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派工作流程
申请人类别 | 时间 | 步骤 | 具 体 内 容 | |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 3月10日前 | 申请准备 | 1.申请人员查看选派办法,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 | |
2.申请人自行或通过所在单位对外联系,取得外方正式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并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 | ||||
3月10-31日 | 申请 | 1.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信息平台使用说明)。 | ||
2.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按时提交至相应受理单位。 | ||||
3.受理单位审核(评审)后统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申请材料。 | ||||
4-5月 | 评审 |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 ||
5月 | 录取 | 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录取结果。 | ||
自行下载打印录取通知及录取材料。 | ||||
中外合作奖学金的录取结果需与外方确认后陆续公布。 | ||||
6月起 | 派出 | 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 | ||
联合培养 博士研究生博士生导师 |
5月10日前 | 申请准备 | 1.申请人员查看选派办法,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 | |
2.申请人自行或通过所在单位对外联系,取得外方正式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并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 | ||||
5月10-31日 | 申请 | 1.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信息平台使用说明)。 | ||
2.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按时提交至相应受理单位。 | ||||
3.受理单位审核(评审)后统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申请材料。 | ||||
6-7月 | 评审 |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 ||
7月 | 录取 | 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录取结果。 | ||
自行下载打印录取通知及录取材料。 | ||||
中外合作奖学金的录取结果需与外方确认后陆续公布。 | ||||
8月起 | 派出 | 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 |
二、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2021年计划选派10500人出国留学,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500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8000人。
第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国内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公开选拔。2021年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
第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不超过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第七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依托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第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可通过不同渠道派出:一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二是“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派出(申请人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
对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赴国外高校或科研院所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符合《202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学风诚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十二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三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第十四条 选拔对象:
(一)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2.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
3.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不包括毕业离校已回国人员)、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及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应继续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因导师工作变动学生随之转学的情况除外),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还应提交导师同意函,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选拔对象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二)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十六条 申请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申请时应达到相关英语合格条件;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达到相应语种的合格条件):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6.参加由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并达到其入学语言要求的,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通过其他语言考试达到国外拟留学单位入学语言要求的(包括托福家庭版TOEFL iBT Home Edition、雅思家庭版IETLS Indicator),须提交成绩单及外方出具的认可该语言考试的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奖学金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八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九条 2021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分为两个阶段: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月10日-31日,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5月10日-31日。申请人应在相应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2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或《202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在外留学申请人用)》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按具体合作奖学金规定补充相关材料。所有申请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详见受理单位一览表)。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分别于4月12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及6月12日(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材料审核环节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
专家评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2.国外拟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及国际认可度;
3.国外导师的学术背景、领域内影响力、对往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指导情况、同期指导的学生数量等。原则上国家留学基金委最多可新资助2名本项目同一留学身份人员在国外同一导师指导下学习。不支持国内外为同一导师人员的申请。
4.拟留学专业是否属于国家急需;是否为国外拟留学单位的优势或特色学科等;
5.出国留学必要性和学习计划的可行性;
6.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等。
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等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未通过,均不会被录取。
第二十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结果于2021年5月公布,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录取结果于2021年7月公布。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的录取结果需与外方确认后陆续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推选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确需回国办理手续的,须先按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再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
第二十八条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进行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和学术诚信等方面的行前教育和培训,加强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推选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年度工作总结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年度总结包括当年选派情况、当年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往年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典型事例;已回国人员去向、主要工作业绩;执行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
留学人员派出后,推选单位应加强对其指导,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等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办法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附:202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
美国、加拿大、古巴、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匈牙利、塞尔维亚、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巴拿马、朝鲜、印度、埃及、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波兰
注: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
1.202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如工作经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机构接收前可以提回修改,受理机构接收后不能提回申请表。如确实需在受理机构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机构退回,并在项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申请人需在申请材料“申请人保证”栏中签名。
