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对青年人才的阶梯式支持机制!浙江省科技厅等6部门正式发文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

各设区市科技局、党委人才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科协,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11月24日

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充分激发青年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创新、创新驱动发展,深刻把握创新制胜工作导向,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持续深化拓展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减负与服务并行、授权与免责并举,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挑大梁、当主角、显身手,加快造就规模宏大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为我省加快打造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支点提供强劲支撑。

(二)主要目标。年底前,省级层面完成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扩面、科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各地方、各单位要完成各自层面措施办法制修订工作,推进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落地落细;2023年6月底前,各项措施办法深入实施,减负行动全面落实;2023年12月底前,各项措施办法取得显著效果,形成一批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二、行动内容

(一)构建青年人才担纲领衔的支持机制

1.支持青年人才牵头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深化“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支持青年人才参与“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2023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中,40岁以下青年人才承担项目比例提高到29%。建立青年科技人才“白名单”制度,探索对高质量完成目标、绩效突出的科研团队采取滚动支持机制,经费使用可实行包干制。(省科技厅)

2.加大省重点人才工程对青年人才的支持。加大对青年人才的引进培养支持力度,明确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支持青年人才比例不低于50%。建立阶梯式支持机制,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或取得标志性成果的青年人才,可申请追加支持。(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3.支持重大创新平台集聚青年人才。鼓励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战略平台为青年人才创造挑大梁、当主角的机会,2023年底前,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集聚青年人才超3000名,自主立项课题50%以上由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纲。启动“百院千企引万才”行动,加大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的发现引育力度。(省科技厅、省科协)

(二)完善有利于青年科研人员脱颖而出的培养机制

4.建立青年科研人员稳定支持机制。实施万名博士集聚行动,加大对企业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支持力度,引导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对新入岗的博士毕业生、博士后提供不少于5年非竞争性经费,公办高校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的50%以上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和青年科研人员。稳步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探索项目中青年专项的资助比重。2023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青年人才500名以上,力争超过50%的基金项目由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纲。(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5.扩大科研单位用人自主权。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单位设立青年科学家、特别研究等岗位,在科研条件、收入待遇、继续教育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建立科研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在不增加财政负担和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的情况下,科研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可自主确定本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2022年底前,遴选部分科研事业单位开展试点。(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

6.保障青年人才科研时间。推行“无会日”,不要求青年科研人员参加应景性、应酬性活动、列席接待性会议,确保青年专职科研人员工作日用于科研的时间不少于4/5。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科研助理工资、社保可由结余经费及项目劳务费支付,2022年底吸纳高校毕业生7000名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设母婴室、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组织青年科研人员开展“每天运动1小时”活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7.加强青年科研人员培育平台建设。实施院士结对培养青年英才计划、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千博助千企”专项行动。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加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并在理事会中吸收一定比例的青年科技人才。高水平举办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拓宽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加强青年科研人员作风学风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培育创新文化,营造创新氛围。(省科协、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三)建立符合青年科研人员发展规律的评价机制

8.完善青年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科学设置评价周期,对青年科研人员重点推行聘期评价、长周期评价,减少考核频次,简化、淡化平时考核。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在研项目可延期结题。合理评价青年科研人员实际工作贡献,根据岗位特点分类设置评价指标,避免简单强调署名单位排序、成果署名作者排序、成果转化数量和金额。(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

9.深化推进青年科研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对事业性质的科研单位,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逐步下放职称评审权,建立健全能让青年科研人员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对企业科研人员,逐步将评审权下放到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健全适应企业和行业特点的评价体系。按照“成熟一个,授权一个”原则,2022年底前,遴选若干有条件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等开展科研系列职称自主评聘试点。(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

10.减少科研项目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里程碑”式关键节点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对于重点攻关项目定期开展检查,一般性课题实施周期内原则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抽查,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课题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健全充分释放青年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激励机制

11.发挥科研经费激励作用。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提高科研经费使用规范和效能,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将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60%,允许省属科研院所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单位科研奖励经费。深化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实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一体化“包干”。(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12.健全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分配机制。扩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范围,强化科技成果产权或长期使用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落实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分配自主权,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在薪酬待遇、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青年科研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广股(期)权激励、项目分红等企业科技人员激励机制。(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五)以数字化改革推动科研放权赋能

13.推动科研管理全流程数字化。建设“科技大脑”能力中心,全程智能推送申报、评审、验收及成果转化等科技信息,整合简化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环节材料,避免基本信息、任务目标等报表重复填报,实现科研项目全周期“最多填一次”。减轻青年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推广使用电子印章,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4.以重大应用场景赋能青年人才。构建“科技大脑+未来实验室”创新范式,迭代升级“科技攻关在线”“科技成果转化在线”“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浙里大仪共享在线”等重大应用,加强与“浙里人才之家”基础数据贯通,促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报告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智能精准配置,更好服务青年科研人员。(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

15.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尽职免责机制。迭代科技成果转化在线“安心屋”应用场景,支持省内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等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免除科研人员“不愿转、不敢转”的后顾之忧。突出原创,鼓励自由探索,对探索性强、研发风险高的前沿领域科研项目,建立尽职免予追责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协等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行动部署和各方面组织动员,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牵头任务,形成各部门协同支持、省市县集成联动的工作体系。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科研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照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落实方案,压实领导责任,健全制度机制,细化任务分解、推进步骤和完成时限,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把专项行动要求落到实处。

(三)强化跟踪问效。加强落实情况跟踪指导,建立沟通反馈渠道,主动听取青年科研人员意见诉求,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注意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各项政策扎实落地。行动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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