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指南

一、选派工作流程

步骤 时 间 程 序 具 体 内 容 备    注
1 2021年5月之前 申报准备 1.查看选派办法,确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人自行或通过所在单位对外联系,取得外方邀请信,并按申请材料清单及说明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2 5月1日-5月15日 申报 申请人进行网上报名,并向各有关省区教育主管部门(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各有关省区教育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请查询本专栏“受理机构一览表及联系方式”。
3 5月16日-5月22日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将推荐材料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4 6月-8月 评审、录取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公布录取名单及外语培训安排。 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 )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5 9月起 语言培训 外语未达标的被录取人员可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组织的语言培训或自行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及其他被认可的外语水平考试。 各培训部联系方式请查阅本专栏“外语水平要求及说明”。
6 10月起 符合派出要求者,网上办理派出手续、派出 1.被录取人员联系所在省区教育主管部门及留学基金委提交补充材料;

2.联系留学服务机构办理签证申请、机票预订手续;

3.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其他材料,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4.被录取人员联系留学服务机构领取机票、签证等,陆续派出。

请在收到录取材料后办理有关派出手续;办理流程详见《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未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因疫情原因放弃资格不受限制)

二、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采取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具体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资金配套比例、选派规模、类别、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人社)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各地项目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2021年计划选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1770人。

第五条  参加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重庆市、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地方合作项目的省包括:河北省、湖南省、河南省、海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北省、江西省、广东省、山西省。

第六条  留学期限

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访问学者:3-12个月。

博士后:6-24个月。

第七条  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留学人员通过推选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

第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德才兼备,业务精良,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第十一条  须为国内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符合《202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重点支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重点支持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第十四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第十五条  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六条  外语水平应达到《202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确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的考试证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此类人员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WSK/TOEFL/IELTS等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标准者。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七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八条 2021年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5月1日-5月15日(含已获批地方创新子项目)。

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所有申请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综合素质、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并在单位推荐意见表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或委托申请人提交至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工作(详见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om浏览“受理机构通讯录”查询)。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于5月22日前将受理、审核工作情况及推荐人员名单以书面公函形式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申请人进行材料审核,组织评审,确定录取结果。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一)申请人的道德品行、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二)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三)出国研修学科专业及方向的需要程度、国内和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

(四)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五)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请人留学回国后提供发展条件的可能性及推荐态度等。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于2021年8月底前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预定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生效;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七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推选单位对本单位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应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制定本单位有关管理办法,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跟踪评估留学人员学习研究情况,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留学人员录取后,推选单位应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派出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对留学人员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留学效益,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推选单位应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收集各推选单位情况后统一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对留学人员所提交的研修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协助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回省回原单位服务。回国后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并在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及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地区及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三、外语合格条件

一、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各语种要求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连续留学8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工作12个月(含)以上,或曾以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身份留学3个月(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各语种要求如下:

-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5.参加雅思、托福、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日语、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雅思(学术类)6.5分、托福网考95分;

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B2级;

日语达到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三级(N3);

韩语达到TOPIK3级。

6.赴其他语种(除英语、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以外)国家留学者,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对该语种的面试或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二、关于外语合格条件的说明

1.上述外语合格条件系留学人员申请和派出的统一标准,申请时合格且外语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派出时即可视为外语合格。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结业证书、雅思、托福、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韩语(TOPIK)、日语(JLPT)成绩有效期均为两年。

2.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证明材料为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通知单。

3.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的证明材料为学历或学位证书。

4.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以下所列任一:

(1)往年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可认定留学期限、留学单位和学历的相关佐证材料:

① 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② 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留学单位及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

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5.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B2级包括参加相应语种考试并取得等同于CECRL B2级的证书或成绩,如德语TestDaF12分以上,法语TEF541分以上、TCF400分以上、DELFB2,西班牙语TELEB2,意大利语CELI3、CILSDueB2、PLIDA B2等。