2.《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凡来自有关高校(同去年)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3.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交)(请点击下载)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的国内学校,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考察,并填写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提供参考样表)。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由受理单位按要求扫描上传至信息平台。
4.国内导师推荐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均需提交)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均应提交导师推荐信,主要内容包括: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重点对申请人出国学习目标要求、国内导师或申请人与国外导师的合作情况及对国外院校、导师的评价等。国内导师意见由受理单位按要求扫描上传至信息平台,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应届本科生和在职人员无需提交。
5.外方院校(单位)出具的正式入学通知复印件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1)申请人应提交外方院校(单位)出具的正式入学通知复印件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复印件。正式入学通知或正式邀请信应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文头纸)打印,入学通知由外方院校(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邀请信由国外导师签字。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如因拟留学院校(单位)行政审批手续规定限制,在申请截止时间前无法出具正式入学通知,则须出具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对方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的明确意向入学通知。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提交的入学通知,应为无条件入学通知(unconditional offer),但以下条件除外:
a.入学通知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
b.入学通知在申请人提供本科毕业/硕士毕业证书后方可生效;
c.入学通知明确申请人在拟留学院校/单位须完成硕士课程后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申请硕博连读人员)。
(3)入学通知/邀请信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a.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b.留学身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c.留学时间:应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入学时间应不早于2021年6月,同时不晚于2022年12月31日);
d.国外指导教师信息;
e.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
f.免学费或获得全额学费资助等相关费用信息(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无需包含此项);
g.工作或学习语言(英语或其他语种)
h.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4)如入学通知/邀请信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应由国内推选单位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5)如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邀请信/入学通知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合作奖学金规定执行。
6.学习计划(外文)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外文联合培养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中外双方导师签字。联合培养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外文学习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外方导师签字。如申请人拟在国外进行硕博连读,暂时无法确定导师,则只需国内推选单位审核并签字。学习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行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7.国外导师简历
主要包括国外导师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导师简历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特殊原因外方导师不能签字,可由国内导师或相关专家审核签字。硕博连读生如尚未确定国外导师,可暂不提供,但需在《申请表》“国外导师”栏中加以说明。如有多位导师的情况,请提交由实际指导教师提供并签名的简历。
8.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提供成绩单复印件应包括本科、硕士(如有)、博士(如有)学习阶段,直至最近一学期的成绩。成绩单应由就读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或有关学生管理部门开具并盖章。在外人员可提供外文成绩单,如为英语以外语种,需另提供英文翻译件。如无法提供成绩单复印件,可使用档案馆、教务处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替代。
9.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按202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中有关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10.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请申请人将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11.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无需提供。如最高学位在境外大学/教育机构获得,可仅提交学位证书复印件,无需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如无法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可使用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替代。
2.202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在国外留学申请人用)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如工作经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机构接收前可以提回修改,受理机构接收后不能提回申请表。如确实需在受理机构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机构退回,并在项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申请人需在申请材料“申请人保证”栏中签名。
2.《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表》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表应由申请人所属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针对每位申请人在线填写。
3.在读学校开具的注册/学籍证明
申请人的注册/学籍证明应由申请人所在留学单位相关部门出具,说明申请人目前的学籍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注册时间、所在院系和专业、硕士或博士所在年级、学习期限等。注册/学籍证明应使用带有单位抬头的信函纸打印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不包括毕业离校已回国人员)无需提交。
4.拟留学院校(单位)出具的正式入学通知复印件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1)申请人应提交拟留学院校(单位)出具的正式入学通知复印件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复印件。正式入学通知或正式邀请信应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文头纸)打印,入学通知由拟留学院校(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邀请信由国外导师签字。
(2)申请人提交的入学通知或邀请信应为无条件入学通知(unconditionaloffer),但以下条件除外:
a.入学通知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
b.入学通知在申请人提供硕士毕业证书后方可生效;
(3)入学通知/邀请信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a.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等;
b.留学身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c.留学时间:应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入学时间不得晚于2022年12月31日);
d.指导教师的相关信息;
e.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
f.免学费或获得全额学费资助等相关费用信息;
g.工作或学习语言(英语或其他语种)
h.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4)如入学通知复印件/邀请信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
(5)如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项目对邀请信/入学通知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项目规定执行。
※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若无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需提交由就读导师出具的含以上相应内容的说明材料。
5.现任导师推荐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是否同意推荐;重点应对申请人在国外学习目标、科研水平、发展潜力等进行评价。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不包括毕业离校已回国人员)无需提交。
6.学习计划(外文)
申请时应提交外文学习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外方导师签字。学习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行提供中文翻译件。
7.国外导师简历
主要包括国外导师(博士阶段导师)的学习、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导师简历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特殊原因外方导师不能提供,需在申请表中“国外导师”栏中加以说明。如有多位导师的情况,请提交由实际指导教师提供并签名的简历。
8.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提供的成绩单应包括本科、硕士、博士(如有)学习阶段,直至最近一学期的成绩。成绩单应由就读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开具。在外人员可提供外文成绩单,如为英语以外语种,需另提供英文翻译件。如无法提供成绩单复印件,可使用档案馆、教务处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替代。
9.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需提交)
申请时为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的,需提供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10.有效护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护照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11.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如最高学位在境外大学/教育机构获得,可仅提交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无需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如无法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可使用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替代。
3.受理单位一览表
四、常见问题解答及联系方式
1.申请人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报阶段:
- 202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报名时间、选拔范围及选派规模有哪些变化?
