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指南

一、选派办法

1.非通用语种支持计划、非通用语种师资提升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项目旨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外语非通用语种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加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应用型、复合型非通用语种人才。为做好2021年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21年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方式计划选派400人。纳入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选派计划参照各互换奖学金选拔简章执行。

第四条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6-24个月。

2.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

3.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4.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48-60个月;本科插班生3-12个月。

第五条   选拔对象

(一)非通用语种人才

主要支持除英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以外的非通用语种人才培养。

1.按照“独有语种成班派出,稀有语种按需选派,招生规模较大语种择优选派”的原则,选派非通用语种在读本科生/研究生在读期间赴国外插班学习或联合培养。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各校语种人才培养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各校相关语种本科插班生指导性选派计划,由学校统筹选拔推荐。

2.择优遴选非通用语种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按照学生自愿、择优遴选、按需派出的原则,支持有关高校选派一批英语专业或其他相近语种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国外进行强化学习或攻读学位,培养国家亟需但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人才。

4.选派拟作为师资培养的非通用语种在校生赴国外插班学习或联合培养;选派拟作为师资培养的非通用语种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5.支持有关单位择优遴选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种自费留学生,按相关要求招录后申请国家公派留学。

6.按需选派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在职人员赴国外研修。特别是外交外事人员出国研修或攻读学位。

(二)非通用语种师资提升计划

1.支持高校非通用语种专业教师培养,选派从事非通用语种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教师赴国外研修、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研究生。

2.支持高校英语或其他相近语种专业教师赴国外进行非通用语种专业研修或攻读非通用语种专业学位。

第六条  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提供留学期间的奖学金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对攻读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对其他人员原则上不提供学费资助。

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派出人员,留学期间享受外方政府提供的奖学金,国家留学基金提供互换奖学金补贴及一次往返国际旅费。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人选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4.须符合《202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纳入互换奖学金者还应符合各互换奖学金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  类别要求

1.高级研究学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申请时应为“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

2.访问学者:年龄不超过50岁(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的要求。

3.博士后:年龄不超过40岁(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相关单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申报。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2)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内高校在职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3)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种申请人可为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并通过国内单位申请。

(4)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联合培养博士生: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提交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6.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在职教师、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相关高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硕士一年级学生申报。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2)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应具有学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

(3)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种申请人可为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并通过国内单位申请。

(4)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7.联合培养硕士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国内高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申请时应提交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

8.本科插班生: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2003年1月1日以前出生)。应为国内普通高校四年制本科二、三年级在校生(如五年制本科,四年级可以申请);品学兼优,专业同年级排名3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9.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

(1)仅针对国家亟需但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语种。

(2)支持相关高校根据实际需要,从英语或相近语种在校生或在外优秀自费留学人员(申请时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并通过国内单位申请。)中选拔优秀学生。

(3)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2003年1月1日以前出生)。

第九条  申请学费资助赴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或对象国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

第十条  外语条件

1.符合《202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确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2.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种留学候选人应为英语或相近语种专业在校师生或相关外语专业在外优秀自费生。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交外方正式邀请信;申请互换奖学金按照各互换奖学金简章要求提交邀请信,如无要求,申请时可不提交邀请信,留学单位由外方落实。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推选单位根据项目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选拔办法,择优推荐候选人,并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申请以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方式派出的,本科插班生由相关高校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指导性选派计划进行推荐,其他类别留学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推荐;申请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计划的,由相关单位根据遴选通知或相应选派办法进行选拔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时间

1.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类别: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于2021年3月20-30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并于2021年 4月5日(待定)前将正式推荐公函、推选人员名单统一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国别与区域问题研究“项目组”申请书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ouyafei6@csc.edu.cn

2.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各单位根据遴选通知或选派办法要求,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按照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将正式推荐公函、推选人员名单及对外联系材料统一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被推荐人的电子材料。

