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留学丨国家留学基金委(CSC)这些派出项目了解一下

国家公派留学是为国家提供人才战略支撑、选拔优秀人才出国深造的重要渠道。一般派往科技教育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主要选派类别包括:

1. 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2. 访问学者:3–12个月。

3. 博士后:6–24个月。

4.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36–48个月。

5. 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6–24个月。

6.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12–24个月。

7. 联合培养硕士生(在国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3–12个月。

8. 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一般为36–60个月,具体以相关项目规定为准。

9. 本科插班生(在国内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毕业设计或实习等):3–12个月。

派出与管理方面:

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生效;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定机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

留学人员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本科插班生无回国服务期要求。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2023年公派出国留学各类选派项目简章陆续公布,时代学者根据2022年情况对主要的公派项目进行介绍梳理,有计划申请公派项目的高校教师、博士后、博士生等群体可以关注了解。

选派项目合计共280个,可参考链接了解详细情况:https://bg.csc.edu.cn/ProjectList.aspx

其中选派人数较多的项目:

1.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

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3.高校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项目);

4.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计划;

5.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

6.艺术类人才特别培养项目等。

7.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

8.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等

这几类项目申报要求如下:

选派人数

申请及派出时间

主要选派项目选派办法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

相关链接:2022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工作正式启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工作,根据《202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以下简称选派简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22年选派规模另行公布。

第四条  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五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六条  留学人员主要通过国内推选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也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

第七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符合《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第十条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须为国内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重点支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重点支持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须为国内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第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或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即将入职或已入职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尚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时须通过入职单位推荐,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四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出要求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试成绩单。此类人员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报考WSK/TOEFL/IELTS等考试,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六条  2022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10日-4月30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22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如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合作渠道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申请资格、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研修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统一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推选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相关单位(详见受理单位一览表)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工作,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条  受理单位应于5月10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同时,将根据提交的外方正式邀请函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资助期限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专家评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申请人的道德品行、学术诚信、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2.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3.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4.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请人留学回国后提供发展条件的可能性以及推荐态度等。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于2022年6月下旬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推选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3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咨询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

第二十六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机票预订等派出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七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国内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并须在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一条  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2.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开展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并加强心理、精神、道德和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对留学人员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留学效益;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3.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保持定期联系,加强指导,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4.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人员在外管理和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三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选派简章》及本选派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相关链接:2022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正式启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工作,根据《202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以下简称《选派简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2022年选派规模另行公布。

第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国内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公开选拔。2022年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

第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但如果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超过48个月,资助期限最多为48个月。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七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依托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第八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可通过不同渠道派出:一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二是“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派出(申请人应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

对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赴国外高校或科研院所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国家留学基金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符合《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十二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三条  选拔对象:

(一)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2.行政机关、科研机构、国内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

3.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不包括毕业离校已回国人员)、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及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应继续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因导师工作变动学生随之转学的情况除外),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还应提交导师同意函,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选拔对象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二)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申请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申请时应达到相关英语合格条件;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达到相应语种的合格条件):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6.参加由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并达到其入学语言要求的,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或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通过其他语言考试达到国外拟留学单位入学语言要求的(包括托福家庭版TOEFL iBT Home Edition、雅思家庭版IETLS Indicator),须提交成绩单及外方出具的认可该语言考试的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派出者,还应满足具体合作渠道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六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分为两个阶段: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月10日-31日,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5月10日-31日;

“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包括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网上报名与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10日-31日,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合作渠道规定执行。

申请人应在相应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22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或《2022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在国外留学申请人用)》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所有申请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合作渠道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九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统一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推选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详见受理单位一览表)。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受理单位应分别于4月12日(“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及“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及6月12日(“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本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同时,将根据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且低于所申报留学身份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资助期限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专家评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2.国外拟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及国际认可度;

