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依托单位的注册管理,支持创新主体参与基础研究工作,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组织修订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常年受理依托单位注册申请,根据项目申报时间安排,每年分批次注册依托单位。《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托单位注册申请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包括财务和资产等管理制度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完善且符合基金工作要求;
(3)具有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诚信等科研管理制度,设置“专人专岗”联系人制度;
(4)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涉及企业的,原则上还应为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外资研发中心;
(6)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数据造假等;
(7)无在惩戒期的严重失信记录;
(8)涉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所属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有企业,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2.特别提示:
(1)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商务局牵头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注册申请实行备案制;
(2)不受理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注册申请;
(3)已经注册为依托单位的,不需重新申请注册。
二、申请注册程序
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单位须在线填写并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banshi.beijing.gov.cn/),进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系统”,填写注册申请(具体操作见附件2)。
2.申请单位须在线提交以下注册申请材料:
(1)由系统生成并打印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书(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书”);
(2)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副本的复印件;
(4)单位近三年主要研究课题等材料的复印件;
(5)信用信息报告材料;
(6)其他附件材料。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请在复印件的正面标注“此复印件仅供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使用,他用无效”字样(覆盖在证件中的部分非关键字上)。
纸质申请材料盖章原件请申请单位留存备用,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注意事项
如申请注册成为依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和完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科研诚信管理等制度,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
2.建设基金管理队伍,组织基金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基金办组织的培训活动,保障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和人员变动时的工作衔接,提升管理能力与服务效能;
3.组织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4.为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规范性提供指导,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5.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为其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
6.跟踪服务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7.配合基金办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8.加强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研究成果开放获取,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9.对违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研活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0.基金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对于注册之后连续3年未组织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申报市基金项目,且无基金在研项目的依托单位,基金办原则上可以予以注销。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孙老师,010-55571239
电子邮箱:bjnsf02@kw.beijing.gov.cn
市基金技术支持:010-58858685、010-58858689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