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工作,根据《202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以下简称《选派指南》),制定本项目指南。
第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国内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公开选拔。2025年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
第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但如果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超过48个月,资助期限最多为48个月,留学期限超出资助期限者,超出期间的费用由留学人员自理。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七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依托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第八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留学人员应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十二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2.行政机关、科研机构、国内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
3.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不包括毕业离校已回国人员)、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及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应继续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因导师工作变动学生随之转学的情况除外),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还应提交导师同意函,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申请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同时须满足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6.参加由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并达到其入学语言要求的,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或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通过其他语言考试达到国外拟留学单位入学语言要求的(包括托福家庭版TOEFL iBT Home Edition、雅思家庭版IETLS Indicator),须提交成绩单及外方出具的认可该语言考试的证明。
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申请时应达到相关英语合格条件;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达到相应语种的合格条件。
第十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六条 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10日0时至4月1日14时。
申请人应在相应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2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或《202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在国外留学申请人用)》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所有申请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统一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推选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部门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详见受理单位一览表)。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条 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工作,向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筛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申请人。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申请人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工作由受理单位负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核查:
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
3.根据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且低于所申报留学身份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资助期限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4.核准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含拼音)、出生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 受理单位应于4月15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公函、初选名单及申请人电子材料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1.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2.国外拟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及国际认可度。
3.国外导师的学术背景、领域内影响力、对往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指导情况、同期指导的学生数量等。原则上国家留学基金委最多可新资助2名本项目同一留学身份人员在国外同一导师指导下学习。不支持国内外为同一导师人员的申请。
4.拟留学专业是否属于国家急需,是否为国外拟留学单位的优势或特色学科等。
第二十三条 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等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未通过,均不会被录取。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于2025年5月底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二十五条 推选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保留至2026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机票预订等派出手续。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一般应回国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确需回国办理手续的,须先按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再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以便确认资助起算时间,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留学单位、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达到持续领取奖学金条件。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条 国内推选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过程管理和回国后考核。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学业,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2.对留学人员进行内部培训,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安排出国前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指导其参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组织的行前培训,对办理派出手续进行审核、指导和帮助。
3.及时了解留学人员在外情况,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督促其按期完成留学计划,将其在外期间的综合表现作为人才培养考核要素,在其遇到特殊困难时予以扶助。
4.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单位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留学人员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5.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定期对本单位选派情况,包括派出情况、在外管理、未派出原因、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留学效益等进行总结。
第三十一条 鼓励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期间,如有不符合《选派指南》及本项目指南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追偿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项目指南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三十四条 本项目指南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申请人用:
1. 202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报名时间、选拔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原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中的“中外合作渠道”已调整为国外合作项目执行。目前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均需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进行申请,若拟留学单位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合作项目,应与外方确认是否被纳入国外合作项目提名名单,若是,不建议通过本项目申请。
申请受理时间从北京时间3月10日0时开始,截至北京时间4月1日14时。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继续面向全国及在部分国家就读的留学人员公开选拔;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
答:申请人需自行对外联系,取得入学通知书/邀请信等材料;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通过所在院系、导师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和导师,制定联合培养计划并取得邀请信。
在报名前需要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联系过程中写清本人联系地址、电话、E-mail、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便顺利取得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等有关材料,并注意保留对外联系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3.留学单位可否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或机构?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留学身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留学时间:应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入学时间应不早于2025年6月,不晚于2026年12月31日);
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及工作语种;
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等相关费用信息(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无需提供)。
答:赴美国等国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取得的邀请信上身份可以为Joint PhD Student、Visiting Student、Visiting Researcher或类似表达方式;赴英国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明确为Joint PhD Student、Visiting Student等学生类的表述。
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如留学期限超过48个月,资助期限最多为48个月;如留学期限不超过48个月,资助期限与留学期限保持一致。另外,申请时为在外自费留学博士一年级的人员,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二年级开始计算(此类情况留学期限与资助期限一般应为学制时间减去12个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6-24个月,资助期限与留学期限保持一致。
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将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个人申报期限和专家评审意见审定,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答: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如取得多个外方院校的邀请信,申请时是否可申请多所院校?
答:不可以。申报时只能申请一所国外院校,并提交该院校的正式入学通知/邀请函。
答:是。申请者需要在网上报名前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录取通知书,其为必要的申请材料之一。
10.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生是否必须依托外方院校与本校已有协议?
答:联合培养博士生无需提交国内外院校的合作协议,但在对外联系阶段,应主要请国内导师帮助对外联系、与外方导师研究制定学习计划,国内外导师间应已有国际合作基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合培养,提高留学效益。
答:身心健康是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之一。申请者在申请前,应事先了解自身的身心健康状况及留学目的国的生活条件及健康要求,判断自己是否适合长时间出国留学。多数留学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需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并需获得《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并由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http://www.cscse.edu.cn)审核合格后方可派出。具体信息请登录留学服务机构的网站查询。
12.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是否可以再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
答:不可以。但获得部分奖学金者(指外方的奖学金扣除学费资助后,未达到国家公派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可申请。
13.国内已离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如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如何申请?
