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山西省筹资金资助出(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申报工作启动

各受理单位,各高等学校:

经省留管委批准,现启动2023年度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2023年度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受理单位、各高等学校组织好受理范围内的申报工作。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把关,审核无误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各受理单位。各受理单位收到材料后,结合本行业领域发展需要进行复核,并于2023年6月9日前将复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省留管办。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址:太原市焦煤双创基地B座1920室

联系电话:0351-3046623

附件:

1.2023年度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指南

2.2023年度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申报指南

山西省留学人员管理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2023年度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指南

根据《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办法(试行)》,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为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高层次、国际化人才队伍建设,现就2023年度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实施发布如下申报指南:

一、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选派类别指申请人录取后的派出身份,对应不同的留学期限、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分为:

(一)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二)访问学者:3-12个月。其中,留学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仅可申报“合作资助类项目”。

(三)联合培养博士生:6-12个月。

二、优先资助领域

优先资助山西省教育事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企业技术改造等各类发展规划、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和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应用基础研究及人文社会科学领域。

优先选派入选国家和省各类人才支持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部委和省直厅局专家库的专家,国家和省重点学科专业、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究中心、临床试验基地等重点研究开发基地以及标杆、示范、优势和试点企业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的教学科研医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教育科研机构访学进修,开展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111”“1331”“136”等创新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碳达峰碳中和、能源革命、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双一流”大学建设等山西省重点发展领域人员。

三、资助类别及方式

省筹资金资助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按照资助类别划分为全额资助类项目和合作资助类项目两类。全额资助类项目是指由省筹资金按照资助标准提供奖学金;合作资助类项目是指由省筹资金和所在单位按照资助标准联合提供奖学金。合作资助类项目申请人录取后,其所在单位需按照比例足额按时缴纳配套经费,由山西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向派出人员发放。

(一)全额资助类项目

派出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计划选派不超过50人。

为鼓励人才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访学,2023年度全额资助类专项设立“赴莫斯科国立罗蒙诺索夫大学访学项目”,录取人员将于2023年12月底前统一派出,派出身份为访问学者,资助期限为6个月,计划选派不超过20人。

(二)合作资助类项目

2023年度,合作资助类项目设“科研团队合作资助类项目”、“医护人员合作资助类项目”、“企业发展合作资助类项目”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合作项目”4个项目。合作资助类项目申请人须获所在单位提名和配套资助承诺。

(1)科研团队合作资助类项目。派出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联合培养博士生。省筹资金与所在单位按照1:1的比例资助。

根据我省高精尖缺人才需求,所在单位以已有的科技合作项目为载体,利用单位间已有合作渠道,选派3-5名相关人员组成访学研修小组,赴国外进行专题合作研究。访学研修小组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具有合作基础的人员组成,访学目标与研究课题一致,在外访学期间及回国后应继续共同进行研究工作。小组成员可同期或分批派出。“科研团队合作资助类项目”以团队为单位申报,以申请人为单位录取,派出前小组成员须至少一人达外语合格标准。团队资助总期限不超过36个月,每位申请人资助期限须符合派出身份要求。计划选派不超过4个团队。

(2)医护人员合作资助类项目。派出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资助期限为3-12个月。计划选派不超过5人,省筹资金与所在单位按照1:1的比例资助。申请人应为省内医院正式在编的医护人员。

(3)企业发展合作资助类项目。派出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资助期限为3-12个月。计划选派不超过5人,省筹资金与所在单位按照1:1的比例资助。申请人应为省内企业正式在编员工。

(4)联合培养博士生合作项目。派出身份为联合培养博士生。计划选派不超过10人,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省筹资金资助一次往返机票,所在单位资助奖学金费用。

计划选派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基本条件

1. 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德才兼备,具有学成回国服务山西建设和发展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申报时为我省行政机关、高校、医院、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或在籍在校学生,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

3. 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且不超过55周岁,身心健康;

4. 符合《2023年度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条件》(附1)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5. 符合所申报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根据《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在我省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学生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报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

(二)各选派类别申报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申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联合培养博士生的还须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 高级研究学者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8年1月1日之后出生),具有正高级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重点学科专业、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究中心、临床试验基地等重点研究开发基地以及标杆、示范、优势和试点企业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的教学科研医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

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建设中成绩突出,近五年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或出版国家规划教材、高水平专著,或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刊物发表有较大影响、较高他引率的学术论文,或有重大科技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授权,或在生产管理中取得突出工作业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行政管理人员担任副厅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职级的,不受职称条件限制。

2. 访问学者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3年1月1日之后出生),本科毕业后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行政管理人员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处级及以上职级的,不受职称条件限制。

3. 联合培养博士生

申请人为省属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之后出生),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了联合培养计划,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申请时须符合附1中规定的外语条件或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外方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已取得国外学习单位正式邀请信或取得国外导师同意接收意向。

(三)“赴莫斯科国立罗蒙诺索夫大学访学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访问学者申请人条件,且申报时英语水平须达到附1中的规定,仅从以下专业领域中选派:物理学、哲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工工程与技术、矿业工程、机械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兵器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作物学、特种医学、戏剧与影视、工商管理、机械工程。

