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不得申报!CSC 2024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指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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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派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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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指南(个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工作,根据《2024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以下简称《选派指南》),制定本项目指南。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24年选派规模另行公布,选派类别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四条 面向国内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公开选拔,选派对象主要为国内各级艺术团体或机构中的优秀青年艺术工作者、国内艺术类专业优秀在校学生。

第五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12-24个月。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六条 重点选派国内发展薄弱、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的艺术类专业,对交互设计、时尚设计、体验设计、信息设计、服务设计等新兴设计类专业或交叉学科优先支持。

第七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本项目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八条 留学人员应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符合《选派指南》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学士学位的国内在职人员,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第十一条 申请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同时须满足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0分,托福8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日语达到三级(N3),韩语达到TOPIK3级。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6.参加由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并达到其入学语言要求的,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或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通过其他语言考试达到国外拟留学单位入学语言要求的(包括托福家庭版TOEFLiBTHomeEdition、雅思家庭版IETLSIndicator),须提交成绩单及外方出具的认可该语言考试的证明。

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申请时应达到相关英语合格条件;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达到相应语种的合格条件。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三条 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10-31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a.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24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统一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推选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有关高校负责本校人员的申请受理;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其综合机构和直属艺术团体在职人员的申请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详见受理单位一览表)。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工作,向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筛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申请人。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自本年度起,申请人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工作由受理单位负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核查:

1.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本项目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

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

3.根据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且低于所申报留学身份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资助期限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4.核准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含拼音)、出生日期等。

第十八条 受理单位应于4月20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公函、初选名单及申请人电子材料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专家评审将主要从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单位推荐意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第二十条 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等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未通过,均不会被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于2024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a.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保留至2025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机票预订等派出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以便确认资助起算时间,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留学单位、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达到持续领取奖学金条件。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国内推选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学习/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2.对留学人员进行内部培训,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安排出国前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指导其参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组织的行前培训,对办理派出手续进行审核、指导和帮助。

3.及时了解留学人员在外情况,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督促其按期完成留学计划,将其在外期间的综合表现作为人才培养考核要素,在其遇到特殊困难时予以扶助。

4.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单位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留学人员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5.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定期对本单位选派情况,包括派出情况、在外管理、未派出原因、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留学效益等进行总结。

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选派指南》及本项目指南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三十条 本项目指南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三十一条 本项目指南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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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常见问题解答(申请人用)

一、准备阶段

1.什么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是指既可以由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也可以由个人直接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吗?

答:“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指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受理单位(详见受理单位一览表)咨询和提交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2.我目前已从学校毕业,但没有工作单位可否申请该项目?

答:申请国家公派留学项目须获得国内工作单位推荐。您现在没有工作单位,无法申请该项目。

3.雅思/托福/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如何认定?

答:雅思、托福及WSK考试自考试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培训部结业证书自获得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如申请2024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参加雅思/托福/WSK考试时间、培训部培训结业证书获得时间应晚于2022年3月10日。

4.是否需在申报前取得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如申请时还未取得,可以稍后补交吗?

答:申报前必须取得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如在申请受理时间内未提交,无法补交,将被视为材料不齐全而无法通过材料审核。

5.邀请信应具备哪些内容?

答:邀请信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留学身份:硕士研究生;

-留学时间:应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其中留学开始时间应不早于2024年6月,且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

-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

-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等相关费用信息;

-是否符合接收方外语水平条件。

※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人员请特别注意留学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中是否明确了留学期限,如未说明,请在提交录取通知书时一并提交外方学校关于硕士研究生学制的说明(可为留学单位网站公布信息的网页截图)。

6.哪些专业可以申报?

答:本项目支持的专业仅为艺术学(门类代码13)下设专业,以拟留学单位的录取专业为准。艺术学门类下设一级学科包含艺术学(1301)、音乐(1352)、舞蹈(1353)、戏剧与影视(1354)、戏曲与曲艺(1355)、美术与书法(1356)、设计(1357)。

7.目前的学习专业为工业设计,但培养计划中含艺术设计的课程,可否申报艺术类项目?

答:如申请人出国留学专业为艺术学门类下设的工业设计专业,可以申报本项目;如为工科下设的工业设计专业则不可申报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但可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8.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可否申报艺术类项目?

答:不可以。获得部分奖学金者(指外方的奖学金扣除学费资助后,未达到国家公派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可申请。

二、申报阶段

9.我可以直接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吗?

答:不可以。申请人须向受理单位提交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申请人的个人申请。

10.如何确定我的受理单位?

答:(1)文化和旅游部综合机构或直属艺术团体的在职人员,受理单位为文化和旅游部;

(2)有关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受理单位为所在学校;

(3)其他人员的受理单位为所在省市的教育厅/人事厅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具体信息请查询受理单位一览表。

11.我错过了网上报名时间,可以补交书面材料报名吗?

答:不可以。未在3月10日-3月31日期间在线提交完整有效的报名信息者,受理单位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均无法接收你的报名。

12.申请时,我需要向国家留学基金委邮寄申请材料吗?

