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称号,不再为永久性标签

近日,两院院士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中国工程院章程》,确定了两院院士的退出机制,这也标志着院士称号不再是永久性标签。
中国科学院院士:
院士可申请放弃院士称号,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关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院士如有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不端等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的行为,或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或刑事处罚,由学部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报院党组批准。对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由学部主席团决定劝其退出院士队伍或撤销院士称号,报院党组批准,待召开院士大会时予以追认。院党组可向学部主席团提出撤销院士称号的建议。


中国工程院院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影响院士群体和中国工程院声誉时,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或撤销其院士称号。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院士本人提出辞去院士称号的辞呈,经主席团审查认可后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让院士称号进一步回归荣誉性、学术性!

院士是我国科学技术方面和工程科技领域的最高荣誉称号。院士制度是我国设立的重要人才制度。在我国,院士通常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两院院士入选者均是在中国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做出重大、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的杰出科学家。

但长久以来,我国院士退出机制尚不完善,出现了诸如“高龄院士退不出”“烟草院士去不掉”等情况。也因为这样,院士称号被人们视为“铁称号”和“终身荣誉”。

近十年来,院士制度改革一直是个重要话题。

201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指出,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

2014年6月,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国工程院章程》(修订案),明确在原来“撤销院士称号”的基础上,增加“院士劝退”制度,即“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应劝其放弃院士称号”。2018年5月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延续了这个规定。

2019年7月修订的《中国科学院章程》里也有关于“院士退出”的相关规定: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情节特别严重或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

2020年12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到,规范人才招聘和引进工作,人才成果严格按照署名单位认定、不随人走。

教育部人事司负责人介绍,人才称号是对人才阶段性学术成就、贡献和影响力的充分肯定,不是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也不是划分人才等级的标准,获得者不享有学术特权。授予和使用人才称号的目的是赋予人才荣誉、使命和责任,为广大人才树立成长标杆,激励和引导人才强化使命担当。

此外,《意见》还从加强岗位管理的角度对高校提出要求:加强对人才称号获得者的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中期履职报告、聘期考核制度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提出要健全兼职兼薪管理制度,加大对人才“双聘”“多聘”情况的监管力度;完善人才称号退出机制,实现人才计划能进能出。

2021年5月,中国工程院院长李晓红在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报告中直指院士群体中的各类乱象表示“极个别院士的不端行为,损害了院士群体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在完善院士退出机制方面,李晓红在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制定院士行为“负面清单”,对违反学术道德、违规违纪的现象零容忍,实施停止一定期限内提名权和评审权等处理措施。

2022年9月6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深改委会议强调:要提高院士遴选质量,让院士称号进一步回归荣誉性、学术性。会议还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动完善院士遴选评审机制、优化学科布局、实行退休退出制度,院士制度不断完善。
一周后,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22个部门发布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其中包括取消院士称号在内的13条处理措施。

此番《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中国工程院章程》的再次修订,明确了院士增选机制和退出机制的细则,院士制度改革又向前迈进一步。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新修订院士章程:

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

1992年第六次学部委员大会通过,2024年第二十一次院士大会第十次修订)

