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解答】有关国别申请、派出注意事项(研究生类)

1.美国

美国等少数国家的部分学校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免除学费时一般按学年计算,如申请材料中提到免除其第一年学费,可视为达到免学费要求。

2.英国

(1)外语水平

根据英国政府签证及英国高校入学审核要求,赴英攻读博士研究生仅凭外方导师或院校出具的外语水平证明将无法申办签证并顺利办理入学手续;赴英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可能仍需提交指定的外语水平考试证明。建议申请人提前咨询拟留学单位主管部门并在申请时提交有效的雅思考试(IELTS)成绩。

(2)学术技能专业审核(Academic Technology Approval Scheme,ATAS)

根据英国外交部规定,所有来自欧盟经济区(EEA)和瑞士以外国家的国际学生在前往英国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前,需视情况根据拟留学专业参加ATAS审核。ATAS审核应在留学开始前9个月内完成,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申办签证。建议相关人员提前咨询拟留学单位相关部门,确认是否需要参与ATAS审核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有关ATAS审核的具体要求和申请流程,可参阅https://www.gov.uk/guidance/academic-technology-approval-scheme

(3)板凳费(Bench fee)

大多数英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会向国际访问学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收取板凳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后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在外学习生活经费,并已涵盖板凳费。据此,国家留学基金不再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抵英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支付/报销板凳费。请相关人员在对外联系时提前了解英方收取板凳费的要求并做好相应安排。

(4)医疗保险费(Immigration Health Surcharge,IHS)

根据英国政府规定,自2015年4月起,来自欧盟经济区(EEA)以外、申请赴英学习6个月以上的学生,需在递交签证申请时一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上述人员在英留学期间可享受国民医疗服务(NHS)。

缴纳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可查阅英国政府官方网页:https://www.gov.uk/healthcare-immigration-application

3.日本

拟赴日本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申请时应已通过日方院校的博士生入学考试,达到入学资格并取得正式入学许可书(无条件入学);或取得日方院校招生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无条件入学通知。如入学许可书中未明确留学期限或未注明免除博士期间全部学费/获得全额学费资助等相关情况,须同时提交国外导师接收函并补充注明相关信息。申请时已为日本院校在读博士一年级的人员,提交在读学校开具的博士注册/学籍证明即可。

4.瑞典

(1)瑞典皇家理工学院及瑞典卡罗林斯卡医学院只接受申请其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奖学金人员赴该校学习、进修。上述两校不接受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申请赴瑞典学习人员的申请。

(2)根据瑞典移民局规定,联合培养博士生首次申请签证最长期限为12个月,且不能在瑞典境内续签。建议申请人据此提前与瑞方导师商定计划留学期限。

(3)根据瑞典高等教育法规定,自2018年8月起,在瑞高校就读的博士研究生须按照雇佣关系,以初级工作人员身份在瑞高校开展科研工作。目前博士研究生的一般工资标准为税后每月22,500瑞典克朗并逐年上调。

现行国家公派赴瑞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资助标准为15,000瑞典克朗/月,剩余部分需由瑞方导师(或所在院系)补足,以达到瑞典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未达到上述工资标准人员可能在办理入学或申办签证时受阻。此外,挪威、丹麦高校在博士生入学注册前也有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5.比利时

APS是目前赴比利时留学签证的强制性前置审查程序。自2018年起,比利时政府同意免除中国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APS审查。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会将当年录取赴比利时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名单统一通知比利时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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