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基础研究,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新形势下加强基础研究若干重点举措》(国科办基〔2020〕38号)、《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国科发基〔2020〕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系列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30条,全方位加强基础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多个省市均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落实相关改革举措。我市现行的《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研究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很多新的管理模式、理念、手段需要补充完善和明确。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基础研究发展,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规定,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研究修订了《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办法》结合我市基础研究工作实际,坚持优化科技计划基础研究支持体系,发挥市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统筹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要面向科技前沿,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聚焦重点,力补短板的基本原则,从完善项目资助体系、加强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变革性创新、探索联合资助、优化项目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系统改革,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市基础研究的发展。

三、《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新形势下加强基础研究若干重点举措》(国科办基〔2020〕38号)、《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国科发基〔2020〕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若干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重庆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立足我市基础研究工作实际,以培养基础科学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主旨,进行了十个方面的优化调整:

(一)完善我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体系

市科技局结合我市基础研究工作实际,在《办法》中分类设立面上项目(含非共识项目)、重点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等6个项目类型。进一步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与各行业、区域、高校等设立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优化了科学基金项目设置,初步建立了科学基金项目分类支持机制。

(二)突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人才培养功能

一是广泛培养青年人才。立足于提高未来科技竞争力,突出基础研究的人才培养功能,重点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办法》规定,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中,资助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作为负责人承担项目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面上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是定向培养博士后人才。以培养基础研究后备拔尖人才队伍为目标,设立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博士后科研人员自主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同时,鼓励博士后科研人员潜心科研、在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基础上开展延续和深化研究。博士后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三是重点培养杰出青年人才。以培育国家高层次科技人才为目标,设立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市杰青项目资助标准由每项50万元改为每项不超过10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是稳定培养高水平创新团队。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基地的集聚作用,稳定支持一批优秀创新团队持续从事基础科学研究。设立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聚焦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研究,培养和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在国际独树一帜、国内绝对领先的研究人才与群体。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

(三)着力解决重大关键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难题

坚持目标和需求导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难题,针对新时代我市基础研究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支持开展具有颠覆性的重大原创性研究和系统、深入的应用基础研究,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研究。重点项目资助标准由每项80万元改为每项不超过10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可以国家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方式资助或以重庆市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方式资助,并按照相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鼓励变革性和颠覆性创新

为鼓励颠覆性创新和变革性创新,在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中探索实施非共识项目,支持科研人员挑战传统科学范式,开展创新性强、风险性高、实现难度大,具有不确定性和颠覆性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原创研究和探索研究。非共识项目申请实行署名推荐制。非共识项目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五)引导多元化投入,探索开展联合资助

在优化基础研究资助体系建设过程中,引导鼓励多元化投入,发挥市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新设立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面向区域、行业、企业的紧迫需求,引导有条件的市级部门、区县政府、重点龙头企业、重点园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联合资助方共同出资设立。由联合资助方向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联合基金合作协议,商定出资额度、组织实施等内容。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一般以重点项目或面上项目的形式予以资助。联合基金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结题等组织管理工作按协议执行。

(六)落实组织管理职责

《办法》落实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项目依托单位的职责分工。

(七)探索项目组织新模式

《办法》规定,建立全时段征集重大需求方向建议的机制;非共识项目申请实行署名推荐制;对上一年度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且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直接给予市杰青项目支持等改革措施;市杰青项目申请时不纳入主持在研项目数量限制,获得资助后,计入主持在研项目数;对绩效评价优秀、确有深入研究必要的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可给予连续滚动资助。

(八)完善项目评审立项程序

对项目的评审方式、评审原则、评审要点、评审程序、评审专家和立项程序,以及项目实施、项目结题、绩效评价等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项目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的责任,更具操作性。

一是细化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方式。《办法》规定,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类别定位分别制定评审标准,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组织形式,评审轮次一般不超过两轮。评价方式一般采用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一)通讯评审。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采取网络在线评审,按照“单位回避、申请人回避、学科优先、信誉良好”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审专家。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二)会议评审。由市基金办组织实施,包括会议集中评审、会议答辩评审。评审组专家原则上为相关领域高水平人才和管理专家。

面上项目一般采取通讯评审,非共识项目采取会议答辩评审,博士后项目采取会议集中评审,市杰青项目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答辩评审,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采取会议集中评审和会议答辩评审。

二是明确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标准。评审专家按照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定位,对申请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需求性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市杰青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还应综合考虑申请人及团队的发展潜力与创新能力。非共识项目重在评价是否具有原创性、颠覆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立项依据是否充分、能否找到否定项目研究的事实证据。

三是明确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程序。市基金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结果,形成项目立项建议。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建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通过公示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和科研诚信承诺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应与申请材料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

对已签订任务书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下达资金。项目依托单位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

(九)优化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

一是简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规定,面上项目、博士后项目在实施周期内以项目依托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非共识项目、重点项目、市杰青项目和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在实施周期内视情况开展评估。

二是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办法》规定,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期间,在项目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三是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办法》规定,市自然科学基金实行“包干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对于实行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签署经费使用承诺书,承诺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违者依法依规处理。

四是明确项目变更、延期或终止申请程序。《办法》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项目依托单位,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变更、延期或终止等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

提出延期申请的,由项目依托单位于项目资助期满前2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个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

五是明确项目结题依据和结题方式。《办法》规定,根据项目类别采取审核验收、评审验收方式,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在科技管理系统提交的验收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含经费决算表)、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

非共识项目、重点项目、市杰青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一般采取评审验收。

面上项目、博士后项目实行科研项目结题备案制。项目依托单位根据本单位相关制度规范,自行组织结题,并将项目结题备案清单报市科技局备案,办理结题销号。

六是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办法》规定,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引导认真总结经验和失败原因,为开展后续研究等提供借鉴。

七是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规定,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科研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对于违背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并实施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

(十)强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绩效评价。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确有深入研究必要的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可给予连续滚动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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