3.国外导师的学术背景、领域内影响力、对往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指导情况、同期指导的学生数量等。原则上国家留学基金委最多可新资助2名本项目同一留学身份人员在国外同一导师指导下学习。不支持国内外为同一导师人员的申请。

4.拟留学专业是否属于国家急需;是否为国外拟留学单位的优势或特色学科等;

5.出国留学必要性和学习计划的可行性;

6.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等。

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等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未通过,均不会被录取。

第二十三条  “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结果于2022年5月公布,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录取结果于2022年7月公布。“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的录取结果需与外方确认后陆续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推选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保留至2023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六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机票预订等派出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确需回国办理手续的,须先按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再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条  国内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学业,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2.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开展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并加强心理、精神、道德和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3.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保持定期联系,加强指导,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4.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定期对本单位选派情况,包括派出情况、在外管理、未派出原因、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留学效益等进行总结。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选派简章》及本选派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高校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项目):

相关链接:2022年CSC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工作启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22年计划选派访问学者、博士后470人。

第四条  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第五条  选派专业领域由各校结合本校人才队伍学科建设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第六条   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七条   留学人员需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

第八条  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所需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与各校按1:1配套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符合《202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十条  须为高校重点培养的优秀青年教师或实验室骨干,在校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第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学校在职人员及重点培养的后备师资(含应届博士毕业生)。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应届博士毕业生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  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四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校选拔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的办法。访问学者重点依托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或研究课题进行选拔,其出国研修计划应与在研项目或课题紧密结合。

第十六条  优先支持科研团队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成员赴国外高水平大学强项学科或科研机构等进行课题研究与科研合作。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对候选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申报条件、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品行学风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组织3名(含)以上专家对申请人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外语水平及国外留学单位等进行评审;参与评审专家应为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具有一年以上出国交流经历,其所从事的专业应与申请人留学专业或相关研究领域一致或相近。项目实施院校应对候选人出国留学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施院校需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应含政治思想、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评价);经校内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推荐人员名单。

2022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9月10-25日。项目实施院校统一组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2022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于9月30日前将单位推荐公函、《初选名单一览表》、《依托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原件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专家评审意见表》扫描后统一上传至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候选人纸质材料由各校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于11月底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并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3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 )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咨询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

第二十四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生效;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预定机票等派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项目实施单位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院校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学校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学校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向学校汇报留学成果,并须在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对本校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校内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发挥作用”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一)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二)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并进行行前教育,对其国外研修任务和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诚信方面的教育指导。

(三)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保持定期联系,对留学人员所提交的研修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四)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在外管理和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将《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年度报表》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计划:

相关链接:2022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工作启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的选派工作,根据《202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以下简称选派简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采取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具体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资金配套比例、选派规模、类别、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人社、科技)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各地项目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2022年选派规模另行公布。

第五条  参加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重庆市、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地方合作项目的省包括:河北省、湖南省、河南省、海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北省、江西省、广东省、山西省。

第六条  留学期限

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访问学者:3-12个月。

博士后:6-24个月。

第七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留学人员通过推选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

第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第十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第十一条  须为国内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符合《202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重点支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重点支持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第十四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第十五条  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六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的考试证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此类人员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WSK/TOEFL/IELTS等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标准者。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七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八条 2022年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5月1日-5月15日(含已获批地方创新子项目)。

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所有申请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综合素质、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并在单位推荐意见表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或委托申请人提交至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工作(详见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n浏览“受理机构通讯录”查询)。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于5月22日前将受理、审核工作情况及推荐人员名单以书面公函形式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申请人进行材料审核,组织评审,确定录取结果。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一)申请人的道德品行、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二)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三)出国研修学科专业及方向的需要程度、国内和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

(四)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五)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请人留学回国后提供发展条件的可能性及推荐态度等。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于2022年8月底前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3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预定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生效;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news/gonggao/1477);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订机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七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推选单位对本单位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应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制定本单位有关管理办法,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跟踪评估留学人员学习研究情况,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留学人员录取后,推选单位应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派出前,应开展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并加强心理、精神、道德和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对留学人员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留学效益,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保持定期联系,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对留学人员所提交的研修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协助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回省回原单位服务。回国后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并在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及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地区及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