答:202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从3月10日零时开始,截至北京时间3月31日24时;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从5月10日零时开始,截至北京时间5月31日24时。个别中外合作奖学金申报时间略有不同,按具体选派办法规定的时间执行。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继续面向全国及在部分国家就读的留学人员公开选拔;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
2021年项目选派计划为10500人,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500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8000人。
2.如何联系国外留学单位,联系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攻读博士学位生,无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的中外合作奖学金派出还是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派出,均需自行对外联系,取得入学通知书/邀请信等材料;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通过所在院系、导师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和导师,制定联合培养计划并取得邀请信。
在报名前需要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联系过程中写清本人联系地址、电话、E-mail、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便顺利取得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等有关材料,并注意保留对外联系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3.留学单位可否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或机构?
答:不可以。
4.什么是“派出渠道”,什么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申请的国外留学单位仅限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的中外合作奖学金单位吗?
答:“派出渠道”包括“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中外合作奖学金”两类。“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中外合作奖学金”系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派出(申请人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
国外留学单位不仅限于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的中外合作奖学金单位,申请人亦可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
5.可同时申请“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中外合作奖学金”吗?“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中外合作奖学金”在申请录取环节有何区别?
答:不可以。对外联系阶段,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派出渠道,但网上报名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
申请“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即可,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结果于5月底公布,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录取结果于7月底公布。对申请“中外合作奖学金”人员,如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按具体规定补充相关材料,中外合作奖学金录取结果需与外方确认后陆续公布。
6.邀请信应具备哪些内容?
答:邀请信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留学身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留学时间:应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入学时间不得晚于2022年12月31日);
国外指导教师信息;
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及工作语种;
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等相关费用信息(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无需包含此项)。
7.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邀请信上的身份该如何表述?
答:赴美国等国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取得的邀请信上身份可以为jointPhD. student、visiting student、visitingresearcher或类似表达方式;赴英国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明确为joint PhD. student、visiting student等学生类的表述。
8.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如何确定?
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6-24个月,具体由国内外导师商定。另外,申请时为在外自费留学博士一年级的人员,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二年级开始计算。
9.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国际往返旅费及奖学金生活费,其中奖学金生活费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10.如取得多个外方院校的邀请信,申请时是否可申请多所院校?
答:不可以。申报时只能申请一所国外院校,并提交该院校的正式入学通知/邀请函。
11.是否需在申报前取得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书?
答:是的。申请者需要在网上报名前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录取通知书,其为必要的申请材料之一。
12.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生是否必须依托外方院校与本校已有协议?
答:联合培养博士生无需提交国内外院校的合作协议,但在对外联系阶段,应主要请国内导师帮助对外联系、与外方导师研究制定学习计划,国内外导师间应已有国际合作基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合培养,提高留学效益。
13.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体条件有什么要求?