6.赴非英语国家外语合格条件的说明

外方邀请信须明确工作语言。对外方邀请信中明确表述可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留学人员,英语达到国家公派合格标准也可以申请并派出,派出前可按自愿原则到有关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对象国语言初级培训,申报时提交英语水平证明材料即可;对外方邀请信中明确表述使用英语以外语种作为工作语言的留学人员(含邀请信中未明确工作语言者),应达到上述外语合格条件规定的相应语种合格要求,并提交相应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四、材料准备

1.应提交材料

一、必交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2.《单位推荐意见表》

3.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必交)

4.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5.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外方合作者简历(由其本人签字)

7.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8.申请高级研究学者应提交符合高级研究学者录取条件的有关证明(详见第二条“申请材料说明”)。

请按以上顺序准备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身心健康证明无需扫描上传)。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其审核留存(留存期限为两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网上申请表正式提交后不能再修改信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申请人需在纸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名。

2.《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3.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申报时必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信/函。正式邀请信/函一般应由外方教授/邀请单位签发,并使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邀请信/函应明确如下内容(若所申请出国留学项目对国外邀请信有特别要求,应按项目要求准备)

①基本信息:姓名、国内单位等;

②留学身份: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

③留学期限:明确到起止时间;

④留学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

⑤是否符合接受方外语水平要求;

⑥资金资助情况;

⑦外方负责人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注:邀请函内容中申请人姓名、留学身份、留学期限、专业方向及外方签字缺一不可,否则将视为无效邀请函,将导致申请失败。

4.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按所申报项目有关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曾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工作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一下所列任一:(1)往年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可认定留学期限、留学单位和学历的相关佐证材料:

①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②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留学单位及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

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5.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职称、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网报时请将以上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档进行上传

6.外方合作者简历

主要包括国外合作者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合作者简历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

7.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须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8.申请高级研究学者所需材料

应提供符合高级研究学者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注:非必交申请材料

1)获奖证书复印件

应是与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相关的、获奖级别最高、日期最新的奖励(原则上应是五年内获得的)。获奖证书复印件不得超过5页(含)。

2)在研材料:申请人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及所在单位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等的相关证明材料。上传的在研证明为有关立项文件(限3页),或由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出具或盖章确认的在研项目(课题)相关证明材料。

3)论文首页:论文首页扫描件。除非申请的具体出国留学项目要求提供,申请人所发表论文、承担科研项目书、科研项目验收结果认定书等请勿放入申请材料。

2.网上报名指南

一、报名网址:http://apply.csc.edu.cn

    (要求使用Internet Explorer 6、7、8、9、10、11版本。如果使用IE8.0及以上版本,请启用浏览器的“兼容性视图模式”后使用。开启方法可参考:

http://windows.microsoft.com/zh-cn/internet-explorer/use-compatibility-view#ie=ie-11

二、报名时间:2021年5月1日-5月15日

三、报名程序:

1.注册用户名(往年申报过的,应重新注册帐号,邮箱和身份证号码可重复)

2.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填报

3.上传申报材料

※注:请注意报名截止时间。各省份具体时间要求以所在省份教育厅的规定为准。请务必在报名结束前提交申请表。

四、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请在填写申请表前,仔细阅读“选派办法”,查看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登录首页的“申请类别”请选择——访学类

申请表共8个子表,请按顺序填写,每完成一个子表,请注意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子表1:基本情况——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姓名(中文)、姓名(拼音):请仔细检查,按照提示的格式填写。注意不要出现错别字或拼音拼写错误。姓氏“吕”需按护照中实际拼写进行填写。

   最后毕业院校及专业:请按实际情况填写。

   是否入选国家级人才:如填写“是”请注意填写后续选项,并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现工作单位:请在列表中选择相应工作单位。如列表中没有列出,则选择此列表末端的“其它”,在新出现的“请输入工作单位”中自行填写工作单位名称。填写时请注意使用规范全称,仅填写单位全称,不用填写部门。