答: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如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须通过国内工作单位推荐。
14.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对企业性质是否有要求?有哪些需注意的事项?
答:可以。根据项目指南,来自国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并满足申请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对企业性质无特殊要求。受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交《社保缴纳证明》等补充材料。
答: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如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须已正式转为国内博士研究生身份,为保证留学目的清晰明确、联合培养计划切实可行,建议申请人申报时博士论文已开题。
已进入博士阶段的人员不可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答: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但必须在正式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中明确说明最终目标为攻读博士学位,且为无条件转博。另外,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无需实际进入研究生推免名单)。
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硕士生以及硕博连读生、直博生不能申请赴国外硕博连读。
答:申请人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出国留学申请表完毕后需提交并打印,《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将随同申请表一起打印出来,不能单独打印。
答: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公派留学主管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
“双一流”建设高校(详见受理单位一览表)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单位接收前可提回自行进行修改,但受理单位接收后则无法提回申请表。如确需在受理单位接收后修改,需联系受理单位由其退回,并在项目申报系统关网前再次提交申请表。建议在申请表首次填写完成后,务必仔细核对确保无误。
(2)请按提示详细填写研修计划,这是评审时非常重要的材料;
(3)国内外导师信息应准确、清晰,国外导师简历建议由导师本人提供并附带本人签名;
(4)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研修计划必须由中外双方导师共同拟定并签字;
(5)申请人提交的成绩单应从本科开始,如为硕士/博士在读人员,请提供从本科至最近结束的一个学期的全部成绩单(不是只提供最后一年的成绩单)。
21.外语要求中第二条,“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如何认定?
答: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以下所列任一:
(2)可认定留学期限、留学单位和学历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
①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②曾在国外工作或交流学习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工作或交流学习单位出具的在外工作或交流学习的证明。
22.“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合格标准如何认定?
23.雅思、托福或者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等外语成绩是否必须在有效期内?
答:是的。雅思、托福、WSK和韩语(TOPIK)的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申请时成绩需在有效期内。
答:不可以。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后,首先要选定留学身份,再选择留学国别和项目名称。留学身份一旦确定后则不可更改,如需更改,必须重新注册一个用户名。
25.赴非英语国家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可否以英语成绩申报?
答:可以。但如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提交相应语种的合格证明,具体要求详见项目指南第十四条。
26.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是否需要邮寄纸质材料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答:不需要。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其他材料以受理单位要求为准,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材料。
27.拟留学单位收取攻读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费,是否可以由申请人个人自行支付?
答:不可以。申请人须获得外方免学费或由外方提供学费资助,不允许个人或第三方支付学费。
28.若外方院校未全额免除学费或未全额资助学费,是否影响申请本项目?
答: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中须明确说明“免学费或获得全额学费资助等相关费用信息”。个别国家对免学费的表述可能略有不同,如美国部分学校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免除学费时一般按学年计算,如申请材料中提到免除其第一年学费,可视为达到免学费要求。其他详见项目专栏中的《有关国别、派出注意事项》。
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中如无学费有关内容,视为不收取学费;如外方明确收取学费,则不符合要求。
29.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外导师是否有招生名额的限制?
答:原则上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当年最多可新资助2名同一留学身份人员在国外同一导师指导下学习,即外方导师当年最多可新招收2名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及2名国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往年已录取人员不计入当年限额。
30.如果外方出具的邀请信/入学通知书中的留学期限为3-4年,在申请资助时如何确定留学期限与资助期限?
答:针对外方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只说明留学时间为某一区间的情况,建议申请人与拟留学单位院系或导师联系,请其出具补充文件(如导师出具的邀请信或外方签名确认的学习计划),明确实际留学时间,申请人据此填写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
31.网上申请报名系统中没有申请人的拟留学单位,可否申请添加?
答:可以。一些留学单位目前不在信息平台所列留学单位列表内的,申请人可按相应提示办法及流程在线申请新增留学单位。
32.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学习计划(外文)与网上申请表中的研修计划是否为同一材料?
答:不是。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学习计划是申请人、国外导师与国内导师共同制定,应为外文。而申请表中的研修计划应为中文,须按信息平台要求的篇幅填写。
33.在信息平台填写申请表时,如果学习专业与留学专业不完全一致,应该填写学习专业还是拟留学专业?
答:应填写拟留学专业名称及其对应的二级学科代码。为保证专家评审顺利进行,请务必准确填写该项信息。
34.如申请人曾通过信息平台申请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本次是否可重新使用上次填写的申请表及上传的材料再次进行申请?