相关链接:2022年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选派工作启动

2022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项目旨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一带一路”倡议、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需要,加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国别区域问题研究人才。为做好2022年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方式

第三条 本计划共有两种申报办法,一种为个人渠道,即申报主体为个人,申请人通过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获邀请信后再依照工作流程提交申请。

另一种为“先立项,后选拔”的项目制选派模式,申报主体为单位,各单位先行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资助项目;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评审录取。

第四条 有关项目制选派模式的具体要求

1.各单位可结合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培养需求,依托与国外院校开展的人才培养合作渠道,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项目。同一项目可包含多个留学身份,留学人员可派往不同国别或单位。

2.各单位须于12月15日前将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本单位与国外单位签署的实质性合作协议中/外文版及单位公函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协议中/外文扫描版、单位公函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ouyafei7@csc.edu.cn;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并确定资助的项目和选派计划。

3.国家留学基金委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评审并公布获批资助项目。

4.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对执行未满三年项目,各单位须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底前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复核后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资助。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计划等。

如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将终止项目执行。

第三章  选派计划

第五条 2022年通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计划选派200人。

第六条 重点资助国别区域和研究各相关专业,既支持针对同一对象国或地区不同学科领域之间协调合作的研究,也支持针对同一学科背景但在不同对象国或地区之间协调合作的研究。

第七条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6-24个月。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

3.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第八条 选拔对象

1.主要支持研究“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专门人才。

2.按需选派有关高校和单位,特别是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培育基地高校及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备案高校研究人员带课题出国调研、研修或攻读博士学位,加强国别区域研究。

3.根据实际需要支持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国别和区域研究机构相关人员出国研修或攻读博士学位。

4.选派拟作为国别和区域问题研究后备人才培养的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包括硕博连读),选派国别和区域问题研究相关专业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出国进行联合培养。

第九条 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由国家留学基金提供留学期间的奖学金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对攻读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对其他人员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人选基本条件

1.须符合《202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第十一条 类别要求

1.高级研究学者: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申请时应为“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

2.访问学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的要求。

3.博士后: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相关单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申报。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博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2)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内高校在职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3)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

(4)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提交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6.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国内高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申请时应提交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

第十二条 申请学费资助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或对象国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

第十三条 外语条件

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第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交外方正式邀请信。

第五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推选单位根据项目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选拔办法,择优推荐候选人,并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包含获批资助项目的渠道和个人渠道)于2022年3月20-30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并于2022年 4月8日(待定)前将正式推荐公函、推选人员名单统一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需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品行学风等严格把关,并在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单位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 的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后统一录取,录取结果将于2022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六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被录取次年的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二十一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交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订机票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二条 推选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统筹选、派、管、回、用各环节工作,确保留学效益。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对其出国学习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加强对象国国情、外事礼仪、安全、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保证按期派出。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回国后要进行考核,做好后续学习、工作安排,保证学以致用,为留学人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办法另行通知。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国内导师和有关驻外使(领)馆。国内导师须及时将审核意见通过所在学校提交我委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学习计划,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留学人员应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回国服务期内再次出国学习的,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出国留学人员须知》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进行总结,并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2022年非通用语种人才支持计划 非通用语种师资提升计划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项目旨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外语非通用语种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加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应用型、复合型非通用语种人才。为做好2022年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6-24个月。

2.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

3.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4.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48-60个月;本科插班生3-12个月。

第四条 选拔对象

(一)非通用语种人才

主要支持除英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以外的非通用语种人才培养,可选派以下几类人员。

1.选派非通用语种在读本科生/研究生赴国外插班学习或联合培养。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各校非通用语种人才培养实际需求,统筹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和全额资助等渠道,研究制定各校相关语种本科插班生指导性选派计划,由学校统筹选拔推荐。