答:不需要。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其他材料以受理单位要求为准,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材料。

13.如取得多个外方邀请信,申报时可以申报多所院校吗?

答:不可以。申报时只能申报一所院校,且申请提交后不得修改,因此请在申报时谨慎选择。

14.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没有申请到免学费入学通知/邀请信,是否需要自理学费?

答:是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如未获外方免除学费,需自理学费。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15.申请表提交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改?

答:(1)3月10日0点至3月31日24点间,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单位接收前可以提回修改,受理单位接收后不能提回申请表。如确实需在受理单位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单位退回,并在项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

(2)4月1日0点开始,不可再进行提回申请表的操作,否则将无法再次提交。

因此,在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确保无误。

三、评审阶段

16.专家评审的主要标准有哪些?

答:专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

(1)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2)留学目的国、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专业影响力;

(3)拟留学专业情况:如是否属于国内急需发展或发展水平与国际水平差距较大的专业,拟留学专业是否与国内所学专业有紧密衔接性等;

(4)出国留学必要性和学习/研究计划的可行性;

(5)国外导师情况:专业影响力、研究成果、与申请人国内单位的合作情况等;

(6)申请人参加展览(演)和获奖情况;

(7)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的推荐意见。

四、录取派出阶段

17.如何确认我是否被艺术类项目录取?

答:录取结果一般于2024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18.录取材料包含哪些?

答:被录取人员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正式录取通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英文资助证明等。凭英文资助证明打印件办理签证等手续。

19.下载录取材料后应该办理哪些派出手续?

答: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生效(详见https://www.csc.edu.cn/news/gonggao/2067);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办理派出手续一般至少需要3-4个月时间,每个国家办理签证周期不同,所需时间存在很大差异。应及时关注留学目的国签证政策变化,尽早办理相关手续。

20.奖学金改革发放方式后,是怎样的发放周期?

答: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奖学金的发放周期为,派出时预发三个月的奖学金,从第四个月开始按月发放奖学金。同时,留学人员资助期最后一个月奖学金在外停发,待留学人员回国后办理申请结算手续后补发。

21.预发奖学金的条件和具体时间?

答:预发奖学金的条件为:留学人员在https://s.csc.edu.cn上完成确认收卡手续。同时,留学服务中心将其出国时间推送至管理信息平台。条件满足后的两周内,预发奖学金将发放至奖学金专用银行卡。

22.如何启用奖学金专用银行卡?

答:收到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后,必须先登录信息平台https://s.csc.edu.cn确认收卡并且激活银行卡,然后才可以在系统中选择留服中心办理后续派出手续。

激活方式:

(1)国内收卡的留学人员,请本人去国内银行柜面办理激活。

(2)国外收卡的留学人员,请详细阅读随卡附送的“卡函”(卡函请参见附件1.2.3),按照卡函说明激活。

(3)银行卡寄送到国内,人在国外的,由本人登录https://v.csc.edu.cn,提出申请(注明CSC学号、姓名、开户行,并承诺自行承担强制激活风险),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推送信息请银行帮助强制激活,本人也可在回国时到银行国内营业网点柜面亲自激活。此方法只针对于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根据银行卡函使用建行手机银行激活即可。

23.近期地址会发生变化(如计划搬家等),如何修改收卡地址?

答:如需修改银行卡收卡地址请登录https://v.csc.edu.cn提交您的修改申请,我们会将申请反馈给银行处理。

24.被录取后,是否可以申请变更留学单位、导师或国别?

答:原则上不可以。请申请人在申报时慎重选择留学单位。若确有特殊情况,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https://www.csc.edu.cn/news/gonggao/1895)。

25.对于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被录取后,派出前是否必须达到相应的外语水平要求?

答:具体以在外工作/学习的语言为准。如外方说明工作/学习语言是英语,英语达到选派办法要求即可;如外方说明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以外语种(或未说明工作语言是英语),申请人须达到选派办法规定的外语条件方可派出。

26.我今年被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录取,放弃的话,会有什么后果?

答: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批准放弃资格者,2年内亦不得再次申请。建议您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及时申请放弃公派留学资格。

27.录取后又取得了国外移民签证或国外永久居住权,还能派出吗?

答:不能。

04

 实施办法(项目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一次往返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结束学业回国的交通费用(各一次);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面向艺术院校、设有艺术类专业的综合性大学、师范院校、国内各级艺术团体或机构等实施。有申报意向的单位,须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公函,申请加入本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五条 采取“先立项,后选派”的办法。项目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结合国家需要,着眼于国内研究起步晚、发展薄弱、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的艺术领域,强调精准选派和结果导向;聚焦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能够培养原创性、创造力或创新思维的艺术学专业;应建立艺术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形成自主、连贯、规模化的定向选拔、派出和就业的全链条培养模式。

第七条 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或在艺术类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优势的院校、机构。中外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人员的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合作协议的生效不得以获得本项目资助为前提。

第八条 选派类别为访问学者、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各类别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参照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具体要求。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九条 如留学单位收取学费,项目单位应积极争取外方免除全部或部分学费,亦或多方筹集配套经费支付学费,应详细说明国内外经费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此次每单位可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2023年10月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选拔,统筹研究决本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项目申报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2023年10月10日-15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项目申报(https://sa.csc.edu.cn/project)。