答:身心健康是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之一。申请者在申请前,应事先了解自身的身心健康状况及留学目的国的生活条件及健康要求,判断自己是否适合长时间出国留学。多数留学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需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并需获得《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并由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http://www.cscse.edu.cn)、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http://jxb.shisu.edu.cn)、广州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http://www.gdzwfw.gov.cn)审核合格后方可派出。具体信息请登录上述3个留学服务机构的网站查询。
14.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是否可以再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
答:不可以。获得部分奖学金者(指外方的奖学金扣除学费资助后,未达到国家公派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可申请。
15 .国内已离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如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如何申请?
答: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接受个人申请,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如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须通过国内工作单位推荐。
16.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对企业性质是否有要求?
答:可以。根据选派办法,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并满足申请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对企业性质无特殊要求。在职人员申请须获得国内工作单位推荐。
17.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能否申请本项目?
答: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如希望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须已正式转为国内博士研究生身份,为保证留学目的清晰明确、联合培养计划切实可行,建议申请人申报时博士论文已开题。
进入博士阶段不可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8.是否可以申请国外大学的硕博连读?
答: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但必须在正式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中明确说明最终目标为攻读博士学位,且为无条件转博。另外,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硕士生以及硕博连读生、直博生不能申请赴国外硕博连读。
19.如何取得《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
答:申请人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出国留学申请表完毕后需提交并打印,《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将随同申请表一起打印出来,不能单独打印。
20.单位推荐意见表由谁负责填写,由谁负责输机?
答: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有关高校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21.申请表提交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改?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机构接收前可提回自行进行修改,但是一旦受理机构接收后就无法提回申请表了。如确需在受理机构接收后修改,需联系受理机构由其退回,并在项目申报系统关网前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操作具有极大风险,建议在申请表首次填写完成后,务必仔细核对确保无误。
22.提交材料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1)保证材料真实,确保材料上传齐全;
(2)请按提示详细填写研修计划,这是评审时非常重要的材料;
(3)国内外导师信息应准确、清晰,国外导师简历最好由导师本人提供并附带本人签名,务必杜绝从其它途径复制或过于简单的导师介绍;
(4)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研修计划必须由中外双方导师共同签字;
(5)申请人提交的成绩单应从本科开始,如为硕士/博士在读人员,请提供从本科至最近结束的一个学期的成绩单(不是只提供最后一年的成绩单)。
23.外语要求中第二条,“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如何认定?
答: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以下所列任一:
(1)往年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可认定留学期限、留学单位和学历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
① 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② 曾在国外工作或交流学习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工作或交流学习单位出具的在外工作或交流学习的证明。
24.“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合格标准如何认定?
答:获得WSK考试合格证书。
25.雅思、托福或者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等外语成绩是否必须在有效期内?
答:是的。雅思、托福、WSK和韩语(TOPIK)的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申请时成绩需在有效期内。
26.留学身份选定后是否可以再修改?
答:不可以。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后,首先要选定留学身份,再选择留学国别和项目名称。留学身份一旦确定后则不可更改,如需更改,必须重新注册一个用户名。
27.赴非英语国家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可否以英语成绩申报?
答:可以。但如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提交相应语种的合格证明,具体要求详见选派办法第十七条。
28.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是否需要邮寄纸质材料至留学基金委?
答:一般不需要。纸质材料交受理机构留存即可,留存期限为三年。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按合作奖学金具体规定执行。
29.拟留学单位收取攻读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费,是否可以由申请人个人自行支付?
答:不可以。为保证留学效益,申请人需获得外方免学费或由外方提供学费资助,不允许个人自己支付学费。
30.如果外方出具的邀请信/入学通知书中的留学期限为3-4年,在申请资助时如何确定资助期限与留学期限?
答:针对外方统一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只说明某一区间的情况,建议申请人通过拟留学单位院系或导师出具补充文件,进一步明确实际留学期限,确定奖学金的资助期限和留学期限。
31.网上申请报名系统中没有申请人的拟留学单位,可否申请添加?
答:可以。一些留学单位特别是科研院所暂时不在信息平台所列留学单位列表内,申请人在线申请时,可按相应提示办法及流程,申请新增留学单位。
32.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学习计划(外文)与网上申请表中的研修计划是否为同一材料?