第十五条  推选单位需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品行学风等严格把关,并在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单位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 的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七条  由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的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后统一录取。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人员录取结果将于2021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纳入与有关国家政府互换奖学金的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向外方推荐,并根据外方奖学金落实情况确定录取名单。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八条  被录取人员应当年派出。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类别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与有关国家政府互换奖学金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按各互换奖学金录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交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预订机票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统筹选、派、管、回、用各环节工作,确保留学效益。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对其出国学习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加强对象国国情、外事礼仪、安全、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保证按期派出。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回国后要进行考核,做好后续学习、工作安排,保证学以致用,为留学人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范围为正在国外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核形式为网上在线审核。复核对象及其国外导师分别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报告表及导师评价意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复核。通过复核的,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国内导师和有关驻外使(领)馆。国内导师须及时将审核意见通过所在学校提交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学习计划,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留学人员应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回国服务期内再次出国学习的,按照《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进行总结,并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2.国别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项目旨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加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国别区域问题研究人才。为做好2021年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方式

第三条 本计划可由申请人通过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并提交申请。

第四条 本计划可采取各单位先行申报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评审录取。

1.各高校可结合国别区域研究人才培养需求,依托与国外院校开展的“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人才培养合作渠道,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项目。同一项目可包含多个留学身份,留学人员可派往不同国别或单位。

2.各单位须于1月1-15日将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本单位与国外院校签署的校际合作协议中/外文版及单位公函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协议中/外文扫描版、单位公函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ouyafei7@csc.edu.cn;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并确定资助的项目及选派计划。

3.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月底前完成评审并公布获批资助项目。

4.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对执行未满三年项目,各单位须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底前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复核后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资助。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计划等。

如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将终止项目执行。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五条  2021年通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计划选派200人。

第六条  重点资助国别与区域研究各相关专业,特别是“一带一路”相关研究。

第七条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6-24个月。

2.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

3.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第八条 选拔对象

1.按需选派有关高校和单位,特别是教育部国别与区域研究培育基地高校及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备案高校研究人员带课题出国调研、研修或攻读博士学位,加强国别和区域研究,特别是“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研究。

2.根据实际需要支持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国别和区域研究机构相关人员出国研修或攻读博士学位。

3.选派拟作为国别区域问题研究后备人才培养的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包括硕博连读),选派国别区域问题研究相关专业的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出国进行联合培养。

第九条  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由国家留学基金提供留学期间的奖学金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对攻读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对其他人员原则上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人选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4.须符合《202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类别要求

1.高级研究学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申请时应为“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

2.访问学者:年龄不超过50岁(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的要求。

3.博士后:年龄不超过40岁(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相关单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申报。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2)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内高校在职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3)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

(4)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联合培养博士生: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提交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6.联合培养硕士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国内高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申请时应提交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

第十二条  申请学费资助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或对象国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

第十三条  外语条件

符合《202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确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第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交外方正式邀请信。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推选单位根据项目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选拔办法,择优推荐候选人,并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包含校际合作渠道和个人渠道)于2021年3月20-30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并于2021年 4月5日(待定)前将正式推荐公函、推选人员名单统一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需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品行学风等严格把关,并在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单位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 的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后统一录取,录取结果将于2021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条  被录取人员应当年派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类别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与有关国家政府互换奖学金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按各互换奖学金录取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交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预订机票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二条  推选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统筹选、派、管、回、用各环节工作,确保留学效益。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对其出国学习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加强对象国国情、外事礼仪、安全、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保证按期派出。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回国后要进行考核,做好后续学习、工作安排,保证学以致用,为留学人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范围为正在国外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核形式为网上在线审核。复核对象及其国外导师分别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报告表及导师评价意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复核。通过复核的,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国内导师和有关驻外使(领)馆。国内导师须及时将审核意见通过所在学校提交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学习计划,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留学人员应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回国服务期内再次出国学习的,按照《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进行总结,并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二、受理单位一览表