答:不可以。再次申请需使用重新注册的账号,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后,在线提交,以往的申请记录与本次申请无关。
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学生,到国外一流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要求进行选拔。
-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如年龄、外语水平条件等。
-申请材料是否合格,如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根据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正式邀请信、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
-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国外拟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及国际认可度;
-国外导师的学术背景、领域内影响力、对往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指导情况、同期指导的学生数量等;
-拟留学专业是否属于国家战略急需;是否为国外拟留学单位的优势或特色学科等;
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等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未通过,均不会被录取。
36.被录取后会收到哪些材料?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到什么时候?
答:被录取人员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正式录取通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英文资助证明等。凭英文资助证明打印件办理签证等手续。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被录取次年12月31日,过期无效,具体以录取通知为准。
37.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录取后,是否可以申请延期派出、变更留学单位、导师或国别?
答:原则上不可以,若确有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在线提交申请,并按照留学国别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或美大事务部进行审批。
答:银行卡及奖学金发放、结算相关事宜请参考《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改革发放工作问题解答》(https://www.csc.edu.cn/article/1368及https://www.csc.edu.cn/article/1487),也可咨询电话:+86-010-88395090转7,或发邮件至:jxj@csc.edu.cn。
39.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否负责签证办理及机票预订?
答:签证办理及预定出国、回国机票等事宜,不属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事务范畴,相关事宜需咨询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0.联合培养博士生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可否同时完成国内学位答辩?
答:留学人员须在博士在读期间派出,完成国外学业后回国参加毕业答辩。如派出前或留学期间参加并通过毕业答辩,应及时办理终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手续。
41.录取后又取得了国外移民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留权,还能派出吗?
答:不能。一旦取得国外移民签证或国外永久居留权,其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格将自动取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不再受理办理签证和机票事宜。
答: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服务期为两年。
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两年的义务,回国服务时间从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回国入境时开始计算。(具体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相关规定为准)
曾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如满足要求可以申请回国服务期顺延,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培结束回国取得学位后,经批准,可在国外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
答:2025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继续面向美国、加拿大、古巴、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匈牙利、塞尔维亚、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巴拿马、朝鲜、印度、埃及、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波兰、马来西亚、巴西、越南、阿联酋等国家选拔,暂不面向其他国家的在外留学人员选拔。
答: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不包括毕业离校已回国人员)、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应继续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因导师工作变动学生随之转学的情况除外),并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指导教师同意函以及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
46.对于在国外留学人员,评审录取时是否和国内申请人区别对待?
答:否。对于满足申报条件的各类申请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均根据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评审录取。
47.在国外留学人员被录取后,是否必须回国办理派出手续?
答:(1)录取后的在外自费留学人员须回国办理派出手续,包括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预定机票等,回国国际旅费自理。留学人员如需在国内办理赴留学目的国签证,可直接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联系;已在国外办妥签证的,相关费用自理。
(2)申请时为在外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者,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如确需回国办理手续,须按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后,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48.申请时系在国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留学人员,如被录取,其国家公派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对于申请时为在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人员,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二年级开始计算。(申请的留学期限与资助期限一般应为学制时间减去12个月)
受理单位用:
答:(1)有关高校均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受理单位,负责本校学生及教职工对本项目的申请受理工作。
(2)中央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人社厅/局及部分科研机构的国家留学基金受理单位,负责本地区(单位、部门系统)有关高校以外单位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
(3)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驻所在国馆区内留学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
2025年各受理单位具体受理范围请参考国家留学网项目专栏。各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受理权限开展受理工作,有权退回超出其受理权限范围的申请;对于超出受理权限范围的申请材料,国家留学基金委不予接收。
答:比如XX大学,在国家留学网项目专栏“有关高校”名录内(详见受理单位一览表),则该大学的学生、教师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由该大学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有关高校”以外的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则经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审核推荐,由所在地区的教育厅(教委)或人社厅/局负责受理,比如北京某市属高校的学生申请,由北京市教委受理;北京市某企业工作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由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负责受理。
答:3月10日前,受理单位负责接受拟申请人员的咨询,指导其做好有关申请准备工作。
3月10日0时-4月1日14时,申请人进行网上报名,并向受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受理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月15日前,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公函、初选名单及申请人电子材料至国家留学基金委,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录取结果如期公布,请各受理单位务必确保4月15日前完成操作。
答:不可以。4月1日14时是申请人网上报名的最后时间,之后信息平台将关闭网上报名功能,请申请人务必做好准备,完成网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4月15日是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公函和电子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
答:(1)资格审查: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对照申请条件,严格进行资格审查。
(2)材料审核:按照《202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在国外留学人员用)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书面申请材料审核、修订申请人提交的网上报名信息,确保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针对社会在职申请人,受理单位可视情况要求其提交补充材料(如社保证明、个税证明等),以方便审核把关。
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6.高校如何组织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专家评审工作?