2.择优遴选非通用语种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按照学生自愿、择优遴选、按需派出的原则,支持有关高校选派一批国家亟需但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种学生,身份一般为本科生或研究生,专业为英语或其他相近语种,赴国外进行非通用语种的强化学习或攻读学位。

4.选派拟作为师资培养的非通用语种在校生,赴国外插班学习或联合培养;选派拟作为师资培养的非通用语种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5.针对国家亟需但国内暂无法自主培养的语种,支持相关高校根据实际需要从优秀在外自费生中选拔学生赴国外攻读学位或进行强化学习

6.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在职人员,特别是外交外事人员,支持其按需选派相关人员出国研修或攻读学位。

(二)非通用语种师资

1.支持高校非通用语种专业教师培养,选派从事非通用语种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教师赴国外研修、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

2.支持高校英语或其他相关语种专业教师,赴国外进行非通用语种专业研修或攻读非通用语种专业学位。

第五条 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提供留学期间的奖学金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对攻读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对其他人员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六条 2022年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方式计划选派400人。此外,纳入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选派计划参照各互换奖学金选拔简章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人选基本条件

1须符合《202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纳入互换奖学金者还应符合各互换奖学金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第八条 类别要求

1.高级研究学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申请时应为“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

2.访问学者:年龄不超过50岁(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的要求。

3.博士后:年龄不超过40岁(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2)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内高校在职教师。应具有学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3)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种申请人可为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并通过国内单位申请。

(4)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提交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6.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在职教师、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相关高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硕士一年级学生申报。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2)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应具有学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

(3)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种申请人可为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硕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并通过国内单位申请。

(4)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7.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国内高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申请时应提交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

8.本科插班生: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2004年1月1日以前出生),应为国内普通高校四年制本科二、三年级在校生(如五年制本科,四年级可以申请);品学兼优,专业同年级排名3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9.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人员:

(1)仅针对国家亟需但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语种。

(2)支持相关高校根据实际需要,从英语或相近语种在校生或在外优秀自费留学人员(申请时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并通过国内单位申请)中选拔优秀学生。

(3)申请时年满18周岁(2004年1月1日以前出生)。

第九条 申请学费资助赴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或对象国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

第十条 外语条件

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交外方正式邀请信;申请互换奖学金按照各互换奖学金简章要求提交邀请信,如无要求,申请时可不提交邀请信,留学单位由外方落实。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推选单位根据项目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选拔办法,择优推荐候选人,并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申请以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方式派出的,本科插班生由相关高校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指导性选派计划进行推荐,其他类别留学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推荐;申请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计划的,由相关单位根据遴选通知或相应选派办法进行选拔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时间

1.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类别: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于2022年3月20-30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并于2022年 4月5日(待定)前将正式推荐公函、推选人员名单统一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2.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各单位根据遴选通知或选派办法要求,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按照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将正式推荐公函、推选人员名单及对外联系材料统一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被推荐人的电子材料。