省市/单位 部门 受理范围
有关高校
清华大学 国际处 本单位
北京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北京工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北京理工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北京科技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北京化工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北京邮电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国农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北京林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国传媒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央民族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央音乐学院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北京中医药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北京外国语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华北电力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北京体育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上海外国语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复旦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华东师范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上海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东华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华东理工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同济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南开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天津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天津医科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河北工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重庆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西南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太原理工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内蒙古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大连理工大学 国际处 本单位
东北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辽宁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吉林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延边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东北农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东北林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南京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东南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苏州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国药科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河海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南京理工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江南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南京农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浙江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安徽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厦门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福州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南昌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山东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郑州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武汉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湖南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南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山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暨南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广西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四川大学 国际处 本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四川农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云南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贵州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西北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西北工业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长安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陕西师范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兰州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海南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宁夏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青海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西藏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新疆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石河子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人事处/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北京语言大学 人事处/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大连外国语大学 人事处/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人事处/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 人事处/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哈尔滨师范大学 国际处 本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 人事处/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天津外国语大学 人事处/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西安外国语大学 人事处/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云南民族大学 人事处/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云南师范大学 人事处/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 人事处/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长春理工大学 人事处/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浙江师范大学 人事处/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黑龙江大学 国际处 本单位
外交学院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西南科技大学 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处/教务处 本单位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
河北省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河北省各类申请人员
山西省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山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辽宁省 教育厅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辽宁省教育系统
辽宁省 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高级人才服务处 辽宁省非教育系统
吉林省 教育厅国际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吉林省各类申请人员
黑龙江省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黑龙江省各类申请人员
江苏省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江苏省各类申请人员
浙江省 教育厅外事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浙江省各类申请人员
安徽省 教育厅外事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安徽省各类申请人员
福建省 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福建省教育系统
福建省 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 福建省非教育系统
江西省 教育厅国际合作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江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山东省 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山东省教育系统
山东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 山东省非教育系统
河南省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河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湖北省 教育厅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湖北省各类申请人员
湖南省 教育厅国际交流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湖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广东省 教育厅交流合作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广东省各类申请人员
海南省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海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四川省 教育厅对外交流合作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四川省各类申请人员
贵州省 教育厅国际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贵州省各类申请人员
云南省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云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陕西省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陕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甘肃省 教育厅国际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甘肃省各类申请人员
青海省 教育厅外事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青海省各类申请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 教育厅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内蒙古教育系统
内蒙古自治区 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非教育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 教育厅教师培训中心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广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西藏自治区 教育厅教育合作交流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西藏各类申请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宁夏各类申请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教育厅外事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新疆教育系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社厅外专局 新疆非教育系统
北京市 教委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北京市教育系统
北京市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北京非教育系统
天津市 教委国际教育交流服务中心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天津市教育系统
天津市 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天津市非教育系统
上海市 教委国家留学基金办公室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上海市各类人员
重庆市 教委国际处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重庆市各类申请人员
有关部委
中联部 干部局教育培训处 中联部机关及部属单位
外交部 干部司考录培训处 部机关及相关部属单位
农业农村部 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国际合作处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 人事司人才处 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及部直属单位
科学技术部 人事司 部机关及相关部属单位、科技日报社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人事司 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 人事司 总局及总局所属各单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局直属单位
新华社 人事局教育处 新华社所属各部门和分社
中国科学院 科学教育服务中心 科学院所属各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 人事教育局教育处 本院各学科科研人员(不含各地方科学院)
中国地震局 人事教育司人才教育处 各省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自然资源部 人事司干部培训处 部直属单位及自然资源系统各单位
有关单位
中国农业科学院 国际合作局 本系统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人事教育部 本系统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人事部 本会及直属企事业单位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人事部 本系统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人事部培训开发处 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人事部(留学服务中心) 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申请材料及说明

1. 本科生类申请材料及说明

一、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本科生类)(申请人在线填写并提交)

2.《单位推荐意见表》(推选学校在线填写并提交)

  1.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在线上传扫描件)
  2. 邀请信/入学通知书(申请人在线上传扫描件)
  3. 成绩单(自本科一年级起)(申请人在线上传扫描件)
  4. 外语水平证明(申请人在线上传扫描件)
  5. 学习计划(申请人在线上传扫描件)

请按以上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在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按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材料1,扫描并上传材料3-7,请推选学校在线填写并提交材料2。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纸质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纸质申请材料(复印件)留存(留存期限为两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是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一经查实,材料审核不予通过;已被录取的,取消留学资格。

申请人未按要求上传材料或上传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视为无效申请,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本科生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填“无”(如国外导师)。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网上申请表正式提交且受理机构已接收后不能再修改信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申请人需在纸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名。

2.《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

单位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并盖章。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司局级以上或学校公章)。

  1.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1. 邀请信/入学通知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邀请信/入学通知应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申请人上传的入学通知应为无条件入学通知(unconditional offer),但不包括如下条件:入学通知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邀请信/入学通知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2)留学时间:应明确起止时间(至少精确到月)。

