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原院士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发布!

中原院士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原院士基金(以下简称“院 士基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人才强省 战略实施,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 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 13号)、河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高层次人才 认定和支持办法》(豫人才〔2017〕5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结合我省高层次人 才引进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院士基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 用于对我省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院士等顶尖人才、经认定的领军 人才以及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柔性引才先进单位奖励补贴、稳 定支持、特殊科研经费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院士基金用于奖励补贴、稳定支持、特殊科研经费 支持的资金根据有关部门的认定条件和奖励支持标准确定,科研 经费按项目法确定。

第四条院士基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将现有省财政支持高层次人才的有关专项 资金统一纳入院士基金统筹管理,整合使用。

(二) 突出重点。聚焦高端,对我省引进和培养的顶尖人才 和国家“**计划”“**计划”、以及“中原**计划”、“中原 **计划”入选者等高端人才给予资金支持。

(三) 便于操作。根据院士基金不同支持方向,明确资金分 配下达程序和时限要求,简化工作流程,加快支出进度。

(四) 注重绩效。明确绩效目标管理、强化绩效运行监控、 加强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全面提升资金管理绩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主要职责:负责院士基金 安排使用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组织“中原**计 划”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有关高层次人才、柔性引才先进单位 评选认定工作。编制“中原**计划”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 奖金和柔性引才奖励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拟定有关专项资 金的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 省科技厅制定院士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审核院士基金中期财政规 划和年度预算,审核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省科技厅、“中原 **计划”相关平台单位(以下简称平台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 和分配方案;分配下达资金并根据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对绩 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监督院士基金使用。

第七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编制院士基金(除“中原** 计划”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奖金、柔性引才奖励和部分“中 原**计划”特殊支持资金外)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拟定 院士基金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院 士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 案;跟踪项目实施,开展院士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平台单位主要职责:编制院士基金中涉及本部门 “中原**计划”特殊支持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拟定 特殊支持资金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跟踪项目实施,开 展特殊支持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直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项目初审、申报,各市县 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县项目的初审、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是 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除“中 原**计划”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资金、柔性引才奖励和部 分“中原**计划”特殊支持资金外,其他所有项目由省科技厅 统一汇总。

第三章支持条件和使用范围

第十条 院士基金支持条件是:

(一)顶尖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 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物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各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 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 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 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以色列等发达国 家,及其他国家国际公认世界领先行业领域的相当于院士的最高 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成员或高级成员)。
  3. 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
  4. 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国际标准组织 (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5.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顶尖人才。

(二)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 入选以下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荣誉称号之一者:国家 “**计划”人选;国家“**计划”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 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 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科技部“创新 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国家外国专家局“首席外国专家项目”人 选;“高端外国专家项目”专家人选;国家外国专家局“高校国 际化示范学院推进计划”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高等学校 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学术大师和学术骨干;中央直接联系掌握的 高级专家;“河南省杰出外籍科学家工作室”和“河南省高校学 科创新引智基地”首席科学家、学术大师和学术骨干。
  2. 近5年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 名完成人;国家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杰出贡 献奖获得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第一发明人(设计人);长江 学者成就奖。
  3. 近5年担任过下列职务之一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 工程研究中心(原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 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主任、首席专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科 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蛆长;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主要负 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973计划”项目首席科 学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重 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
  4. 具有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国际著名学术组织成员等岗位经历者。
  5.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领军人才。

(三)“中原**计划”人选,“中原**计划”引进海外高 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 院士基金使用方向和标准:

(一)院士奖励补贴。对于我省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院士等 顶尖人才,给予500万元的个人奖励补贴,其中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其余200万元分5年逐年拨付。

(二) 为“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提供稳定经费支持。每 个工作室计划支持6年,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支持经费 一次性核定,按年度拨付。主要用于科研基础条件(创新平台) 建设、科研、人才培养与引进、团队建设、学术活动等方面支 出,具体按照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 对院士等顶尖人才和其他高端人才及其科技创新团队, 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带动重大创新平台落户的,按照 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由省科技厅另行制定。

(四) 对“中原**计划”人选提供特殊支持。对每年评选 的中原学者安排每人不低于200万元的特殊支持;对评选的中原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中原企业家领军人 才、中原文化名家、中原教学名师、中原基础研究领军人才、中 原名医、中原技能大师安排每人不高于100万元的特殊支持;对 评选的中原青年拔尖人才安排每人不高于50万元的特殊支持。 具体支持数额由平台单位商省财政厅确定。支持资金用于自主选 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