   照片:请拖动内侧垂直滚动条至底端,在“家庭电话”的下一行上传照片。要求免冠证件照、大小不超过50KB、格式为jpg或jpeg。请注意未上传照片会导致无法提交。

子表2:外语水平

一外语种:请根据本人掌握的语种进行选择(与申请国家使用语种无关)。

是否达到外语合格条件:

①未达到外语合格条件—如申请时未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中规定的合格标准,请选择此项,并选择是否同意参加培训部外语培训及意向培训地点。

②已达到外语合格条件—如申请时已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中规定的合格标准,请选择此项,并选择相应的达标方式(外语合格有效期以申报时为准)。

请注意: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在填写前仔细核对外语合格证明是否仍在有效期内如证书已过期或曾在国外学习时间不符合规定要求,不能作为外语程度证明。

合格标准:

a.外语专业——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b.曾在国外学习工作(需提交曾留学单位及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或往年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连续留学8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工作12个月(含)以上,或曾以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身份留学3个月(含)以上;

c.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需提交合格的成绩单)——达到相应语种的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d.培训部培训合格——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

e.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等外语水平考试——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子表3:教育与工作经历——请按照每一项提示要求填写。

子表4:主要学术成果——每一项均请按“最重要-重要-一般”及“时间近远”依次填写,至多4项。

子表5:主要学术成果摘要介绍——如无可不填。

子表6:研修计划——请结合提示条目填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拟留学专业(研究课题),特别是拟研究方向国内外研究进展

b.申请人在拟研修方向上已取得的研究基础(请重点描述)

c.拟研修的具体科学/技术问题(请重点描述)

  1. 拟研修学校/研究所在申请人拟研修方向上的研究水平,国际影响力及研究条件(请重点描述)

e.出国留学预期目标、研修计划、方法及时间安排

f.拟研修的科技问题对本地区建设的贡献(请重点描述)

g.回国后的后续研究计划,以及申请人已拥有的相关研究条件(请重点描述)

子表7:国外邀请人(合作者)——请按照要求填写邀请人相应信息,并提交邀请人简历。

※子表8:申请留学情况——请按顺序填写以下内容

  申请留学身份:访问学者、博士后、高级研究学者

(根据项目简章要求及自身条件进行选择)

申报国家/地区:不限(根据本人具体联系情况,自行选择)

申报项目名称: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

可利用合作渠道项目: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

                或  地方创新子项目(仅限获批项目申报)

计划留学单位(外文):请根据已确定的国外院校进行选择(地方创新子项目申报人员国外院校应在获批范围内),并提交邀请信。支持模糊查询。如填报院校与邀请信不符将按不通过资格审核处理。一经录取,留学单位不再变更,请慎重填报)

如您所计划访问的留学单位不在系统提供的选择范围内,请按要求提交“国外留学单位申请表”,申请将在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处理,请注意申报截止时间。

受理机构名称:请选择本人所在省、区、市教育/人社厅(局)、教委

  留学专业名称、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或相近专业(地方创新子项目申报人员留学专业应在获批范围内)。

具体研究方向: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重点资助学科专业代码及名称:根据专业进行选择,或可选择列表最底端的“不在所列学科中”(此项不作为评审依据)。

申请留学期限:高级研究学者—— 3-6个月

访问学者—— 3-12个月

博士后—— 6-24个月

申请资助期限:请与“申请留学期限”一致
是否享受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如果曾经享受过,请填写具体时间。

※请注意,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两年的人员不符合申报条件

五、上传申报材料

完成申请表填写、保存后,即可点击左侧“上传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分为“必传”、“非必传”两类,申请人须按要求将“必传”材料全部上传后,方可提交申请表。“非必传”材料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上传。

请注意:

1.所上传的材料须为PDF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3MB。如材料为多页,必须合并成为一个PDF格式文件上传,否则后上传文件将覆盖先上传文件。

2.上传后应预览检查,防止出现上传过程中出现文件损坏情况。

六、完成网上报名:申请表所有项目填写完毕并完成“必传”材料上传后,点击左侧“提交申请表”。成功提交后,系统会根据填写内容自动生成《访学类申请表》(PDF格式),请下载并打印(PDF文件请用Adobe Reader或Acrobat软件打开)。并在申请表首页右上角空白处手工粘贴1寸免冠照片,且在第3页的申请人保证处签字。