第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2023年12月公布获批项目。获批项目自2024年开始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项目执行期间选派名额、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明确学生回国服务保障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留学效益。对于执行中项目,各单位须逐一进行年终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执行计划等。

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的项目,将终止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当年项目申报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总结应包括三年来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等。

第十六条 对于往年获批、执行满三年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除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之外,还须在线提交项目继续执行申请,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

第四章 人员选拔及录取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获批资助项目立项通知及本校制定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项目高校推荐、选拔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2024年人员申报工作计划分两批开展,第一批开网报名时间为4月1日-10日;第二批开网报名时间为11月1日-10日。项目高校须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按照《申请人应提交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推荐人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推荐人选承担。

项目单位应分别于4月20日前、11月20日前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并将单位推荐公函(公函中须明确是否已公示)、《推荐人员名单》原件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项目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对项目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录取,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同时,将根据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且低于所申报留学身份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资助期限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第二十条 第一批录取结果将于2024年6月公布、第二批录取结果将于2024年12月公布。项目单位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录取通知和名单,并通知留学人员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及办理后续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一条 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工作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二十三条 类别要求

1.访问学者: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或艺术工作者。除舞蹈专业可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外,其他人员均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

2.博士后: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科研人员,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或项目实施单位即将入职或已入职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尚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时须通过入职单位推荐,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

4.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申请时已获得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录取通知或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已获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第二十五条 外语条件

1.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详见外语合格条件)。

2.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申请时应达到相关英语合格条件;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达到相应语种的合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因疫情原因已办理放弃公派留学资格的除外)。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2024年被录取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5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八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有关手续办理、常见问题等请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并按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定机票等手续。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回国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三十三条 国内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学业,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2.对留学人员进行内部培训,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安排出国前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指导其参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组织的行前培训,对办理派出手续进行审核指导和帮助。

3.及时了解留学人员在外情况,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督促其按期完成留学计划,将其在外期间的综合表现作为人才培养考核要素,在其遇到特殊困难时予以扶助。

4.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单位工作并保持密切联系,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5.被录取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须于在读期间派出,完成国外学业后回国参加毕业答辩。如派出前或留学期间参加并通过毕业答辩,应及时办理终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手续。请推选单位做好统筹,妥善做好被录取人员国外留学、回国答辩、延期毕业等相关安排。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及本选派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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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常见问题解答(受理单位用)

1.如何界定我单位的受理范围?

答:具体可查询受理单位一览表。

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有关高校负责本校学生的申请受理;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其综合机构和直属艺术团体在职人员的申请受理;各省、市教育厅(或其他主管部门)负责其他人员的申请受理。

2024年各受理单位具体受理范围请参考本项目专栏。各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受理权限开展受理工作,有权退回超出其受理权限范围的申请;对于超出受理权限范围的申请材料,国家留学基金委不予接收。

2.受理申请时有哪些重要的时间节点?

答:(1)2024年3月10-31日,组织申请人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

(2)2024年4月20日前,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公函、初选名单及申请人电子材料至国家留学基金委,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录取结果如期公布,请各受理单位务必确保4月20日前完成操作。

3.如因材料准备问题,可以延后一两天提交材料吗?

答:不可以,4月20日是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公函和电子材料的最后时间,之后将不再受理材料。

4.网上报名截止以后,受理单位如果在信息平台上退回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可否再次提交?

答:不可以。网上报名截止以后,一旦受理单位退回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则无法再次提交。故受理单位退回某人的申请材料前,务必与其本人联系并告知在关网前重新提交,否则无法报名。对于误操作为“审核不通过”的,受理单位可以自行将其置为“待审核”并进行后续操作。

5.材料准备和材料审核工作须重点注意哪些问题?

答:(1)资格审查: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对照申请条件,严格进行资格审查。

(2)材料审核:按照《2024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书面申请材料审核、修订申请人提交的网上报名信息,确保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针对社会在职申请人,受理单位可视情况要求其提交补充材料(如社保证明、个税证明等),以方便审核把关。

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6.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公函有什么要求?

答:(1)推荐公函:必须是所在学校(或教育厅等单位)的正式公函,须带发文文号,盖所在单位公章。

(2)应明确当年受理及材料审核具体情况(可参考专栏中推荐公函模板)

7.信息平台的使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请查看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说明(受理单位用)。

8.我单位是否需将申请人的纸质材料寄送国家留学基金委?

答:不需要。留学基金委不接收纸质材料,如受理单位要求申请人或推荐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的,由受理单位留存。

9.申请人被录取后,我单位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国内推选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学习/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2.对留学人员进行内部培训,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安排出国前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指导其参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组织的行前培训,对办理派出手续进行审核、指导和帮助。

3.及时了解留学人员在外情况,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督促其按期完成留学计划,将其在外期间的综合表现作为人才培养考核要素,在其遇到特殊困难时予以扶助。

4.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单位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留学人员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5.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定期对本单位选派情况,包括派出情况、在外管理、未派出原因、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留学效益等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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