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办法正式公布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已认定且仍在有效任期内的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8日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管理,规范高层次人才任期和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认定的我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及海外A 类、B 类、C 类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评估工作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

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负责任期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对评估结果负有主体责任。

高层次人才任期内更换单位的,由现用人单位牵头组织任期评估,原用人单位配合实施。

第二章  任期评估方法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

第六条 任期评估按年度开展,每个任期年度为12个月,自高层次人才证书有效期起始年月起算。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在每个任期年度期满之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评估结果。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本行业工作特点、具体工作性质和业绩评价标准,规范评估程序,确定评估方法,明确评估内容和目标,认真开展任期评估工作。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评审、同行评议、匿名投票等方式。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和业绩贡献两方面。

第九条 道德品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纪守法;

(二)乐于奉献、团结协作的科研精神;

(三)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

第十条 业绩贡献评估内容由其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业绩评价标准和人才层级确定,重点评估人才的创新价值、工作能力、科研成果、产业贡献、荣誉奖项、学术影响、人才培养、科学普及和团队建设等情况。

第三章  任期评估具体程序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任期评估申请,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简述个人任期年度内的道德品质、业绩贡献等情况,提供相关业绩贡献佐证材料。

(二)单位评估。申请人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记录》(以下简称《评估记录》),确定初步评估结果。

(三)内部公示。评估结果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用人单位反映,用人单位应对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对评估结果予以更正并重新进行公示。

(四)提交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确认评估结果后,将《评估表》《评估记录》以及其他评估工作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备案后告知申请人评估结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评估结果的,视为该任期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

(五)事后核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对评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任期评估程序不规范情况的,视为该任期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业务实行“诚信申报”模式,用人单位提交材料后,系统自动受理备案。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信息和评估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本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评估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如用人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可要求其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提出任期评估申请后,因用人单位拒不按规定开展任期评估,或因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评估结果、或因任期评估程序不规范,造成申请人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如用人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可要求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结果。

第四章  任期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任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在任期年度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可定为优秀:

(一)有重大科研学术成果或产业贡献的;

(二)取得重大荣誉奖项或学术影响的;

(三)在相关领域发挥突出领军作用的。

高层次人才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用人单位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在任期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估结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估的;

(四)已离职且不在深圳市内工作的;

(五)有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用人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六)有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用人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用人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八)在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九)经核查发现任期评估程序不规范的。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享受当年度任期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该年度任期已享受的奖励补贴予以追回;连续两个任期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证书,并按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在学历学位、业绩成果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被有关部门(院校)查处的;

(二)在办理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业务时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前款第(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参加我市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我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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