※注:提交申请表后,如需修改请点击左侧“提回申请表”,并请在报名截止前重新提交。

七、请将打印好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连同《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须由单位主管部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提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材料,按顺序装订整齐并交至所属受理机构。

注:如所在单位为司局级以下单位,则需由司局级主管单位——所在省、区、市教育/人社厅(局)、教委在“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意见”栏中签章。

五、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

答:“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所在省区、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

2.如何联系国外留学单位,联系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需自行对外联系,在报名前需要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

联系过程中写清本人联系地址、电话、E-mail、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便顺利取得外方邀请信等有关材料,并注意保留对外联系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录取结果将于2021年8月底公布。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建议与国外留学单位联系时合理安排时间,充分预留办理手续时间,邀请时间不得早于录取结果公布时间,不得晚于留学资格有效期截止时间。

3.邀请信应具备哪些内容?

正式邀请信一般应由外方教授/邀请单位签发,并使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

邀请信应明确如下内容:

①基本信息:姓名、国内单位等;

②留学身份: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

③留学期限:明确到起止年月;

④留学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

⑤工作语言、是否符合接受方外语水平要求;

⑥资金资助情况;

⑦外方负责人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注:邀请函内容中申请人姓名、留学身份、留学期限、专业方向及外方签字缺一不可,否则将视为无效邀请函,将导致申请失败。

4.外方邀请函中的留学期限可否超过现行规定?

答:不可以。须按选派办法中规定期限申报,外方邀请函中明确的留学期限须与申请表上填写的留学期限一致。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不能低于3个月或超过6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不能低于3个月或超过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不能低于6个月或超过24个月。

5.2021年是否可以提交非正式邀请信?

    答:不可以非正式邀请信是指:来往邮件(截图)、邀请信上无外方负责人(教授)签字、非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等情况。上述属非正式邀请信的情况,在材料审核时将作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按不通过资格审核处理

6.留学单位可否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

    答:不可以。

7.申请时必须提交外语合格证明吗?

答:2021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允许申请人在外语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情况下先行申报,但申报时,推选单位须在《单位推荐意见表》中明确对其重点推荐,并且申请人须提交有关外语水平证明作为专家评审参考。

申报时外语水平符合达标条件的申请人,录取后可直接派出;申报时外语不符合达标条件的,录取后外语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8.如何认定“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连续留学8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工作12个月(含)以上,或曾以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身份留学3个月(含)以上”?

答:曾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工作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一下所列任一:(1)往年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可认定留学期限、留学单位和学历的相关佐证材料:

①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②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留学单位及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

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9.雅思、托福或者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是否必须在有效期内?

答:是的。雅思、托福和WSK的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申请时成绩需在有效期内。

10.如何认定“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结业证书”的有效性?结业证书是否必须在有效期内?

答:有效的结业证书应为:培训语种及级别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要求,所盖公章为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公章。请在培训报名时向有关培训部确认所报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认可的培训。

请特别注意,结业证书为培训部所在大学公章的不予认可。

结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申请时成绩在有效期内,方视为外语达标。

11.外语合格证明、外方邀请信是否需要提交原件?

答:不需要。申请人只需提供外语合格证明、外方邀请信的复印件、传真件,或有外方电子签名的打印件,原件请申请人自行留存。

12.申请材料须提交电子版吗?

答:是的。申请人报名时须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电子版上传至“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并按顺序准备纸质申请材料(具体请参考《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向受理单位提交。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

13.如何获得《单位推荐意见表》,《单位推荐意见表》由谁负责填写,由谁负责输机?

    答:申请人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出国留学申请表完毕后需提交并打印,空白《单位推荐意见表》将随同申请表一起打印,不能单独打印。

推荐意见需由所在单位主管留学工作的部门负责填写,加盖所在单位(司局级或以上级别单位)公章后,由单位统一提交或密封后交由申请人提交受理单位。《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14.申请表提交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改?