答:不是。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学习计划是申请人、国外导师与国内导师共同制定,应为外文。而申请表中的研修计划为在网上申请表中填写,应为中文,篇幅有限,简要表述即可。
33.在信息平台填写申请表时,如果学习专业与留学专业不完全一致,应该填写学习专业还是拟留学专业?
答:应填写拟留学专业名称及其对应的二级学科代码。
34.如申请人曾通过信息平台申请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本次是否可重新使用上次填写的申请表及上传的材料再次进行申请?
答:不可以。再次申请需使用重新注册的账号,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后,在线提交,以往的申请记录与本次申请无关。
二、评审阶段:
35.项目评审的基本选拔标准有哪些?
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学生,到国外一流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要求进行选拔。
评审包括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两个环节:
(1)材料审核环节
主要审核:
-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如年龄、外语水平条件等。
-申请材料是否合格,如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2)专家评审环节
专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国外拟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及国际认可度;
-国外导师的学术背景、领域内影响力、对往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指导情况、同期指导的学生数量等;
-拟留学专业是否属于国家战略急需;是否为国外拟留学单位的优势或特色学科等;
-出国留学必要性和学习计划的可行性;
-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等。
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等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未通过,均不会被录取。
三、录取和派出阶段:
36.被录取后会收到哪些材料?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到什么时候?
答:被录取人员可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正式录取通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英文资助证明等。凭英文资助证明打印件办理签证等手续。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被录取次年12月31日,过期无效,具体以录取通知为准。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被录取人员即使经批准同意放弃资格,2年内亦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37.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录取后,是否可以申请变更留学单位、导师或国别?
答:原则上不可以,若确有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照留学国别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或美大事务部提出申请。
38.录取后又取得了国外移民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留权,还能派出吗?
答:不能。一旦取得国外移民签证或国外永久居留权,其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格将自动取消。留学服务机构将不再受理办理签证和机票事宜。
39.国家公派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答: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服务期为两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经批准可从事1-2年的博士后研究。
四、回国阶段:
40.回国后须履行回国服务期两年,如何计算?
答: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规定,被录取人员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两年的义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经批准可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回国服务时间从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回国入境时开始计算,服务期两年。
五、国外留学人员申报的相关问题:
41.哪些国家的留学人员可以申报本项目?
答:2021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继续面向美国、加拿大、古巴、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匈牙利、塞尔维亚、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巴拿马、朝鲜、印度、埃及、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波兰等41个国家选拔,暂不面向其他国家的在外留学人员选拔。
42.对在国外留学人员有何要求?
答: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不包括毕业离校已回国人员)、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应继续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因导师工作变动学生随之转学的情况除外),并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指导教师同意函以及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
43.对于在国外留学人员,评审录取时是否和国内申请人区别对待?有无名额限制?
答:不是。对于满足申报条件的各类申请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均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统一标准评审录取。对在国外留学人员没有名额限制,与国内申请人公平竞争。
44.在国外留学人员被录取后,是否必须回国办理派出手续?
答:(1)录取后的在外自费留学人员须回国办理派出手续,包括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预定机票等,回国国际旅费自理。留学人员如需在国内办理赴留学目的国签证,可直接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联系;已在国外办妥签证的,相关费用自理。
(2)申请时为在外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者,无需回国办理手续,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如确需回国办理手续,须按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后,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45.申请时系在国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留学人员,如被录取,其国家公派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对于申请时为在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人员,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二年级开始计算。
2.受理单位常见问题解答
1.各受理单位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1)有关高校均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受理单位,负责本校学生及教职工对本项目的申请受理工作。
(2)中央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人事厅/局及部分科研机构的国家留学基金受理单位,负责本地区(单位、部门系统)有关高校以外单位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
(3)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驻所在国馆区内留学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
2021年各受理单位具体受理范围请参考国家留学网项目专栏。各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受理权限受理申请,对于超出受理权限范围的申请材料,国家留学基金委不予接收。
2.请举例说明有关受理范围。
答:比如北京大学,在国家留学网项目专栏“有关高校”名录内,则北京大学的学生、教师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由北京大学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有关高校”以外的学生、教师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则经所在学校审核推荐,由所在地区的教育厅(教委)负责受理,比如北京市某家企业工作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由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负责受理。
3.申请受理工作时间安排如何?
