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8部门正式印发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22日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

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按照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和《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要求,现就黑龙江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东北地区和黑龙江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的部署要求,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是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打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难的症结,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与责任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实现龙江的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科技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激励政策不明显、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不突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能力不强、风险防控及尽职免责不完善等问题,打造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

——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最大限度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科研立项与成果转化机制。

——坚持先行先试。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鼓励试点单位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探索“先赋权后转化”激励机制,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

选择11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鼓励科研人员通过自行实施、合作实施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改革内容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允许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权成果应当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探索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

鼓励试点单位通过转化前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比例的形式激励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后,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对于拟申请专利和已提交专利申请的职务科技成果,试点单位应当依据赋权协议与成果完成人共同申请专利或变更专利申请权。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鼓励试点单位优先采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后,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转化义务,许可方式、许可期限、支付方式以及转化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并重新签署约定协议。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加大对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确保科研人员收入与实际贡献相匹配。对科研人员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在本单位原有的奖励激励政策基础上,可适当上调奖励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及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总量控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可自主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转化成本核算,为成果转化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对试点单位中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完善科研人才评聘体系,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权重,不再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论文数量为考核内容,将通过赋权形式转化职务成果情况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人才评价、绩效考核和科研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六)健全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配套制度,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基本条件、操作程序、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试点单位为落实本试点方案所制定或细化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可作为审计检查、巡视督查和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全社会监督。实行协议定价的,试点单位应对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和技术入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建立科研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七)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试点单位应积极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开展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异议处理等工作,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在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相关法律和政策前提下,试点单位可赋予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授权技术转移机构代表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等相关工作。大力培育技术转移人才,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对职务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试点单位可在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人员奖励和机构能力建设。

(八)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九)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强化责任担当,鼓励试点单位领导干部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政策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单位有关人员不承担责任。单位通过挂牌交易、拍卖,或已经经过公示程序以协议价格成交的,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试点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容错和纠错机制,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三、试点对象和期限

(一)试点单位

按照自愿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试点工作,推动省内基础条件好、改革意愿强、先行先试效果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赋权试点,推动试点单位在落实好已出台政策的基础上,寻求新的政策突破点,探索推动成果转化新模式新路径,总结梳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逐渐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单位为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东北石油大学、黑龙江科技大学、东北农业大学、省科学院大庆分院、省农业科学院园艺分院、省农业科学院大豆研究所、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3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商务厅、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做好顶层设计,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研究推动试点工作的细化措施,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实施。试点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形成本单位试点工作方案,做好试点工作成效总结和经验推广工作。

(二)加强评估监测

落实试点工作报告制度,试点单位要将试点工作方案在本实施方案印发3个月内报省科技厅,试点工作年度总结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名单要在次年1月底前报至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试点咨询服务小组,对试点中的一些重大事项,组织科技、产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省科技厅将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三)加强推广宣传

省级科技、发改、教育、工信、财政、人社、商务和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跟踪指导。对于试点工作形成的成功经验、好的做法和模式,形成经验典型案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宣传,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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