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
(试 行)

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评价工作, 指导工程中心编制评价材料,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评价范围。已挂牌运行的工程中心,在参加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评价时,按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对新批准布局筹建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在组织验收时,按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开展验收评价,合格的可正式确认为工程中心。

二、评价依据。评价工作以工程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 1) 为主要依据,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当期印发的具体通知要求开展评价。

三、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附件 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附件 3)、《自行提供的评价数据证明材料》(附件 4 第二节)、《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项报告等证明材料》(附件 4 第三节)、《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附件 5)。

四、有关程序。对于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评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当期通知要求,组织工程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见附件 6),将评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工程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得到评价结果。对于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价,由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南及有关文件组织开展,通过评价的,可予以正式确认, 并函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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