序言
1955年国务院批准中国科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学部)成立并确认首批学部委员。1992年制定《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章程(试行)》。199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改称为“中国科学院院士”。1994年,学部修订《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正式建立院士制度。至2021年,《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经过九次修订。《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是学部各项工作和规章制度的基础和根本依据。
第一章 院士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二条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学风正派的中国公民,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了系统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成就,并为中国科学技术事业或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突出贡献,可被推荐并当选为院士。
第三条 院士的权利与义务
(一)院士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院士会议等学部组织的学术活动;
2. 参加咨询评议工作、对国家科学技术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3. 推荐和选举院士、外籍院士;
4. 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学部常设领导机构成员。
(二)院士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
2. 积极推动科学技术队伍建设;
3. 遵守院士章程和行为规范,维护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
年满80周岁的院士不再参加推荐、选举院士和外籍院士的工作,不担任学部常设领导机构成员。
第二章 院士的产生与退出
第四条 院士增选每两年进行一次。学部主席团根据科技发展趋势和学科布局确定增选名额及其分配,报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审定。
院士增选实行推荐制。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经学部主席团审议、院党组审定成为有效候选人。学部主席团可根据国家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置特别推荐机制。
院士增选包括外部同行专家评审和具有选举权的院士差额选举。
选举产生的新当选院士经学部主席团审核,院党组审定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
院士增选须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五条 院士可申请放弃院士称号,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关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院士如有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不端等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的行为,或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或刑事处罚,由学部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报院党组批准。对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由学部主席团决定劝其退出院士队伍或撤销院士称号,报院党组批准,待召开院士大会时予以追认。院党组可向学部主席团提出撤销院士称号的建议。
第三章 外籍院士
第六条外籍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中国科学院设立外籍院士称号。在国际上具有很高学术地位,对促进中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作出突出贡献的非中国公民,可被推荐并当选为外籍院士。
外籍院士在成为中国公民后,经学部主席团研究、院党组同意,并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可转为院士。
第七条 外籍院士的权利
外籍院士享有对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和学部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应邀参加院士会议等学部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咨询评议工作的权利。
第八条 外籍院士的产生与退出
外籍院士选举每两年进行一次,与院士增选工作同步进行。由学部主席团确定选举名额,报院党组审定。
外籍院士选举实行推荐制。候选人由院士推荐,经学部主席团审议、院党组审定成为有效候选人。学部主席团可根据需要设置特别推荐机制。
外籍院士的初选,由具有选举权的院士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由学部主席团成员进行差额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
由学部主席团组织具有选举权的全体院士进行等额选举,产生新当选外籍院士。新当选外籍院士名单经学部主席团审核、院党组审定,并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
外籍院士可申请放弃外籍院士称号,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后生效。外籍院士如有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及其他有损学部声誉的行为,由学部主席团决定撤销其外籍院士称号,报院党组批准。
第四章 学部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是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学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学部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和审批制度。
学部按学科领域分设若干专业学部,院士按其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分别参加一个专业学部。
学部主席团可对专业学部的设置和调整提出建议,报院党组同意后,经院士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学部的职能
(一)接受委托或根据院士的建议,组织院士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重大科学技术决策提供咨询,推动科学技术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接受委托,组织院士对重要研究领域、研究计划和研究机构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和指导。
(三)组织选举院士和外籍院士。
(四)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同国内外学术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
(五)组织开展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相关活动。
第五章 院士大会
第十一条 院士大会是学部的最高组织形式,每两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由学部主席团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二条 院士大会的职能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精神和关于科技发展的重大部署与要求。
(二)审议常设领导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学部主席团成员。
(四)制定和修订院士章程。
(五)决定专业学部的设置和调整。
(六)开展学术活动。
(七)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常设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学部主席团是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学部常设领导机构,由院士组成,包括中国科学院院长、中国科学院负责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及相关院领导、各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经院士大会选举产生的院士代表。中国科学院院长为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学部主席团工作。
学部主席团聘请相关学术团体和有关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顾问。顾问可应邀列席学部主席团会议。
学部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四条 学部主席团的职能
(一)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审议并决定提交院士大会的各项议案。
(二)对专业学部的设置和调整提出建议。
(三)审批各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聘请学部主席团顾问,聘任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五)明确院士增选总名额及其分配,审议有效候选人名单,审核新当选院士名单。
(六)确定外籍院士选举名额,审议有效候选人名单并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审核新当选外籍院士名单。
(七)审批院士、外籍院士退出的决定或提出相关建议,审批外籍院士转为院士的建议。
(八)决定设立、调整及撤销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
(九)制定或授权制定学部工作相关制度。
(十)应对和处置出现不可抗力或重大突发事件等非常情况时的相关事项。
(十一)院党组和院士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十五条 学部主席团执行委员会
学部主席团设执行委员会,执行院士大会和学部主席团的决议,代表学部主席团领导学部工作。执行委员会由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中国科学院负责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及相关院领导、各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执行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受执行委员会委托,负责学部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可由非院士担任,人选由院党组提名,学部主席团聘任。秘书长列席学部主席团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
各专业学部设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专业学部院士履行学部职能。常务委员由本专业学部全体院士选举产生,并由常务委员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章 学术活动与运行保障
第十七条 学部组织开展咨询评议、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国际合作等活动。
学部组织编印出版学部年报和咨询评议、学科发展战略研究、科学普及与科学文化等系列出版物。
学部可设立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奖励。
学部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可以成立基金会,接受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十八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负责学部与院士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学部的工作机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及其修订经院党组审议同意后,由院士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在学部主席团。
第二十条 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有关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经学部主席团或学部主席团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中国工程院章程

 

(2024年6月25日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是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由院士组成,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致力于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中国工程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中国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

1.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组织研究、讨论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性问题,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出报告和建议;

2.对国家重要工程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开展战略性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接受政府和有关方面委托,对重大工程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与评估;

3.促进全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团结与合作,推动我国工程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4.组织开展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参加相应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学术活动;

5.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先进科学文化,维护科学道德尊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二章  院士

第四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院士由选举产生。

第五条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院士。

第六条  院士的义务和权利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遵守本章程;提倡科学精神,积极促进工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努力创新,不断作出成绩;弘扬科学家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争鸣;做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表率,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的表率,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表率;积极培养人才,推动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参加中国工程院及学部的活动,承担中国工程院及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与评估任务,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参与科普活动。