第十五条 推选单位需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品行学风等严格把关,并在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单位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 的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七条 由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的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后统一录取。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人员录取结果将于2022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国别与区域问题研究“项目制”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申请人可使用本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个人录取结果及电子录取材料(不再发放纸质录取材料)。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的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向外方推荐,并根据外方奖学金落实情况确定录取名单。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八条 被录取人员应当年派出。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类别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3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按各互换奖学金录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交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订机票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统筹选、派、管、回、用各环节工作,确保留学效益。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对其出国学习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加强对象国国情、外事礼仪、安全、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保证按期派出。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回国后要进行考核,做好后续学习、工作安排,保证学以致用,为留学人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办法另行通知。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国内导师和有关驻外使(领)馆。国内导师须及时将审核意见通过所在学校提交我委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学习计划,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留学人员应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回国报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回国服务期内再次出国学习的,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出国留学人员须知》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进行总结,并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一批服务乡村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的乡村振兴应用型人才,提升研究生国际化人才培养能力,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并实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根据《202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以下简称选派简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22年选派计划为300人,主要选派类别为联合培养硕士生,项目实施单位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访问学者。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3-12个月,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12-24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3-12个月。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三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面向已开展乡村振兴人才培养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实施,主要选派有志于到乡村振兴一线工作的在读硕士研究生赴国外合作单位进行联合培养。有申报意向的单位,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公函,申请加入本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五条  采取“先立项,后选派”的办法。项目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聚焦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人才培养,强调精准选派和结果导向;应充分体现本单位在乡村振兴应用型人才培养及发挥作用方面的优势及思路、举措;应建立乡村振兴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形成自主、连贯、规模化的定向选拔、派出和就业的全链条培养模式,学生学成回国后要在乡村振兴相关领域切实发挥作用。

第七条  重点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业农村科技人才等五类人才。重点支持设有乡村振兴研究院的高校及农业特色科研院所针对上述五类人才开展精准培养的项目,以及中西部地区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开展工作的项目。

第八条  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或在乡村振兴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优势的院校、机构。中外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人员的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合作协议的生效不得以获得本项目资助为前提。

第九条  如留学人员获中外双硕士学位,申报项目应选择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类别。项目单位应另行提交(或包含在协议中)含有费用分担办法、课程互认、学位及学分互认等细节的协议(或条款)。

如留学单位收取学费,项目单位应积极争取外方免除学费,亦或多方筹集配套经费支付学费,应详细说明国内外经费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费不得由留学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条  如留学人员仅获项目单位硕士学位(不取得国外合作单位硕士学位),申报项目应选择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类别。项目单位应另行提交(或包含在协议中)含有免除或不收取学费、课程互认、学分互认等细节的协议(或条款)。

第十一条  每单位可申报1个项目。2022年9月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选拔,统筹研究决定2022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2022年项目申报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2022年9月1日-15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项目申报(https://sa.csc.edu.cn/)。

第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2022年11月公布获批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项目获批后选派名额、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明确学生回国服务保障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留学效益。对于执行中项目,各单位须逐一进行年终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2年为9月1日-15日)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执行计划等。

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的项目,将终止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当年项目申报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总结应包括三年来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等。

留学人员毕业后到乡村振兴一线就业情况将作为下一期资助的决定性指标。

第十七条  对于往年获批、执行满三年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除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之外,还须在线提交项目继续执行申请,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

第四章  人员选拔及录取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获批资助项目立项通知及本校制定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项目高校推荐、选拔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2022年人员申请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1日-10日。项目高校须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推荐人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推荐人选承担。

项目单位应于4月20日前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并将单位推荐公函(公函中须明确是否已公示)、《推荐人员名单》原件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项目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对项目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录取,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同时,将根据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且低于所申报留学身份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资助期限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于6月公布。项目单位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录取通知和名单,并通知留学人员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及办理后续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工作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二十四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应为项目单位的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访问学者应为项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二十五条  申请时已获得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录取通知或邀请信。

第二十六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及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具有意向性工作单位。

第二十七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https://www.csc.edu.cn/article/1937)。

针对申请访问学者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出要求者,如项目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试成绩单。此类人员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报考WSK/TOEFL/IELTS等考试,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2022年被录取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3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九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有关手续办理、常见问题等请登录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并按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录信息平台(https://apply.csc.edu.cn)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定机票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到乡村振兴一线就业,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回国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其推荐的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应按照本项目实施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学业/工作,督促其按期派出。

对获得中外双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应做好统筹,督促并保证其在国内硕士在读期间派出,完成国外学业后回国参加毕业答辩并获得国内学位。如派出前或留学期间参加并通过国内毕业答辩,应及时办理终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手续。