(3)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的主要学习/交流工作。

(4)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如邀请信/入学通知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应由国内推选单位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1. 成绩单(自本科一年级起)

成绩单应为自本科一年级起直至最近一学期的成绩。成绩单应由就读单位教务处或有关学生管理部门开具并加盖公章。

  1. 外语水平证明

(1)外语专业在读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提交由就读单位职能部门出具的在读证明,并加盖公章。

(2)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种留学候选人,应由推荐单位出具现有外语水平可满足在外学习要求证明,并盖章。

  1. 学习计划

推选学校须与国外留学单位做好前期沟通,为学生制定详细学习计划,应包含课程安排(预选课程名称)/学习任务、须修学分数、时间安排(如报到时间、课程学习时间及考试考核时间)等。

对交流形式为课程学习的被推荐人选,应由学校教务部门/所在院系为其制定学习计划,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对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2. 研究生类申请材料及说明

一、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2.《单位推荐意见表》

3.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4.学习计划(外文)

5.国外导师简历

6.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7.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8.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9.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10.学费清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供)

11.两封专家推荐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供)

12.国内导师推荐信(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供)

13.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需提供 )

  1. 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交)

请按以上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无需扫描上传)。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由其审核留存(留存期限为三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是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一经查实,材料审核不予通过;已被录取的,取消留学资格。

申请人未按要求上传材料或上传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视为无效申请,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特别是姓名中文、姓名拼音、出生日期、出生地等信息),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

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填“无”。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机构接收前可以提回修改,受理机构接收后不能提回申请表。如确实需在受理机构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机构退回,并在项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申请人需在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保证”栏中签名。

2.《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并盖章;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有关高校由主管部门负责将单位推荐意见输入网上报名系统;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通过本系统受理机构申请,并由该受理机构负责将单位推荐意见输入网上报名系统;其他人员委托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将单位推荐意见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单位推荐意见为“不属实”、“不推荐”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3.正式邀请信或入学通知复印件

(1)申请人应提交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应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如因拟留学院校(单位)行政审批手续规定限制,在申请截止时间前无法出具正式入学通知,则须出具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对方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的明确意向入学通知。

(2)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提交的入学通知,应为无条件入学通知(unconditional offer),但以下条件除外:

a.入学通知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

b.入学通知在申请人提供本科/硕士毕业证书后方可生效;

c.入学通知明确申请人在拟留学院校/单位须完成硕士课程后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申请硕博连读人员)。

(3)邀请信/入学通知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a.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b.留学身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

c.留学时间:须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

d.国外指导教师信息(如有可提供);

e.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

f.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等相关费用信息(申请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和申请学费资助人员无需包含此项);

  1. 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注:如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书中未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申请人应提交拟留学院校的官方证明文件(如学校官网截图,与导师往来邮件等)予以说明,并作为邀请信/入学通知附件一同提交。

(4)如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应由国内推选单位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4.学习计划(外文)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外文学习计划,并由外方导师签字。如申请人为课程学习型硕士(无国外导师),应由国内学校所在院系审核其课程学习规划并盖章确认。学习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行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如申请人拟在国外进行硕博连读,暂时无法确定导师,则只需国内推选单位审核并签字。学习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行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并由中外双方导师/项目负责人签字。如(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无外方导师,则需国内导师签字并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联合培养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5.国外导师简历(如有,需提供)

主要包括国外导师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单位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导师简历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特殊原因外方导师不能签字,可由国内导师或相关专家审核签字。如尚未确定国外导师,可暂不提供,但需在《申请表》“国外导师”栏中加以说明。如有多位导师的情况,请提交由实际指导教师提供并签名的简历。

6.成绩单复印件

提供成绩单应包括从本科阶段开始的所有学习阶段,直至最近一学期的成绩。成绩单应由就读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或有关学生管理部门开具并盖章。

此外,申请赴美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如外方要求提交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如GRE,GMAT等),应提交相应的成绩单复印件。

7.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按研究生类申请人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若无,则外语水平应填写未达标。

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种留学申请人,应由推荐单位出具现有外语水平可满足在外交流学习要求的证明,并盖章。