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3月10日前,受理单位负责接受拟申请人员的咨询,指导其做好有关申请准备工作。
3月10-31日,申请人进行网上报名,并向受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受理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月12日前,受理单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录取结果如期公布,请各推选单位务必确保4月12日前将推荐公函与名单寄达留学基金委。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5月10日前,受理单位负责接受拟申请人员的咨询,指导其做好有关申请准备工作。
5月10-31日,申请人进行网上报名,并向受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受理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6月12日前,受理单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录取结果如期公布,请各推选单位务必确保4月12日前将推荐公函与名单寄达留学基金委。
个别中外合作奖学金申报时间略有不同,按具体选派办法规定的时间执行。
4.如因材料准备问题,可以延后一两天提交材料吗?
答:不可以。3月31日和5月31日分别是两类申请人网上报名的最后时间,之后信息平台将关闭网上报名功能,请申请人务必做好准备,提前网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4月12日和6月12日是受理单位提交公函和电子材料的最后时间,之后将不再受理材料。如无法按时寄达的,可将单位公函和名单先传真或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再寄送原件;传真号:010-66093954,电子邮箱:yjs@csc.edu.cn。
5.材料准备和校内审核工作须重点注意哪些问题?
答:(1)资格审查:根据选派办法的要求,对照申请条件,严格进行资格审查。
(2)材料审核:按照《202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书面申请材料审核、修订申请人提交的网上报名信息,确保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6.高校如何组织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专家评审工作?
答:各校根据项目选派办法并参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自行组织专家进行校内评审,对每位申请人至少组织二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经公示确定人选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推荐。
各校根据学校实际自行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考察。《评审意见表》将作为后续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
7.如何上传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和国内导师推荐信?
答:请查看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说明(受理单位用)。
8.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的书面公函和推荐人选名单有什么要求?
答:(1)推荐公函:必须是所在学校(或教育厅等单位)的正式公函,须带发文文号,盖所在单位公章。
(2)《202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由信息平台生成,并网上打印,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不能自行单独制作。
9.在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并于次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10.信息平台使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请查看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说明(受理单位用)。
11.受理单位是否需要将申请人纸质材料寄送至留学基金委?
答:不需要。申请人纸质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三年。
12.网上报名截止以后,受理单位如果在信息平台上退回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可否再次提交?
答:不可以。网上报名截止以后,一旦受理单位退回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则无法再次提交。故受理单位退回某人的申请材料前,务必与其本人联系并告知在关网前重新提交,否则无法报名。
13.受理单位审核通过申请人材料之后,应如何操作?
答:受理单位审核通过之后,应点击“提交至留学基金委”,被推荐人的材料状态应为“受理单位上报(待基金委接收)”。
14.如果发现本受理单位受理范围以外的申请人误选本受理单位该如何处理?
答:各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受理权限受理申请,如果发现申请人误选受理单位,应不予受理,并及时联系申请人予以提醒。
3.有关国别申请、派出注意事项
1.美国
美国等少数国家的部分学校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免除学费时一般按学年计算,如申请材料中提到免除其第一年学费,可视为达到免学费要求。
2.英国
(1)外语水平
根据英国政府签证及英国高校入学审核要求,赴英攻读博士研究生仅凭外方导师或院校出具的外语水平证明将无法申办签证并顺利办理入学手续;赴英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可能仍需提交指定的外语水平考试证明。建议申请人提前咨询拟留学单位主管部门并在申请时提交有效的雅思考试(IELTS)成绩。
(2)学术技能专业审核(Academic TechnologyApproval Scheme,ATAS)
根据英国外交部规定,所有来自欧盟经济区(EEA)和瑞士以外国家的国际学生在前往英国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前,需视情况根据拟留学专业参加ATAS审核。ATAS审核应在留学开始前9个月内完成,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申办签证。建议相关人员提前咨询拟留学单位相关部门,确认是否需要参与ATAS审核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有关ATAS审核的具体要求和申请流程,可参阅https://www.gov.uk/guidance/academic-technology-approval-scheme。
(3)板凳费(Bench fee)
大多数英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会向国际访问学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收取板凳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后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在外学习生活经费,并已涵盖板凳费。据此,国家留学基金不再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抵英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支付/报销板凳费。请相关人员在对外联系时提前了解英方收取板凳费的要求并做好相应安排。