答:在受理单位未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接收申请表以前,申请人可以将已填写的网上申请表提回并进行修改。申请人可使用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点击提回申请表按钮,将申请表提回后进行修改,但修改以后必须在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重新进行提交并打印。受理单位如已在网上接收申请表,申请人将无法再更改申请表信息。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后在规定网报时间内提交。

15.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6.是否提供学费资助?

答:不提供学费资助。

17.被录取后如何获得录取材料?

答:留学人员录取后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录取材料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18.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者或录取后放弃留学资格者,是否可再次申报?

答: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者、录取后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2012年(含)以后录取的西部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留学人员按此执行)。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2015年(含)以后录取的西部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留学人员按此执行)。因疫情原因放弃资格者不受限制。

六、受理机构一览表

西部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市名称 受理机构名称 代码 受理范围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内蒙古 教育厅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815 内蒙古各类申请人员 0471-2856510 2856510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东街丁香路 010010 赵晓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局外事处 521 兵团各类申请人员 0991-2896281 2896292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光明路196号 830002 祁龙梅
广西壮族自治区 教育厅教师培训中心 845 广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0771-5815402 5815405 广西南宁市竹溪路69号1601室 530021 甘煜慧
重庆市 教委国际处 850 重庆市各类申请人员 023-63635846 63612912 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 400020 宋吉
四川省 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851 四川省各类申请人员 028-86129011 86113730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6号 610041 李问袤
贵州省 教育厅外事处 852 贵州省各类申请人员 0851-85283389 85283389 贵州省贵阳市中山西路43号 550003 谢文雯
云南省 教育厅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853 云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0871-65124467 5141355 云南省昆明市小菜园学府路2号 650223 赵彩茹
西藏自治区 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854 西藏各类申请人员 0891-6599523 6599523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藏大东路15号 850000 芦静
陕西省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861 陕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029-88668928 88668687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 710061 畅攀
甘肃省 教育厅国际处 862 甘肃省各类申请人员 0931-8826130 0931-8732693 甘肃省兰州市南滨河东路571号 730030 刘俊玲
青海省 教育厅外事处 863 青海省各类申请人员 0971-6310575 6310575 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5号 810008 辜慧敏
宁夏回族自治区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864 宁夏各类申请人员 0951-6023073 6031942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27号 750002 王佳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教育厅外事处 865 新疆教育系统申请人员 0991-7606020 7606019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 830063 董冰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科技厅引进智力与人才服务处 965 新疆非教育系统申请人员 0991-3830093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科学一街353号 830011 殷晓兰
地方合作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市名称 受理机构名称 代码 受理范围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河北省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813 河北省各类申请人员 0311-66005180 66005181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 050051 冀芳烁
辽宁省 教育厅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821 辽宁省各类申请人员 024-86207163 86909827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44号1门 110031 郭浩
吉林省 教育厅国际处 822 吉林省各类申请人员 0431-88905335 82727699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 130051 董秋慧
黑龙江省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823 黑龙江省各类申请人员 0451-53637875 53626037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75号 150001 邢庆影
浙江省 教育厅外事处 833 浙江省各类申请人员 0571-88008896 88008993 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321号 310014 陈璐
江西省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836 江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0791-86765763 86765251 南昌市赣江南大道2888号1901室 330038 胡悦
河南省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841 河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0371-69691081 69691768 河南省郑州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D809室 450018 关煜平
湖北省 教育厅外事处 842 湖北省各类申请人员 027-87328300 87328047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路8号 430071 刘丹
湖南省 教育厅国际交流处 843 湖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0731-84714936 84715481 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 410001 刘颖
海南省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846 海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0898-65339366 65339366 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大楼403室 570204 王彩娟
山西省 教育厅外事处 814 山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0351-3041061 3046623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30号 030006 殷洁
广东省 教育厅外事处 844 广东省各类申请人员 020-37628703 37627231 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11楼 510080 杜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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