(五) 对于评选出的柔性引进顶尖人才及团队的先进单位, 给予100万元的引才补贴,主要用于弥补引进人才产生的相关费 用。

(六) 对评审确定的院士等顶尖人才团队和国家“**计划” “**计划”入选者等高端人才团队的科研经费给予支持。支持 方式以前补助为主,按照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支持的项目和数额。

(七)用于“中原**计划”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奖金。 对于我省毎年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每人120万元给予一 次性奖金资助。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院士基金(除“中原**计划”引进海外高层次 人才资助奖金、柔性引才奖励和部分“中原**计划”特殊支持 资金外)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由省科技厅负责编制;院士基 金涉及“中原**计划”引进海外高层次资助奖金、柔性引才奖 励的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由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负责编 制;院士基金涉及“中原**计划”特殊支持资金的中期财政规 划和年度预算由各平台单位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应包括部门 概况、本部门相关规划实施情况、部门规划期重点任务及实施计 划、实施财政规划评估调整情况、部门财政收支规划安排建议情 况等。年度预算应包括政策依据、支持方向、目标任务、支持人 选、支持规模、时间期限、可行性报告、绩效指标、资金总规 模、项目细化及分年度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院士基金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预算,报省人代 会批准后,即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院士基金(除“中原百人计划”引进海外高层次 人才资助奖金、柔性引才奖励和部分“中原**计划”特殊支持 资金外)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组织部 (省人才办)、省科技厅、平台单位提出的对顶尖人才的奖励补 贴、科学家工作室稳定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对顶尖人才和高 端人才及科技创新团队重点项目支持、柔性引才先进单位的引才 补贴及”中原**计划”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奖金、“中原 **计划”特殊支持意见,将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到有关用款单位 和企业。

第十五条对于我省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院士等顶尖人才, 由所在单位在引进人才到岗后3个月内或当选后向省科技厅提出 申请,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六条对于已批准设立的“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 由省科技厅在每年6月底前商省财政厅提出预算安排意见,省财 政厅在收到省科技厅文件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七条 对于具有世界一流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带来重 大科技创新或平台引进、具有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潜力 的人才团队,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向 省政府提出经费支持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省财政厅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八条对于柔性引进顶尖人才及团队成效显著的先进单 位,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选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及时 将名单函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 成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九条 对于“中原**计划”人选的特殊支持,由省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评选确定名单,各平台单位商省财政厅确定 具体支持数额后,省财政厅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第二十条 对于“中原**计划”引进海外髙层次人才,由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单后,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函告 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分配 下达。

第二十一条 院士基金用于支持科研项目的部分,实行项目 库管理制度。由省科技厅提前做好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项目申 报、预算评审、项目预算编制、公开公示等前期工作,提前研究 确定下年支出事项、经费分配和细化建议,并在每年9月底前报 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中期规划及预算编制年度要求提 出审核意见,编入预算草案,按程序批复后,在下一年度将资金 分配下达到有关项目单位。具体程序和工作要求按照省级科技研 发专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院士基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除对个人的奖励 可以直接支付到个人外,其他资金原则上应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 务的提供者。

第二十三条 院士基金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 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院士基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级盘活财政存量 资金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对个人的奖励和资助资金外,使用院士基金 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使用院士基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 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 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 上,除涉密等情况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院士基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根据“权责 对等、约束有力”的原则,院士基金不同使用方向的资金,由承 担预算分配的部门分别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 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有关单位在编制预算时, 应结合实际情况科学设置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 化,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 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省委组织部 (省人才办)、省科技厅、平台单位应按照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 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负责审核及并批复 项目具体承担单位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十条 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年度执行中,省委组织 部(省人才办)、省科技厅和平台单位按要求对项目预算执行情 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 效目标时应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三十一条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或项目 完成后,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省科技厅和平台单位要按要 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自评,并在项 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的基础上,对院士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向省 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省科技厅、 平台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 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人大监督。

第三十二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省财政厅在省委组织 部(省人才办)、省科技厅、平台单位预算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 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加 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和预 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院士基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 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 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 监督检查。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 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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