2.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开展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并加强心理、精神、道德和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3.在留学人员派出后,保持定期联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留学人员的跟踪、指导和管理,确保留学人员完成既定目标及计划。

4.在留学人员回国后,督促其到乡村振兴一线就业,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六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选派简章》及本选派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和基础学科人才,设立并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创新项目采取项目实施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

第四条  创新项目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国外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项目单位可结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获批教育部“强基计划”及“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的79所高校(名单),可选派少量本科插班生(仅限“强基计划”及“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在读学生),每校每年申报规模不得超过5人。不支持申报类别仅含本科插班生的项目。

第五条  创新项目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部分国家急需专业或前沿学科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学费资助额度以各项目立项通知为准。对本科插班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二章  立项办法

第六条  创新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实施。有申报意向的单位,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公函,申请加入创新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获批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第七条  创新项目下设3个专项:

(一)“双一流”建设专项:面向入选第二轮国家“双一流”建设的147所高校(名单),每所高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2项。各校申报项目应围绕其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如项目选派类别含本科插班生,仅限“强基计划”及“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在读学生。每校获批执行中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5项。

注:现有执行中项目超过15项的高校,应自行进行项目梳理,在执行中项目数量达标之前,不接受新申报项目。

(二)特色高校专项:面向未入选第二轮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的高校,每所高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1项。各校申报项目应围绕其重点建设学科,如项目选派类别含本科插班生,仅限“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在读学生。每校获批执行中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项。

注:现有执行中项目超过3项的高校,应自行进行项目梳理,在执行中项目数量达标之前,不接受新申报项目。

(三)非高校类专项:面向中央国家机关、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单位,每个单位每年可新申报项目1项。原则上获批执行中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第八条  2022年9月底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部选拔,统筹研究确定2023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2023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报材料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  2022年10月1日至20日期间,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反映项目单位在加强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体现单位特色学科优势,代表单位人才国际合作培养实力与水平,能够对国内相关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应围绕学科建设,服务学校发展,体现行业需求;应具有创新的特点特征,要有明确的问题导向;应聚焦相关专业人才领域,建立优质合作交流平台。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并考虑关联性。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合作双方应有一定前期合作与交流基础,原则上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创新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如有其它国内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亦请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2023年1月底前公布获批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由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立项通知后,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获批项目选派规模、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涉及学费资助的项目,学费实际资助额度不超过立项通知中明确的学费额度。

第十九条 对于执行中项目,项目单位须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2年为10月1-20日)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2年为10月1-20日)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期为2020-2022年度的项目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1.对于截至2022年7月31日前未有人员录取的项目,终止项目实施,并不得申请继续执行。

2.对于执行率过低的项目(截至2022年7月31日录取人数低于3年总规模的30%),可进行2022年第二批次人员申报,但不得申请继续执行。

3.对于执行较好的项目,可进行2022年第二批次人员申报,并可于到期后申请继续执行。申请继续执行的,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组织对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新申报项目一并公布。

第四章  人员选拔与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  创新项目依托各项目单位获批项目进行人员选派。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获批资助项目立项通知及本单位制定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评审(涉及学费资助人员须由项目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项目单位推荐、选拔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项目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五条  2023年人员申请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批3月1-10日;第二批9月1-10日。项目单位须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23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人员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分别于3月20日(第一批)、9月20日(第二批)前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并将单位推荐公函(公函中须明确是否已公示)、《推荐人员名单》原件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分别于2023年5月底前(第一批)和2023年10月底前(第二批)公布。受理单位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录取通知和名单,并通知留学人员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及办理后续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寄送纸质录取文件。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八条 符合202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素质优秀,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三十条 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满足创新项目外语条件要求(详见创新项目外语条件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选派类别要求:

(一)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须为项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教学科研人员重点支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重点支持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

