7.申请时必须提交外语合格证明吗?
答:2024年允许申请人在外语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情况下先行申报,但申报时,推选单位须在《单位推荐意见表》中明确对其重点推荐,并且申请人须提交有关外语水平证明作为专家评审参考。
申报时外语水平符合达标条件的申请人,录取后可直接派出;申报时外语不符合达标条件的,录取后外语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8.如何认定“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连续留学8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工作12个月(含)以上,或曾以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身份留学3个月(含)以上”?
答:曾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工作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一下所列任一:(1)往年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可认定留学期限、留学单位和学历的相关佐证材料:
①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②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留学单位及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
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9.雅思、托福或者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是否必须在有效期内?
答:是的。雅思、托福和WSK的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申请时成绩需在有效期内。
10.如何认定“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结业证书”的有效性?结业证书是否必须在有效期
答:有效的结业证书应为:培训语种及级别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要求,所盖公章为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公章。请在培训报名时向有关培训部确认所报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认可的培训。
请特别注意,结业证书为培训部所在大学公章不予认可
结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申请时成绩在有效期内,方视为外语达标。
11.外语合格证明、外方邀请信是否需要提交原件?
答:不需要。申请人只需提供外语合格证明、外方邀请信的复印件、传真件,或有外方电子签名的打印件,原件请申请人自行留存。
12.申请材料须提交电子版吗?
答:是的。申请人报名时须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电子版上传至“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并按顺序准备纸质申请材料(具体请参考《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向受理单位提交。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
13.如何获得《单位推荐意见表》,《单位推荐意见表》由谁负责填写,由谁负责输机?
答:申请人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出国留学申请表完毕后需提交并打印,空白《单位推荐意见表》将随同申请表一起打印,不能单独打印。
推荐意见需由所在单位主管留学工作的部门负责填写,加盖所在单位(司局级或以上级别单位)公章后,由单位统一提交或密封后交由申请人提交受理单位。《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14.申请表提交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改?
答:在受理单位未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接收申请表以前,申请人可以将已填写的网上申请表提回并进行修改。申请人可使用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点击提回申请表按钮,将申请表提回后进行修改,但修改以后必须在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重新进行提交并打印。受理单位如已在网上接收申请表,申请人将无法再更改申请表信息。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后在规定网报时间内提交。
如报名截止时未重新提交申请表,或报名截止后提回,均视为未成功报名。
15.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6.是否提供学费资助?
答:不提供学费资助。
17.被录取后如何获得录取材料?
答:留学人员录取后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录取材料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18.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者或录取后放弃留学资格者,是否可再次申报?
答: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服务满2年后方可再申请。
曾获得留学资格且留学资格在有效期内、尚未派出的,经所在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放弃留学资格并获准者,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未经批准擅自放弃留学资格者,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因疫情办理放弃资格手续的,不受2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限制。未办理放弃资格手续的,资格有效期到期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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