(四)“科研团队合作资助类项目”申报条件

以项目组为单位申报,项目组成员为3-5名,含项目组组长;项目组组长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较强科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全面负责项目组在国外的研究工作;其他项目组成员为所在单位业务骨干,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或较强科技创新能力,较大发展潜力;项目组目标明确,成员间分工合理,各负其责,团结协作;符合选派类别基本要求;与拟留学单位有一定合作基础,已取得国外合作单位正式邀请信或同意接收意向。

申报科研团队项目需以项目组为单位进行答辩。

(五)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报:

1. 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

2. 已获得的国家或省筹公派出国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

3. 曾获得国家或省筹公派出国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省留管办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的,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省留管办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的;

4. 曾享受省筹资金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资助(不包括成班派出项目)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2年的。

(六)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申报程序

1.个人提交材料。申请人须按照《2023年度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材料清单及说明》(附2)中的规定将申报材料交由所在单位审核。

2.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须按照附2中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所在单位审核及受理机构受理办法》(附3)中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各受理机构(名单见附7)。对于省属高校,请于2023年6月9日前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扫描件、推荐公函(须带发文字号,并加盖学校公章)及《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汇总表》(附8)纸质版和电子扫描件报省教育厅(《汇总表》须同时报送excel或word文件)。

3.受理机构受理。各受理机构按照申请指南要求,组织本系统或本区域内的申报工作,按照附2中的规定审核申报材料,并按照附3中的规定,于2023年6月9日前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申报材料、正式推荐文件及《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汇总表》(附8)纸质版和电子扫描件报省留管办(《汇总表》须同时报送excel或word文件)。

未经所在单位推荐、受理机构复核的个人申请,省留管办不予受理。

六、选拔录取方式

选拔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申报全额资助类项目的,须参加省留管办组织的统一评审,择优录取。

申报合作资助类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本行业领域发展需要,提名本单位优先发展专业及学科领域的申请人,在提名范围内由省留管办组织评审,择优录取。

七、派出及管理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手续。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我省公派出国留学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季度向省留管办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研修报告,学成后应按期履行回省服务义务。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省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其他约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2023年度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申报指南

为巩固扩大留学成果,提高留学效益,推进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就2023年度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实施发布如下申报指南:

一、项目类别及经费安排

1.人文社科类:计划立项30项左右,资助总额度不超过2万元/项;

2.理工农医类:计划立项160项左右,资助总额度不超过6万元/项;

以上计划数根据实际申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所有项目执行期为三年,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2023年度立项项目经费将按照6:2:2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二、重点资助领域

2023年度申报项目应紧紧围绕山西省教育事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企业技术改造等各类发展规划、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转化性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

科研项目重点资助与优先录取“1331”“111”“136”等创新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碳达峰碳中和、能源革命、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双一流”大学建设等山西省重点发展领域相关的项目。

三、申报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系省内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留学回国人员;

3.系国家留学基金委、山西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选派的公派留学人员或通过其他渠道出国进修、国际合作、攻读学位人员,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并有留学院校、科研院所、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正式证明者。优先顺序依次为国家公派、省筹资金公派、其他留学人员;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科学道德,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项目研究;

5.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现正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或技术开发工作;

6.项目申报人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且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7.曾获得省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又再次申报者,还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近5年内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前3名);近5年内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项目成果应用、推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者;

8.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现在国外学习未回国的留学人员;已申请再次出国留学半年及以上的留学人员;承担的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尚未结题者;

9.下列类型课题不得申报:

申报的课题已获得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同一课题已两次申报本项目未获资助,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

四、申报程序

1.个人提交材料。项目申报人须按照《2023年度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附1)中的规定将申报材料交由所在单位审核。

2.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须按照附1中的规定对项目申报人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所在单位审核及受理机构受理办法》(附2)中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各受理机构(名单见附4)。对于省属高校,请于2023年6月9日前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推荐公函(须带发文字号,并加盖学校公章)及《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申报汇总表》(附5)纸质版和电子扫描件报省教育厅(《汇总表》须同时报送excel或word文件)。

3.受理机构受理。各受理机构按照申请指南要求,组织本系统或本区域内的申报工作,按照附1中的规定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按照附2中的规定,于2023年6月9日前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申报材料、正式推荐文件及《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申报汇总表》(附5)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省留管办(《汇总表》须同时报送excel或word文件)。

未经所在单位推荐、受理机构复核的个人申请,省留管办不予受理。

五、实施与管理

1.项目立项后,申报者应当与省留管办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山西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签订《山西省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合同书》,并按照研究计划和《山西省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合同书》实施项目。项目承担者须承担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学术与法律责任。

2.受资助项目的相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字样。英文为:“Research Project Supported by Shanxi Scholarship Council of China”,未标注的不得用于本项目结题验收。

六、其他要求

1.各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科研项目立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遵守《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教研项目管理办法》,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各项目申报单位和受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填报信息准确、真实,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要加强科研项目重复申请审查,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3.项目申报人应如实填报材料,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人3年内申报资格;如已获准立项一律撤项,并追究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

4. 项目申报单位要加强项目跟踪与过程管理,确保项目立项后尽快组织实施。项目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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