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在申请2017年度科学基金项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关于申请人条件
1.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条例》第 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条 件还有特殊要求(详见本《指南》正文部分)。
依托单位非全职聘用的境内外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提供依托单 位的聘任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包含聘任岗位、聘任期限和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的说 明(依托单位或其人事部门盖章),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是在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详见本《指南》正 文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部分)依托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以及按照国家政策由中共中央组 织部派出正在进行三年(含)期以上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其中援疆、援藏的 科学技术人员应提供受援依托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援疆或援藏的证明材料, 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依托单位的非全职工作人员、位 于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区域内的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 及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以外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 项目。
2.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无工 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 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 项目。
该类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如实填写工作单位信 息,在个人简历部分详细介绍本人以往研究工作情况,并提供与依托单位签订的书面合 同(要求详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作为附件 随申请书一并报送。
3.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科学基金接收申请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学位)不 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作为申请人申 请部分类型项目,同时应当单独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 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作为附件随申请书 一并报送。受聘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在职研究生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
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 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青年科学 基金项目。
4.非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能作为无依托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
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类项 目。如果已经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或者作为合作者 正在承担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与组织间 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在项目结题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其他类型项目;反 之,如果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上述2类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项目,在项目结题前不 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或作为合作者参与申请国际(地 区)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与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 研究项目]。
5.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 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其他类型项目。该类人员作为申 请人申请项目时,应当提供依托单位的书面承诺,保证在项目资助期内在站工作或出站 后留在依托单位继续从事科学研究,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
6.正在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除国家杰出青 年科学基金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一年度内,已经申请国家社 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关于申请书撰写要求
1.申请人在撰写申请书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条例》、本《指南》、相关类型项目 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受理申请的通知、通告 等文件。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与《条例》和本《指南》有冲突的,以《条例》和本《指 南》为准。
2.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按照撰写提纲撰写,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的个人简历 填写应规范,并注意在申请书中不得岀现任何违反法律及涉密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对所 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根据所申请的项目类型,准确选择或填写“资助类别”、“亚类说明”、“附注说 明”等内容。要求“选择”的内容,只能在下拉菜单中选定;要求“填写”的内容, 可以键入相应文字;部分项目“附注说明”需要严格按本《指南》相关要求选择或填写。
4.2017年,部分科学部申请代码进行了调整,申请人应当根据所申请的研究方向 或研究领域,按照本《指南》所附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代码”准确选择申请代 码,特别注意:
(1)选择申请代码时,尽量选择到最后一级(6位或4位数字)。
(2)申请人选择的申请代码1是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受理部门和遴选评审专家的依 据,申请代码2作为补充。部分类型项目申请代码1或申请代码2需要选择指定的申请 代码。
(3)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对申请代码填写有特殊的要 求,详见本《指南》正文相关类型项目部分。
(4)2017年进一步推进“申请代码”、“研究方向”和“关键词”的规范化使用,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简表时,准确选择“申请代码1”及其相应的“研究方向”和 “关键词”内容。
(5)申请人如对申请代码有疑问,请向相关科学部咨询。
5.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当本人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主要参与者中如有申请人 所在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在 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填写合作研究单位信息并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合作研究单位公章, 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公章一致。已经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加 盖依托单位公章;没有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主要参与者中的境外人员被视为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其境外工作单位不作为 合作研究单位,如本人未能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则应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发送本人 签字的纸质文件,说明本人同意参与该项目申请且履行相关职责,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 并报送。
1个申请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特殊说明的除外)。
6.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详细注明:
(1)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2)与正在承担的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7.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请务 必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申请项目的区别和联系,注意避免同一研究内容在 不同资助机构申请的情况。
申请人同年申请不同类型的科学基金项目时,应在申请书中列明同年申请的其他项 目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信息,并说明申请项目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8.申请书中的起始时间一律填写2018年1月1日。终止时间按照各类型项目资助 期限的要求填写20 x x年12月31日(本《指南》特殊说明的除外)。在站博士后研究 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相关类型项目,应当按照依托单位的书面承诺,填写到所申请项目 终止年的12月31日。
9.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均应当使用唯一身份证件申请项目。
申请人在填写本人及主要参与者姓名时,姓名应与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姓名中的 字符应规范。
曾经使用其他身份证件作为申请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过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书 相关栏目中说明,依托单位负有审核责任。
三、关于依托单位的职责
1.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本《指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 金工作管理办法》、《有关受理申请的通知通告、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预算编报须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编 制说明》等文件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请工作。
2.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3.依托单位如果允许《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通过本单位申请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 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并签订书面合同,作为附件随申请 书一并报送。
4.依托单位应当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项目提供书面承诺,保证申请人在项 目资助期内在站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依托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每份申请的书面承诺 由依托单位盖章附在申请书后一并报送。
四、 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条例》、本《指南》和相关类型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请项目数量不符合限项申请规定的。
五、 特别提醒
为防范学术不端行为,避免重复资助,特别提醒申请人注意:
(1)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类型项目向同一科学部或不同科学部 申请;
(2)受聘于一个以上依托单位的申请人,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通过不 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3)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4)不得将已获资助项目,向同一科学部或不同科学部提出重复申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将通过计算机软件对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以上情形如有査实,将 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将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 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