对国家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受有关待遇。

第七条  对年满80周岁的院士授予资深院士称号。资深院士不担任院及学部的领导职务,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可以参加院士会议及咨询、评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进行,并由主席团决定。每次的增选院士名额,由主席团讨论决定。

第九条  院士候选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名:

1.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

2.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

主席团可根据国家需要设置特别提名机制。

不受理个人申请院士候选人。

第十条  中国工程院组织外部同行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选。评选出的候选人提交院士大会,由全体院士按20%差额无记名投票选出新增选院士。参加大会选举的院士超过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各学部增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序当选。

选举结果经院党组审核、主席团审议通过,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适时向全体院士通报并正式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第十二条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影响院士群体和中国工程院声誉时,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或撤销其院士称号。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十三条  院士本人提出辞去院士称号的辞呈,经主席团审查认可后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第三章  外籍院士

第十四条  具有很高的工程科学技术水平和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贡献或在促进我国工程科学技术界国际交往方面有重要作用的外国籍专家、学者,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以下简称外籍院士)。

第十五条  外籍院士增选与国内院士增选同期进行。外籍院士候选人由本院院士提名。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由院主席团经过讨论并实行无记名投票确定。外籍院士由全体院士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超过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有效;获得投票院士半数以上赞成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六条  外籍院士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本院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本院及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本院赠送的出版物。外籍院士不参加选举活动。

第十七条  外籍院士如取得了中国国籍,可按程序转为本院院士,并享有同等义务、权利及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  外籍院士如出现严重的科学道德或危害中国国家利益等问题,由主席团审议,撤销其外籍院士称号。

第四章  院士大会

第十九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是中国工程院的最高权力机关。院士大会原则上每逢公历双年份6月举行。

第二十条  院士大会的职能

1.审议并批准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2.修订《中国工程院章程》;

3.决定学部的设置与调整;

4.选举院长、副院长及若干名主席团成员;

5.开展学术活动,讨论重大工程科学技术问题;

6.讨论、审议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提出的其他议题和议案。

第五章  常设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是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简称主席团)。主席团由院长、副院长、当然成员、各学部主任和若干名经院士大会直接选举的成员组成。院长为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

经院士大会直接选举的主席团成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每次至少应更换其中二分之一的人数。届中增补成员的任期,不计为连任次数。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能

1.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

2.审议并决定院士大会议程和议案;

3.审定学部名称及其相应的学科归属;

4.批准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主任、副主任任职;

5.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6.决定增选院士的名额,审议通过院士选举结果;

7.讨论并投票表决确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

8.审查和批准撤销院士称号的决定;

9.讨论并通过中国工程院发展规划、工作纲要;

10.根据需要,决定设立跨学部的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11.院党组和院士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三条  中国工程院设立院常务会议制度,研究、贯彻和执行院士大会、主席团会议和院党组的决议和决定。院常务会议由院长主持,副院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必要时请学部主任出席。院常务会议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中国工程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院长为法定代表人。中国工程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负责全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副院长由院士大会在本院院士中选举产生,并由国务院任命,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院长、副院长离任后,可在主席团内任一届当然成员。

中国工程院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院内办事机构的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院长提名,经主席团通过并任命,可由非院士担任。由院士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作为当然成员,参加主席团会议;由非院士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列席主席团会议。

中国工程院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工作。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可设立二级机构。

第六章  学部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程科学技术的类别和需要,设立若干学部。

第二十六条  学部的设置与调整由院士大会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不少于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院士人数三分之二时,可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部全体院士会议选举11至15名常务委员,组成学部常务委员会,负责本学部工作和主持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学部常务委员会每次换届至少应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届中增补委员的任期,不计为连任次数。

学部常务委员会从本学部常务委员中,推选学部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主任。

学部常务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由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八条  学部的职能和任务

1.根据中国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结合本学部特点,组织院士开展咨询、评议工作,提出报告和建议;

2.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组织对重要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发展动态和研究报告;

3.接受委托,组织对相关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调研、评议和咨询;

4.开展学术活动,举行学术会议;

5.开展院士增选工作;

6.审议学部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学部内可设立若干专业组。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为加强对中国工程院某一方面工作的领导,设立跨学部的专门委员会,组织研究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相关事项、承担主席团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成员由院常务会议和各学部推荐的相关院士、专家组成,由主席团批准任职。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届中增补委员的任期,不计为连任次数。

第八章  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  编辑出版反映工程科技进展与成就、体现工程科技战略研究成果、弘扬院士科学家精神的期刊、书籍等出版物。

第九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工程院的经费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经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工程院按照国家财政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并纳入中央部门预算决算管理,定期向国家财政部门报告,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中、外知名人士,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院士大会、主席团会议及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人数超过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为法定人数,可作决议;决议在付诸表决时,以超过投票院士半数以上赞成的表决通过(包括与会表决和使用传真、信函等方式表决)。

第三十七条  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由主席团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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