(4)医疗保险费(Immigration HealthSurcharge,IHS)
根据英国政府规定,自2015年4月起,来自欧盟经济区(EEA)以外、申请赴英学习6个月以上的学生,需在递交签证申请时一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上述人员在英留学期间可享受国民医疗服务(NHS)。
缴纳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可查阅英国政府官方网页:https://www.gov.uk/healthcare-immigration-application。
3.日本
拟赴日本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申请时应已通过日方院校的博士生入学考试,达到入学资格并取得正式入学许可书(无条件入学);或取得日方院校招生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无条件入学通知。如入学许可书中未明确留学期限或未注明免除博士期间全部学费/获得全额学费资助等相关情况,须同时提交国外导师接收函并补充注明相关信息。申请时已为日本院校在读博士一年级的人员,提交在读学校开具的博士注册/学籍证明即可。
4.瑞典
(1)瑞典皇家理工学院及瑞典卡罗林斯卡医学院只接受申请其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奖学金人员赴该校学习、进修。上述两校不接受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申请赴瑞典学习人员的申请。
(2)根据瑞典移民局规定,联合培养博士生首次申请签证最长期限为12个月,且不能在瑞典境内续签。建议申请人据此提前与瑞方导师商定计划留学期限。
(3)根据瑞典高等教育法规定,自2018年8月起,在瑞高校就读的博士研究生须按照雇佣关系,以初级工作人员身份在瑞高校开展科研工作。目前博士研究生的一般工资标准为税后每月22,500瑞典克朗并逐年上调。
现行国家公派赴瑞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资助标准为15,000瑞典克朗/月,剩余部分需由瑞方导师(或所在院系)补足,以达到瑞典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未达到上述工资标准人员可能在办理入学或申办签证时受阻。此外,挪威、丹麦高校在博士生入学注册前也有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5.比利时
APS是目前赴比利时留学签证的强制性前置审查程序。自2018年起,比利时政府同意免除中国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APS审查。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会将当年录取赴比利时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名单统一通知比利时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6.法国
根据法国相关法律和规定,科研机构一般设有限制性区域(ZRR),进入该区域须通过法国的安全审查。若留学人员前往的实验室为ZRR区域,需联系法方导师或留学单位为其申请安全审查手续。申请时,一般需提供个人简历和赴法的研修计划,审批过程约2-3个月,审批意见主要分为三种:同意、反对、或保留意见。只有获得同意意见的,留学人员方能获得签证。
4.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一、申请期间,申请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派出的,请直接与派出渠道一览表中的项目主管联系。其他事宜请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选培部联系:
姓名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尚奇 | 010-66093958 | 010-66093954 | yjs@csc.edu |
5.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联系方式
培训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培训语种 |
北京语言大学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 | 010-82303540 | 英语、法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 |
北京外国语大学出国人员培训部 | 010-88816498 | 英语、德语 |
上海外国语大学出国培训部 | 021-35372880/ 35373163 |
英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 |
同济大学留德预备部 | 021-65981130 | 德语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出国留学培训部 | 020-36206306 | 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 |
中山大学广州英语培训中心 | 020-84113240 | 英语 |
西安外国语大学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 | 029-85309439 | 英语、法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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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
1.2021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博士生导师积极性;加强对派出博士生专业学习方面的检查和指导;促进国内外学科交流及科研合作项目的建立与开展2021年继续实施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二条 2021年计划选派300人,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
第三条 交流访问期限及资助期限为一个月。
第四条 资助内容按高级研究学者资助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包括已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人员。
第六条 应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派出学生的国内博士生导师。重点支持与留学院校国外导师有实质性合作、有较强国际交流能力的博士生导师。
第七条 身心健康。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60岁(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八条 应已获国外大学或机构正式邀请信,邀请方须为派出学生的外方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教师所在院校/科研机构。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审核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条 2021年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10—31日,由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登陆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单位申请人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一览表)。
申请人须按照《2021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