(二)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三)博士后:留学期限为6–24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或应届博士毕业生(须为后备师资)。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须为项目单位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职工作人员。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在职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五)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六)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须为项目单位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获批项目明确为中外双硕士项目的,申请人可为项目单位在读硕士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七)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八)本科插班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在读优秀本科生(应届毕业生除外),申请时年满18周岁(2023年第一批人员申请时应为2005年3月10日以前出生、第二批人员申请时应为2005年9月10日以前出生)。

第三十三条  创新项目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或未通过当年专家评审。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2023年创新项目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三十五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有关手续办理、常见问题等请登录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并按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录信息平台(https://apply.csc.edu.cn)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定机票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三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院校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到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其推荐的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应按照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第四十条  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四十一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二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艺术类人才特别培养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工作,根据《202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以下简称《选派简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22年选派规模另行公布。

第四条 面向国内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公开选拔,选派对象主要为国内各级艺术团体或机构中的优秀中青年艺术工作者、高校从事艺术教育的教师、国内外艺术类专业优秀在校学生。2022年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第五条 选派类别、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

1.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3.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3-12个月。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但如果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超过48个月,资助期限最多为48个月。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六条 重点选派国内发展薄弱、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的艺术类专业,对交互设计、时尚设计、体验设计、信息设计、服务设计等新兴设计类专业或交叉学科优先支持。

第七条 留学人员应派往艺术教育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或机构。

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通过国内推选单位的国外合作渠道或个人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国内导师已有的国际合作渠道赴国外学习;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国内高校与国外学校/机构的合作渠道派出。

第八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学费资助人数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年度选派计划的10%。自2023年起,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不再提供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符合《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条 类别要求

1.访问学者:应为国内各单位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具有国际或全国艺术竞赛、展览(演)参赛经历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或艺术工作者;除舞蹈专业可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外,其他人员均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博士后: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或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即将入职或已入职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尚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时须通过入职单位推荐,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

2.博士研究生:

国内申请人:申请时应为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35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国外申请人:申请时应为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不包括毕业离校已回国人员)、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及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应继续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因导师工作变动学生随之转学的情况除外),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4.硕士研究生:

国内申请人: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国外申请人: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外高校或机构正式注册的攻读硕士学位第一年(学制为一年的硕士研究生除外)的学生,申请时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硕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自2023年起,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类别仅面向国内申请人,不再面向海外申请人。

5.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需通过国内学校与外方学校的校际合作项目派出。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第十一条  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专业应为世界一流。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二条  外语条件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外语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

(5)参加雅思、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0分,托福8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日语达到三级(N3),韩语达到TOPIK3级。

(6)参加由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并达到其入学语言要求的,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通过其他语言考试达到国外拟留学单位入学语言要求的(包括托福家庭版TOEFL iBT Home Edition、雅思家庭版IETLS Indicator),须提交成绩单及外方出具的认可该语言考试的证明。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申请时外语水平一般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申请时未达到条件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试成绩单。此类人员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四条  2022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10-31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22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六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统一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推选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有关高校负责本校人员的申请受理;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其综合机构和直属艺术团体在职人员的申请受理;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详见受理单位一览表)。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八条  受理单位应于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确定录取结果。

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同时,将根据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且低于所申报留学身份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资助期限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专家评审将主要从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单位推荐意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于2022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推选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保留至2023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机票预订等派出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确需回国办理手续的,须先按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再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新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学习计划,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二十八条  国内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学习/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2.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开展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并加强心理、精神、道德和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对留学人员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留学效益;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3.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保持定期联系,加强指导,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等安排。

4.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定期对本单位选派情况,包括派出情况、在外管理、未派出原因、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留学效益等进行总结。

第二十九条  本项目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结束学业后,再次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者,应按协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选派简章》及本选派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很多学校已经开展了2023年CSC公派政策宣讲,有意向申请的可以关注本校的相关部门通知,在了解留学基金委相关政策的同时也注意本单位的要求。另外也要与外方保持及时沟通联络(主要是邀请信),不要错过申请时间节点,预祝大家2023年公派留学项目申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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