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8号),自2022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按照坚持“四个面向”,实行“条件控制、科学评估、动态管理”的方式,灵活、高效、便捷地开展新设站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站条件及程序

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具备6项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具体设站基本条件、推荐条件、设站程序等要求详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详见附件1)。

二、进度安排

按照《工作指南》要求,2022年新设站分两批次进行申报。第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单位推荐汇总表》(附件3)请于4月30日、第二批请于10月15日前报送至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网上申报系统将于3月份开通,具体填报事项另行通知。申报单位可于6月30日、12月15日起在网上申报系统查询2022年第一批、第二批新设站备案情况。

三、有关要求

请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严格把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条件,认真开展申报材料核实和推荐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工作指南》动态调整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积极开展新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服务人员培训,做精做细各项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博士后培养质量。

联 系 人:王 芳(《工作指南》) 王若阳(网上申报系统)

联系电话:(010)84208344;(010)62335016

传    真:(010)84208344

附件: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指南(试行)

2.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申请表

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单位推荐汇总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指南(试行)

一、设站条件

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博士后当年日常经费资助标准。

5.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至建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2.属于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如近5年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经工业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3.近三年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的高新技术企业。

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5.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年以上,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6.已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博士后工作,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申请新设园区类工作站,须有3家以上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须全部符合基本条件,且其中2家以上单位分别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二、设站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园区申请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按照单位自主申报,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或中央企业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核实推荐,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设站的程序开展。

(一)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申请表》(附件2),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对所属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留存备查。

(三)获得推荐的申报单位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www.chinapostdoctor.org.cn)首页,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请”专栏,按要求完成网上申报。网上申请材料须与纸质申请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四)推荐单位对有关申报单位的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上传申请材料的签字盖章页电子扫描件。

(五)推荐单位汇总有关申报单位名单,分批次报送至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般每年4月份、10月份各报送一次。如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因国家战略性需求等特殊原因需及时设站,可由推荐单位单独报送。

(六)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推荐单位报送的名单核查有关单位申请材料,对符合新设站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对不符合新设站条件或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问题的申请材料予以一次性告知并退回。

(七)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可在网上申报系统查询新设站结果,下载打印新设站备案通知。

(八)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理开通全国博士后进出站管理信息系统权限等事宜。

三、动态调整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注销设站资格,被注销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3年后可重新申请设站:

(一)在全国博士后综合评估中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

(二)新设站两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

(五)无法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或因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集中向有关地区、部门通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动态调整情况。

确有博士后招收需求但尚未达到设站条件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工作。

承担重点研发计划或重大科研项目的中央在京单位,获得全国创新创业优秀博士后称号的人员担任主要股东的科技型企业,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揭榜领题”中张榜技术攻关项目并拟引入应征人员开展研发工作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开展项目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认真把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条件,规范申报工作程序,压实核实推荐责任,确保获得推荐的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材料真实准确;对未获得推荐的申报单位要做好有关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二)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发挥其在促进产学研融合、提升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定期对博士后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职博士后管理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无法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要及时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注销建议。

(三)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出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细则,做好本地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增设、注销,指定专人管理维护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专用账号。

(四)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为其办理进出站等相关服务手续、发放博士后证书,并指导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按要求落实博士后科研人员相关科研和生活待遇。

(五)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各类学校,符合条件的应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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