8.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9.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无需提供。如最高学位在境外大学/教育机构获得,可仅提交学位证书复印件,无需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10.学费清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供)

如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学费资助,则需另行提交外方出具的收取学费明细表复印件或有关学习费用明细表复印件。学费明细表各项目及金额必须详细清晰。按学期收取学费的人员,需注明每学期的起止时间以及各学期的学费金额。

*国家留学基金对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不提供学费资助。

11.两封专家推荐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供)

申请赴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如所在单位推荐申请学费奖学金资助,应另行提交两封专家推荐信。推荐人应来自不同单位(其中一人应来自高校或科研机构)且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单位/部门负责人;推荐信应使用推荐人所在单位专用信函纸(有单位抬头名称)打印并由推荐人本人签字。其他申请人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12.国内导师推荐信(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供)

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国内导师应提交推荐信,主要内容包括:对申请人推荐意见;重点对申请人出国学习目标要求、国内导师或申请人与国外导师的合作情况及对国外院校、导师的评价等。国内导师意见由受理单位按要求扫描上传至信息平台。

13.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供)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所在单位与国外留学单位的合作渠道进行选派,申请人员需提交国内外双方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并提供协议要点介绍。如协议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如无,可不提交。

  1. 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交)(请点击下载)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的国内学校,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考察,并填写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提供参考样表)。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由受理单位按要求扫描上传至信息平台。

对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3. 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提交)

4. 访学类申请材料及说明

一、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1.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 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3. 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4. 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 获奖证书复印件
  6. 外方合作者简历
  7. 项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9.《单位推荐意见表》

请按以上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无需扫描上传)。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由其审核留存(留存期限为两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是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一经查实,材料审核不予通过;已被录取的,取消留学资格。

申请人未按要求上传材料或上传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视为无效申请,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申请人需自行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特别是姓名中文、姓名拼音、出生日期、出生地等信息),按系统提示完成提交并打印。

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视实际情况及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填“无”。

网上申请表正式提交后将不能再修改相关信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申请人向受理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前,需在纸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名。

2.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申报时必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正式邀请信/函一般应由外方教授/邀请单位签发,并使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邀请信/函应明确如下内容(若所申请出国留学项目对国外邀请信有特别要求,应按项目要求准备):

1)基本信息:姓名、国内单位等;

2)留学身份: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

3)留学期限:明确到留学起止年月;

4)留学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

5)资金资助情况;

6)外方负责人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外方邀请信应为无条件邀请信,但有一种条件除外,即邀请信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

对邀请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4.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按访学类申请人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若无,则外语水平应填写未达标。

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种留学申请人,应由推荐单位出具现有外语水平可满足在外交流学习要求的证明,并盖章。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标但所在单位重点推荐者,亦需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如英语四级、六级考试、WSK/TOEFL/IELTS考试等各类外语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5.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职称、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网报时请将以上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档进行上传。

6.获奖证书复印件

应是与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相关的、获奖级别最高、日期最新的奖励(原则上应是五年内获得的)。获奖证书复印件不得超过5页(含)。如无,可不提交。

7.外方合作者简历

主要包括国外合作者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合作者简历应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

8.项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在研材料:申请人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及所在单位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等的相关证明材料。上传的在研证明为有关立项文件(限3页),或由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出具或盖章确认的在研项目(课题)相关证明材料。

2)论文首页:论文首页扫描件。除非申请的具体出国留学项目要求提供,申请人所发表论文、承担科研项目书、科研项目验收结果认定书等请勿放入申请材料。

3)申请高级研究学者所需材料:申请高级研究学者人员应提供符合高级研究学者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应附上相关批复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9.《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

推荐意见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注:凡来自有关高校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未提交单位推荐意见的,或单位推荐意见为“不属实”、“不推荐”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三、受理机构审核及提交办法

1.受理单位按照材料清单要求审核申请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确认无误后,将审核后的申请人电子材料通过信息平台统一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在线打印《初选名单一览表》。

2.申请人纸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留存,期限为两年,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

3.请务必于4月5日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公函、《初选名单一览表》等材料。

对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5. 2021年国别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

四、联系方式

一、申请以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方式派出的,请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联系:

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刘一 010-66093939 010-66093929 ouyafei7@csc.edu.cn

 

二、申请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派出的,请根据留学国别联系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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