答:各校根据项目指南并参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自行组织专家进行校内评审,对每位申请人至少组织二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同时需对申请人政治思想、道德品行等方面出具鉴定意见,再经公示确定人选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推荐。
各校根据学校实际自行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考察。《评审意见表》将作为后续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
答:请查看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说明(受理单位用)。
答:(1)推荐公函:必须是所在学校(或教育厅等单位)的正式公函,须带发文号,盖所在单位公章。
(2)应明确当年受理及材料审核具体情况(可参考专栏中推荐公函模板)
答: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加强心理、精神、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并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
答:请查看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说明(受理单位用)。
11.受理单位是否需要将申请人纸质材料寄送至留学基金委?
答:不需要。留学基金委不接收纸质材料,如受理单位要求申请人或推荐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的,由受理单位留存。
12.网上报名截止以后,受理单位如果在信息平台上退回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可否再次提交?
答:网上报名截止以后,受理单位再退回申请表时,需设置退回申请重新提交截止时间,申请人须在以上截止时间前提交,否则将无法提交。
对于误操作为“审核不通过”的,受理单位可以自行将其置为“待审核”并进行后续操作。
13.受理单位审核通过申请人材料之后,应如何操作?
答:受理单位审核通过之后,应点击“提交至留学基金委”,被推荐人的材料状态应为“受理单位上报(待基金委接收)”。
14.如果发现本受理单位受理范围以外的申请人误选本受理单位该如何处理?
答:各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受理权限受理申请,如果发现申请人误选受理单位,应不予受理,退回申请并及时联系申请人予以提醒。
项目指南: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博士生导师积极性;加强对派出博士生专业学习方面的检查和指导;促进国内外学科交流及科研合作项目的建立与开展,2025年继续实施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
第二条 2025年选派规模待更新,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
第四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资助按高级研究学者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202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以下简称《选派指南》)的要求。
第六条 应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派出学生的国内博士生导师。重点支持与留学院校国外导师有实质性合作、有较强国际交流能力的博士生导师。
第七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60岁(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八条 应已获国外大学或机构正式邀请信,邀请方须为派出学生的外方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教师所在院校/科研机构。
第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审核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条 2025年网上报名时间为3月10日0时—4月1日14时,由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登录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有关高校负责受理并审核本单位申请人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一览表)。
申请人须按照《2025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确保材料齐备、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须于4月15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正式公函、初选名单及申请人电子材料,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材料。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于2025年5月底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三条 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免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不受留学回国服务期限制。
第十六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为留学人员预订往返国际机票。留学人员派出前,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一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汇入留学人员个人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在外期间应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外交流访问时间不得少于四周。凡不足四周者将追缴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留学人员的管理。人员派出前提出明确工作任务,留学人员回国后及时进行考核。派出人员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的“回国报到”界面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留学成果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期间,如有不符合《选派指南》及本项目指南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追偿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指南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本项目指南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常见问题解答:
1.2025年博士导师生短期出国交流项目是否允许本年度申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生的国内导师与学生同时申报?
答:可以。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项目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以下简称高水平项目)的配套项目,申请人应为高水平项目录取人员的国内博士阶段导师。两个项目同期进行报名,导师和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如学生未被录取,则导师亦不符合项目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其指导学生已受高水平项目资助正在外学习者。
答:申请人留学身份应选择“高级研究学者”,项目大类应选择“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小类应选择“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
答:交流访问期限与资助期限均为一个月,在外时间不得少于四周。凡不足四周者须退回相关费用并影响所在单位今后本项目的选派工作。
4.因博导项目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项目推选和管理权限是否为各个单位负责教师公派的部门?
答:博导项目为高水平项目的配套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应与高水平项目主管部门一致。
5.被录取后,派出前是否需要签订协议书、语言培训?
答:选派人员在派出前免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无需语言培训。
6.多位学生在不同学校留学,导师是否可以在申请时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留学单位?
7.因多位学生在不同学校留学,导师交流访问一个月时间过短,是否可以延长期限但费用自理?
答:此项目交流访问期限与资助期限均为一个月,不能延长期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录取人员派出时会预订往返机票。
8.学生被高水平项目以外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录取,导师是否可以申请此项目?
答: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仅面向高水平项目人员的博士阶段导师。
9.受理单位是否需要将申请人纸质材料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答:不需要,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10.此项目录取人员是否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是否受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规定的限制?
答: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不受此限制,可以继续申请其他公派留学项目。
答:回国之日起 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上传留学成果等材料。
有意向未来申请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申请人,可添加小编微信:shidaixuezhe2 加入国家公派留学信息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