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修订了《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并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第3次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20日
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的精神,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设立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北京杰青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杰青项目是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导向,以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为目标,鼓励北京地区的青年学者,通过实质性国际合作,围绕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前沿研究。
第三条 北京杰青项目申请和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北京杰青项目应当设置科学的评价标准,克服唯资历、看帽子等倾向,项目本身不应当被视为“头衔”和“荣誉”。
(二)北京杰青项目管理应加强科技资源统筹,注重科技资源的合理分配,避免多个类似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
(三)北京杰青项目的研究方向和选题应当服务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参与北京杰青项目,鼓励具有应用前景的项目成果落地北京。
(四)北京杰青项目实行面向目标和结果的问效机制,经费使用遵循充分放权、科学安排的原则,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请通知。
第五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北京杰青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至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资助期限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
(二)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基金办应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核;
(三)具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项目或课题的工作经历;
(四)具有国际合作研究经历或曾在国(境)外连续工作、学习、进修12个月(含)以上;
(五)得到两名推荐人或一家推荐单位的推荐。
相关领域的两院院士、战略科技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可以作为推荐人,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三城一区”管委会和中关村“一区十六园”管委会可作为推荐单位。
“三城一区”和中关村“一区十六园”管理机构推荐的代表性企业可向管委会推荐申请人,管委会根据本单位制定的推荐项目组织管理规定,结合项目经费配套情况和应用场景开放情况择优推荐。
每名推荐人推荐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项/年度。
第六条 以下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北京杰青项目:
(一)当年申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研究类项目的;
(二)正在承担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及研究类项目的;
(三)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
(四)获得过北京杰青项目资助的;
(五)正在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北京学者计划、首都地区领军人才等人才计划项目任何一类的,以及获得上述人才计划项目任何一类支持的;
(六)正在申请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等人才计划项目任何一类的,以及获得上述人才计划项目任何一类支持且在支持期内的。
第七条 申请人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与国(境)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知名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吸引国(境)外杰出科技人才来京从事研究工作。
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研究期限内双方互访累计在12个月(含)以上。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北京杰青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研究团队主要成员及国(境)外合作者作为北京杰青项目的研究骨干,应当具有所在国(或所在地)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研究骨干人数不得超过5人,且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参与项目研究,但不作为研究骨干。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通知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的研究内容应未获国家、北京市等相关科技计划支持。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基金办。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向基金办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基金办负责北京杰青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程序为初步审查、通讯评审、会议评审、提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审定。
评审中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的学术影响力,把握研究方向、凝练关键科学问题的潜力,在研究团队中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研究团队中主要成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三)拟开展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和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预期研究结果的合理性;
(四)对落实北京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任务的支撑作用;
(五)对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促进作用;
(六)国(境)外合作的必要性、合作基础、合作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合作方能力。
第十三条 基金办应当自北京杰青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要求的;
(三)申请人在不得申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四条 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项目,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认为项目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项目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基金办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含)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办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
第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根据专家通讯评审意见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名单,形成会议评审方案,提请基金委常务工作会议审定后,组建评审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组专家来自基金委委员,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推荐信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以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建议资助项目名单。建议资助项目得票数应当不低于专家人数的2/3。
第十七条 基金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基金办关于项目申请和评审工作汇报,审核建议资助项目,对于拟获或已获第六条第五款及第六款所述人才类项目的申请人,原则上不重复资助。基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议资助项目和遴选工作进行审议,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拟资助项目得票数应当不低于全体委员的1/2。
第十八条 基金办应当将基金委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称、项目申请人基本情况、依托单位名称、资助的经费数额等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拟资助项目有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基金委提出异议,基金委应当在60日内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基金办应当在公告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告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反馈专家评审意见。申请人可对评审专家的意见进行评价。
对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基金委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原决定符合评审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决定不符合评审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告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北京杰青项目负责人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资助通知的要求填写《任务书》并提交依托单位审核,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二)依托单位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任务书》审核并提交基金办。
基金办应当自收到任务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任务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依托单位逾期未提交《任务书》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项目成果应当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包含但不限于论文、学术专著、研究报告、数据模型、软件著作权、专利等。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应当标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Supported by Beijing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及项目编号,提交的论文代表作应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作为第一标注。凡未标注或与项目研究内容不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在项目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办批准,基金办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研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办做出终止该项目的决定。
基金办做出的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研究目标,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应当及时向基金办提交书面申请。基金办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核查,做出处理决定。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依托单位备案,相应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检查依据。
第二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提出一次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资助期满前30日提交基金办。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不再继续实施,停止项目经费支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依托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或发生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七条 基金办应当将决定终止的项目予以公布。
第五章 绩效与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办采取组织年度自评、项目验收等方式对北京杰青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依照《任务书》对工作开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自评,于次年起,每年1月15日前向依托单位提交《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资助期满,基金办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验收专家组由5名(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
项目依托单位、合作单位的专家及其他利益相关专家不得作为验收专家。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协助基金办开展验收工作,在资助期满60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验收申请材料,并提交至基金办。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等;
(五)论文、专利、专著以及能够表现实物成果特征的图片、多媒体资料等,论文须标注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编号;
(六)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验收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基金办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与团队培养情况;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第三十三条 基金办根据项目成果评价指标体系、验收专家的意见等形成《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意见书》,并反馈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办应将项目验收意见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北京杰青项目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应建立全过程信用管理制度。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主要成员及国(境)外合作者申请北京杰青项目出现虚假合作、以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申报其他项目等情形的,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的资格;其申请项目已经予以资助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较重的,在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情节严重的,在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科研失信信息将记入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项目负责人、研究团队主要成员及国(境)外合作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以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申报其他项目等情形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包括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承担者5年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推荐人或推荐单位应秉承严谨的学术态度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查,重点考虑项目与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的紧密程度,以及项目的前沿性,避免重复申报,保障学术公平。
评审专家、验收专家等应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十六条 北京杰青项目信用管理的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服务与培养
第三十七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一次资助,终生联系”的长效服务机制,做好对项目负责人的服务与培养。
第三十八条 基金办以信息交流与学术交流的方式,与项目负责人建立长期联系。
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验收后3年内每年将科研进展、人才发展、国际合作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基金办。
基金办通过组织项目负责人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方式,加强项目负责人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资源共享,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第三十九条 基金办协助做好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支持北京杰青优秀项目负责人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助力“三城一区”和“一区十六园”发展;支持北京杰青优秀项目负责人申报科技奖项等;支持北京杰青优秀项目负责人进入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和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8年4月3日颁布的《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参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