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金提至500万元!浙江省修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省科学技术奖相关内容做出规定。

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

  • 提高一等奖数

浙江将一等奖数量从45项提高到60项,三等奖数量从165项调整到150项,一、二、三等奖总项数300项保持不变。

  • 提高浙江科技大奖和三等奖奖金

浙江科技大奖奖金从每项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三等奖奖金从每项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其他奖项奖金不变。

  • 细化浙江科技大奖标准

浙江科技大奖遵循“社会公认、行业翘楚、宁缺毋滥”原则,明确浙江科技大奖被提名者应当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相同层次奖项。

  • 调整浙江科技大奖提名主体

浙江科技大奖提名主体由专家提名和所有提名单位提名,调整为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进行提名。

修订后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也在第一时间印发。《细则》提出,提名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提名机制、公布提名规则,根据奖项评审标准加强前置审核,落实论证遴选、集体决策等程序,常态化掌握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创新成果并择优提名,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定期对提名单位的提名成果质量、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估。

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成果的所有完成人、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前三名完成人,应是主要科研思想的提出者、主要技术路线的设计者,同时是主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代表性论著的作者。

涉及国防科工的成果及其他小学科成果视情集中受理。其中,涉及国防科工的成果,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提名、评审。

《细则》还提出,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前,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坚持公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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